石屏县云南石红高速公路石红协2013 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是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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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红高速宝秀入口处变更设计的请示
192.168.1.*
尊敬的李县长:& & 你好!石红高速公路能从我们宝秀镇经过,本来是件大好事,此路建成以后对我镇的经济发展和快速出行提供了许多方便。不过,按照原路线图和设计方案实施有些不妥,老宝秀镇后山已有千年成片天然柏枝林,也列为我镇的自然保护区之一。建议高速入口稍微向北移动几十米,即可保住这片森林,这应该是两全其美的好事。再说,修高速和保护环境必须同时考虑才是上策,敬请县长大人三思而行,邀请有关专家即使修改原来的设计方案,让石红高速及早顺利开工建设为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刘壹严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20135181617“”
8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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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  电话:0  邮编:662200 传真:0滇ICP备号 Email:yyxzf@ 咨询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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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高速公路钢筋、水泥、钢绞线招标、桩基检测、隧道地质超前预报、监控量测及质量检测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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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云南石红高速公路钢筋、水泥、钢绞线采购招标、桩基检测、隧道地质超前预报、监控量测及质量检测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项目组织机构代码: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
云南省招标采购局&
云南石红高速公路钢筋、水泥、钢绞线采购招标、桩基检测、隧道地质超前预报、监控量测及质量检测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项目详细内容: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
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
钢筋采购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钢筋采购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结果已通过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预期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日起至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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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岭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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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全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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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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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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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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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全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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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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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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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
第二备选中标候选人
以上评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投标人若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含节假日)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交通厅提出。投诉材料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投诉人为法人时,投诉资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时,投诉资料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个人亲笔签字。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日颁布)规定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云南石红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
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
水泥采购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水泥采购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结果已通过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预期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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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
中标候选人
红河州紫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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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岭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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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岭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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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紫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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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羊街水泥粉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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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瀛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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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瑞安(红河)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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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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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瑞安(红河)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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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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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合帅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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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评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投标人若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含节假日)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材料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投诉人为法人时,投诉资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时,投诉资料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个人亲笔签字。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日颁布)规定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云南石红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
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
钢绞线采购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钢绞线采购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结果已通过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预期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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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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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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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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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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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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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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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评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投标人若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含节假日)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材料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投诉人为法人时,投诉资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时,投诉资料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个人亲笔签字。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日颁布)规定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云南石红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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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
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
桩基检测评标结果公示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桩基检测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结果已通过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预期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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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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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路电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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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路建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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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路建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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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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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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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红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
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
隧道地质超前预报、监控量测及质量检测评标结果公示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隧道地质超前预报、监控量测及质量检测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结果已通过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预期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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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航天工程物探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候选人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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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试验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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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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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航天工程物探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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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试验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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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评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投标人若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含节假日)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材料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投诉人为法人时,投诉资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时,投诉资料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个人亲笔签字。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日颁布)规定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云南石红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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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沿线建筑设施施工招 标资格预审公告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沿线建筑设施施工招 标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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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沿线建筑设施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其它&
所属地区云南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
沿线建筑设施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发改基础[号文批准建设,初步设计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发改基础[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云南石红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及银&行代款,项目出资比例为国家投&资占投&资总额的11.4%,地方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的20.2%,银&行代款资金占投&资总额的68.4%。招&标人为云南石红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沿线建筑设施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及玉溪市元江县、新平县境内。
2.2&建设规模:本项目路线全长54.81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分别在宝秀、撮科、红龙厂3处设置互通式立交,设服务区2处,监控中心1处,加水站2处。
2.3&计划工期:&6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签署之日起计算)。
2.4&招&标范围:本项目收费站、服务区、监控中心、加水站等项目所涉及到的综合管理用房、变电所、水泵房、收费雨棚等工程。
2.5&标段划分:共划分为3个标段,详见下表: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
沿线建筑设施施工标段划分表
建设规模&(m2)
主要工程项目
石屏监控通信分中心
监控中心综合办公楼1幢、宿舍楼1幢&收费站综合管理用房1幢&隧道管理所1幢&加水站管理用房1幢6车道收费雨蓬1个&变电所1间&消防车库1间水泵房4间、配电房3间
含建筑、结构、水电、安装、外墙装饰、内装修监控中心除外、消防等工程
宝秀收费站
高家山隧道管理所及变电所
茴水加水站
石屏服务区
综合管理用房2幢、加油站2个、公厕2个、宿舍楼2幢、修理库2间、水泵房2间、配电房2间
含建筑、结构、水电、安装、外墙装饰、消防等工程
撮科停车区
停车区综合管理用房2幢;宿舍楼2幢;加油站2个;公厕2个;修理库2间;收费站综合管理用房2幢;6车道收费雨蓬1个;4车道收费雨蓬1个;加水站管理用房1幢;水泵房5间、配电房5间
含建筑、结构、水电、安装、外墙装饰、内装修停车区除外、消防等工程
撮科收费站
红龙厂收费站
红龙厂加水站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消防专项资&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每个申请人只能获得1个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资格。
3.4&所有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先后,优先满足先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申请人申请标段数量之和不得多于3个,且最终通过时不得在同一个标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不按前述关联企业对待,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则按前述关联企业对待。
3.5&业绩须同时满足:
12010年至今顺利完成过5个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5个群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5个合同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且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22010年至今顺利完成过至少3项单跨度20米以上(含20米)钢结构工程,且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后,按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随机抽取确定投标标段办法(试行)》(云交基建[号),每个标段最终选择最多不超过10名(含10名)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须无条件接受,拒绝接受的,其资格预审申请将被拒绝。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申请人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套(加盖公章)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1000.00元,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2&月&10&日12时00分。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项目联系人:刘&杰
邮&编:&10004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南路59号
发布IP:114.243.***.***(IP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联通ADSL)
所属公司:
联 系 人:刘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半壁店邮政编码:100043
联系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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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标讯类别: 国内招 标
资金来源: 其它
所属地区;云南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通信管道预埋、三大系统(通信、监控、收费)、隧道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招 标资格预审公告
1.招 标条件
本招 标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发改基础[号文批准建设,初步设计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发改基础[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云南石红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 资、地方自筹及银 行代款,项目出资比例为国家投 资占投 资总额的11.4%;地方自筹资金占投 资总额的20.2%;银 行代款资金占投 资总额的68.4%,招 标人为云南石红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通信管道预埋、三大系统(通信、监控、收费)、隧道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进行公开招 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 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及玉溪市元江县、新平县境内。
2.2 建设规模:本项目路线全长54.81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全线共设置隧道7座共计7040米(按单幅计),分别在宝秀、撮科、红龙厂3处设置互通式立交,设服务区2处,监控中心1处,加水站2处。
2.3 计划工期:6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签署之日起计算)。
2.4 招 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预埋、三大系统(通信、监控、收费)、隧道机电工程设备采购与安装。
2.5 标段划分:共划分为4个标段,详见下表: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猴桥高速公路石屏至元江(红龙厂)段通信管道预埋、三大系统(通信、监控、收费)、隧道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招 标标段划分表
K0+000~K54+798.68
通信管道预埋
K0+000~K54+798.68
三大系统(通信、监控、收费)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包含分中心的接入
K0+000~K54+798.68
高家山隧道机电工程(通风、照明)设备采购及安装
K0+000~K54+798.68
大中山1~5号隧道、林场隧道机电工程(通风、照明)设备采购及安装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及以上,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工程分项或综合资 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每个申请人只需购买一份资格预审文件,最多可获得2个标段(含不同类型的标段合计数)的资格预审申请资格,且最多只能通过2个标段的资格预审,但最多允许中1个标段。
3.4所有具有投 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先后,优先满足先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申请人申请标段数量之和不得多于4个,且最终通过时不得在同一个标段。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不按前述关联企业对待,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则按前述关联企业对待。
3.5业绩要求:
A类型标段申请人2010年至今完成过不少于2个长度不小于50km的高速公路通信管理预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含养护或专项改造),且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达到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达到优良。
B类型标段申请人2010年至今完成过不少于2个长度不小于50km的高速公路隧道机电工程(通风、照明)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且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达到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达到优良。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后,按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随机抽取确定投标标段办法(试行)》(云交基建[号),每个标段最终选择最多不超过10名(含10名)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须无条件接受,拒绝接受的,其资格预审申请将被拒绝。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申请人于2015年 1 月 26 日至2015年 1 月 30 日(法定公休、节假日除外)每日9:0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 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套(加盖公章)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申请人按标段类型申请,不申请具体的标段,同时按标段类型递交相应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1000.00元,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 2 月 10 日12时00分。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 标人不予受理。
项目联系人:刘 杰
邮 编: 10004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南路59号类似信息今天 7:00&丰台今天 6:57&丰台今天 6:56&丰台今天 6:55&丰台今天 6:49&丰台今天 6:48&丰台该用户其他信息2月5日&丰台2月5日&丰台2月5日&丰台2月5日&丰台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2月5日&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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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云南石红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37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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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红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石红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德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江、刘潇瑜,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重亮,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路,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崇徐,云南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昆明工程勘察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林,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石红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红公司)因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原审第三人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以下简称勘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江、刘潇瑜,被上诉人华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重亮、周路,原审第三人宏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崇徐,原审第三人勘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6年2月,华西公司接受石红公司的招标邀请,对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项目试验段(K0+000-K8+561.03)路基工程进行投标。经过开标及评标工作,石红公司于日向华西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日石红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合同洽谈澄清说明》,约定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碎石桩的标价(即清单单价),承包人投标报价是按桩径400mm综合报价(即67.25元/m),月支付及结算时按该投标工程量清单单价计量与支付。同时,鉴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实际计算工程量有较大偏差,且属于本次路基工程连续施工的分项工程,故由石红公司签发工程量清单补遗书,华西公司按照投标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工程量清单补遗书中的工程量进行综合组价,并将该工程量清单补遗书造价列入合同总价。该澄清说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日,石红公司发出《国道323线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试验段:K0+000-K8+561.03)路基工程施工第4号补遗书》并附工程量清单,该补遗书及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日,石红公司(业主)与华西公司(承包人)签订《国道323线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项目试验段(第一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八个部分:1、施工承包合同;2、合同洽谈澄清说明;3、第4号补遗书(含工程量清单);4、中标通知书;5、投标工程量清单(标价);6、补遗工程量清单(标价);7、合同通用条款;8、合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如下:1、施工范围:试验段(第一合同段)由K0+000-K8+561.03,长约8.561km。2、计价方式及数额:根据投标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工程量的预计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3、付款方式:开工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期中支付证书(每月支付)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承包人于每月25日报计量进度报表,监理工程师在当月31日前审签支付证书,在审签支付证书后业主于7日内支付承包人。4、监理工程师由业主招标确定。5、工程计量: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中6.2节和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6、承包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将本合同段工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7、缺陷责任期保留金的限额为合同价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通过检查验收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把保留金的50%退还承包人,剩余50%保留金待工程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再退还给承包人。8、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后,业主将在计量支付中扣除合同价的5%作为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该质保金在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最终支付证书开出后42天内返还。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业主可以无条件没收此项费用。此外,合同中还对工程结算单价(即投标单价)以清单形式予以明确。其中,与本案已完工程相关的结算单价为:1、清理现场4.48元/平方米;2、砍伐树木11.82元/棵;3、挖除树根17.74元/棵;4、挖除竹根7.22元/立方米;5、拆除结构物(水管)50元/米;6、挖土方9.40元/立方米;7、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11.12元/立方米; 8、利用土石混填8.30元/立方米;9、借土填方17.17元/立方米;10、碎石桩67.25元/米。
  石红公司在本案所涉中标工程的施工中委托案外人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芦某某为该监理单位委派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茶某某为该监理单位委派的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卢某某为测量监理工程师。同时,云通公司在对本案所涉工程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刊刻一枚印文为“石元高速公路第一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印章进行使用。此外,石红公司在现场设立石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华西公司设立石元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华西项目部”)。
  日,华西公司与勘察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华西公司将其所承建的国道323线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工程中K0+105-K1+625(暂定)的路基碎石桩工程分包给勘察公司进行施工,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18.50元/m,该合同还对工程款支付以及工程保留金等问题一并作出约定。同日,华西公司与宏业公司亦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华西公司将其所承建的国道323线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工程中K1+000-K1+625(暂定)的路基碎石桩工程分包给宏业公司进行施工。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18.50元/m。此外,华西公司与石红公司一致认可案外人朱某某系本案路基碎石桩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石红公司存在桩尖生产及供货合同关系的供货商,其向石红公司提供碎石桩工程施工所需桩尖,再由石红公司向该工程的分包单位供应桩尖。
  施工中,华西公司于日以石红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退场。2006年l0月25日,针对华西项目部退场(即日)前碎石桩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石屏县交通局、指挥部、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华西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等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由指挥部、监理单位、宏业公司项目部、勘察公司项目部加盖印鉴,及由华西项目部代表皇某某、桩尖施工队代表朱某某签字认可。
  日,云南华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接受指挥部的委托对本案所涉石元高速公路K0+105.2-K1+630段路基碎石桩工程出具《碎石桩动力触探检测报告》,结论为:由于前期不合格桩较多,建议复打后再进行动力触探检验,以确定复打效果。待复检合格后,再做静载试验。另,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本案所涉路基碎石桩工程之上已经进行了后续工程的实际施工。
  日,云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云通公司接受石红公司委托对于本案所涉工程进行监理。根据监理规范及相关规章制度,对于工程量汇总的确认,除需高级监理工程师签字外,还要有该公司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盖章。该公司原派驻工程的高级驻地监理芦某某,在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如仅有其签字认可而无该公司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盖章确认的工程量,依法不能视为该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同时,该公司已于日免去芦某某担任的该工程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此后芦某某针对该工程进行的任何签字,该公司不予认可。此外,本案石红公司及华西公司共同认可芦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民三初字第4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到庭接受调查时提供的身份证上的登记姓名为芦某某,其在调查笔录中的签名字样为“芦某某”,而非“卢某某”。
  原审法院另确认,本案华西公司所提交的工程《中间计量表》中“芦某某”签名字样确为芦某某本人所签,以及该计量表中“石元高速公路第一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印鉴系监理单位云通公司驻工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所加盖。本案华西公司所承包的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项目试验段 (K0+000-K8+561.03)路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为元。本案石红公司就前述已完工程支付给华西公司的工程款为4542000元。本案所涉碎石桩工程单桩复合静载试验合格。
  日,华西公司以石红公司仍拖欠其工程尾款,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国道323线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项目试验段(第一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日终止;2、判令石红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元及上述款项自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同期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息;3、诉讼费由石红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石红公司与华西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所订立的《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施工中,华西公司于日中途退场,该情形已通过日各方《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确认并对退场之后的后续事宜作出处理,故华西公司对其退场之前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有权要求石红公司据实支付。石红公司提出的关于华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非法转包碎石桩工程、已完工程未经结算以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应向华西公司据实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本案华西公司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为元,扣除已付工程款4542000元,石红公司还应支付华西公司工程款元。基于合同对于本案所涉公路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明确约定以及该工程系中间结算的特殊性,本案之前所确定的工程中间结算以及工程款的支付并不导致双方施工合同就此终结。石红公司仍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扣留相应的工程保留金以及质量保证金,华西公司亦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因此,华西公司要求确认施工合同自日终止的诉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保留金的扣留及支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保留金限额为合同价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通过检查验收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把保留金的50%退还承包人,剩余50%保留金待工程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再退还给承包人。同时,缺陷责任期,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其时间从根据第48.1款规定给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由于本案系因中间交付所导致的中间结算,保留金限额可参照已完工程造价的5%计取,即元。鉴于该中间工程已于日实际交工的客观情况,至今已满两年。之后石红公司已在该工程之上实施后续工程(且对所主张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当届满,石红公司应退还保留金的50%,同时,剩余50%的保留金即元,因工程并未最终通过竣工决算审计,故仍应由石红公司予以扣留。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即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后,业主将在计量支付中扣除合同价的5%作为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该质保金在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最终支付证书开出后42天内返还。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业主可以无条件没收此项费用。因此,质量保证金限额亦可参照已完工程造价的5%计取,即元。鉴于本案所涉工程系中间交付,并未进行公路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故所涉工程质量保证金仍应由石红公司予以扣留。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第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系中间交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应自工程交付之日即应予支付涉案已完工程于日即实际交付,而石红公司至今未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由于石红公司与华西公司最终通过专用条款的形式对利息计算(特别是计息标准)进行变更,即按同期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的原约定不再适用。因此,本案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分段计算: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用扣除前述已付款、已完工程价款5%的保留金及质保金后的余款元计算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用应退50%的保留金元计算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第,》第,《》第之规定,判决:“一、云南石红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并支付该款自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二、云南石红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保留金元并支付该款自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三、驳回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五、昆明工程勘察公司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元,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5085.60元,由云南石红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元。”
  原审判决宣判后,石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持有的《承包施工合同》的页码编号完全不同,文本签字页与其他页所用纸张完全不同,且骑缝章前后互相不吻合,上诉人对《承包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承包施工合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参加本案诉争工程招投标时的《评标报告》资料明确载明工程量清单中的碎石桩单价为30.03元/m,而并非其向原审法庭提交的《合同洽淡澄清说明》中所载明的碎石桩单价为67.25元/m。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虚假《承包施工合同》副本认定碎石桩的单价为67.25元/m,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云南华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日出具石元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路基《碎石桩动力触探检测报告》,该报告证明被上诉人于日之前完成的碎石桩路基工程质量不合格,故被上诉人及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石红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单桩复合静载实验检测报告》报告未经云南华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正式出具,且是在上诉人对不合格工程进行复打和整改的基础上作出的,不能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而原审法院以《单桩复合静载实验检测报告》作为认定被上诉人于日之前完成的碎石桩路基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芦某某、实验专业监理工程师茶某某及测量监理工程师卢某某擅自超越其监理职权范围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量进行违规计量;监理单位违反《承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进行违规计量;涉案工程未发布正式开工令,监理工程师的计量不符合程序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工程量并入合格工程量一并予以确认并计量,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及和合同约定,因此,计量结果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经由监理单位违规计量的工程量统计表作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系认定错误。同时,本案诉争工程量在石红公司与华西公司均持有异议且华西公司已经申请工程量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该诉争工程量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4、按照合同约定,诉争工程并没有达到交工验收条件且被上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工验收时间和程序向石红公司进行交工验收,故不能认定华西公司已经完成了交工验收义务,并从日起算诉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限。原审法院关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及对工程保留金的扣留、支付问题的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还其保留金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华西公司答辩称:1、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在原审时已经经过质证,上诉人明确认可合同的真实性,现上诉人主张合同是虚假的,缺乏证据证实。2、上诉人委托云南华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了《碎石桩动力触探检测报告》,但该报告形成之前并没有通知被上诉人和实际施工人到场,被上诉人对其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而《单桩复合静载实验检测报告》是原审法院依职权到检测机构调取的,应当作为定案依据。3、上诉人在原审中当庭认可了碎石桩的工程量,且对单价一一认可,现又以监理工程师没有最终确认权否认工程量,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4、《单桩复合静载实验检测报告》证明工程质量已经合格,且上诉人已经在被上诉人所施工工程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退还保留金元。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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