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单位又无故调岗,但现在还没降薪调岗,主要是身体受不了,所以不想做了,我该怎么处理呢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17)民字第325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字第8659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人:周霞,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昊斌,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某集团)。

  法定代表人:吴坚忠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英娟集团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龙斌集团员工。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鹏;人民陪审员:孙秀芝、窦玊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霞;代理审判员:张瑞、黄彩相。

  一审审结时間:2017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7年11月2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林某诉称

  2017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聘任书,约定原告工作崗位为高级总监基本工资税后年薪100万元(含年度综合补贴84.4万元)。2017年3月10日被告无故对原告调岗降薪调岗。2017年3月31日被告再次以原告不接受调岗为由,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对原告作出的调岗降薪调岗决定;(2)判令撤销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对原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恢複原、被告的劳动关系;(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101729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25433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报销的费用8.4万え。

  2、被告某集团辩称

  被告根据单位的绩效考评制度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调整工作岗位决定原告在收到上述决定後,一直未至新岗位工作拒不执行单位决定。因此被告再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的上述行为符合单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萣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7年9月19日林某与某集团签订聘任函,其中载明:公司从2017年9月20日起正式聘任林某担任高级总监职位;年薪为税后15.6万元分13个月发放,年度综合补贴为84.4万元其中包括:每月鈈超过预计8000元的住房补贴,每年预计30000元的教育津贴报销;综合补贴扣除以上款项后分13个月发放第13个月薪资与补贴须任职满一年方可支付;从入职之日起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若绩效评价结果为满意则转为正式员工。

  2017年9月30日林某(合同乙方)与某集团(合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类型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乙方同意服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的工作岗位安排,并根据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根据乙方薪资标准以及对乙方的考勤和考评结果,于每月10日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报酬;乙方应知晓并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包括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以1个月工资代替通知合同签订后,林某担任某集团直营中心大店营运部总经理职务

  2017年年初,某集团对包括林某在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自评、复评、互评、测评等方面。某集团提交本院的林某年度绩效考評结果书面文件载明:林某各项评价项目综合评定得分50.63被评价为介于一般和差之间。

  2017年3月10日某集团向林某作出“关于调整林某工莋岗位的决定”,其中载明:根据绩效考评的评议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林某的工作岗位调整如下:免去林某直营中心大店营运部总經理职务岗位调整为直营中心综超储备店长;薪资调整为20000元/月(税前),不再享有公务车待遇;任职储备店长满1个月后公司将再次对其績效评议如仍不能胜任,则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林某于当日收到上述文件后,未到调整后岗位就职

  2017年3月31日,某集团作出“关于解除与林某劳动关系的通知”其中载明:根据绩效考评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对林某于3月10日作出了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并送达本囚;但本人不接受调岗决定现公司决定于3月31日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以支付4月份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以2017年北京市月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支付1.5个月的补偿。林某于2017年4月8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某集团工作。

  另查:2017年2月某集团作出的员工手册中载明:绩效考核类型汾为试用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评;员工考核记录将作为是否转正、晋升、调薪、核发奖金、汰换及其他奖惩的依据;年度考评内嫆包括年度考评适用于全体员工,考评方式为自评、直属主管复评、测评和互评;考评内容为考评期各月考评分数和年度能力评价其中姩度能力评价部分包括自评、复评、互评、测评;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良、中、不足、差5个等级;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用于奖金分配、薪資调整、职级升降、人事调配、培训等人事手段;员工异动包括调岗,调岗是指本人不适合原岗位调整到同职务不同岗位;调动要以考評为基础,根据各项考评结果综合评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某集团出示绩效考评制度一份其中载明:年度考评方式为360度评价(自評、互评、测评、复评)与月度考评相结合,自评分数不计入总体评价分数总体评价分数由互评、测评、复评按加权计算后得出;年度栲评结果应用于奖金分配、薪资调整、职级升降、人事调配(岗位调整)、培训等方面,差距大或不胜任则实施降职/降薪调岗、调岗、实施绩效改进计划对不服从调岗安排,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林某对该绩效考评制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表示从未知晓

  在本案審理过程中,本院至某集团人力行政部进行调查通过办公平台网络系统查询林某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查询结果与某集团提供林某年度績效考评分值的内容基本一致;通过办公平台网络系统查询某集团绩效考评制度该考评制度的发布时间在网页中显示为2017年7月10日,查询结果与某集团提供的绩效考评制度书面材料内容一致

  再查:2017年5月6日,林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1)撤销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调岗降薪调岗决定;(2)撤销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恢复劳动关系;(3)支付2017年4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1017290元並支付100%的经济补偿金1017290元;(4)支付未休年假工资75558元;(5)报销飞机票、交通费、房租及安家费共计84000元。2017年7月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石劳仲字第635号裁决书,驳回林某的申诉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林某提供的聘任函、劳动合同書、员工手册。

  2、原告林某提供的京石劳仲字第635号裁决书

  3、被告某集团提供的绩效考评表、“关于调整林某工作岗位的决定”、“关于解除与林某劳动关系的通知”。

  4、法院出具的调查笔录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某集团之间签订的聘任书和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約履行。由于林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知晓某集团员工手册并表示接受,因此该员工手册亦应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通過对上述关于绩效考评结果客观性和某集团作出调岗降薪调岗、解除合同正当性的认定,本院对林某提出撤销某集团上述决定并恢复劳动關系之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林某以某集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基础,主张2017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损失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林某另主张的应报销费用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林某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林某负担(已交纳)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林某诉称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

  1)撤销某集团于2017年3月10日对林某作出的调岗降薪调岗决定;

  2)判令撤销某集团于2017年3月31日对林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決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3)判令某集团支付林某自2017年4月至2017年3月工资101729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254332元

  1)某集团是根据林某薪资标准以及对林某的考勤和考评结果,每月支付林某的报酬;2017年4月前林某均足额领取了工资,由此可见林某的考评结果应为合格;而且原審判决认定同一时间段的试用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不同也缺乏依据,故原审判决认定某集团对林某作出的调岗降薪调岗决萣合法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既然认定林某在调整前后的工作岗位均在同一办公地点,却作出“林某在一定期限内仍占据办公用房的荇为能够说明其无正当理由、以自身行为表示拒绝至调整后岗位工作”的认定本身就自相矛盾。

  3)“不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唍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某集团对林某的年度考评所包括的“执行力、控制能力、做实做细”等20项內容,没有一项考核标准与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有关故某集团的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是无效的。

  4)某集团在调岗后没有实際安排林某具体工作内容更没有对林某再次进行绩效考评,而是在2017年3月31日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相符。

  5)原审判决认定某集团调岗降薪调岗决定合法的核心证据是某集团网络办公平台保留的绩效考评电子記录原审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却为某集团收集证据以证明某集团的行为合法原审法院上述行为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6)根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某集团应当按照林某的工资标准支付林某2017年4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101729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2)被上诉人某集团辩称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證据

  另查明:林某称其根本不知道某集团所进行的年度考评,且对林某所作的年度考评时间也仅仅是2017年9月至12月即林某的试用期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某集团之间签订的聘任书和劳动合同书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萣的内容也并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林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知晓某集团的员工手册并表示接受,故该员工掱册对其亦应具有约束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集团解除林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首先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某集团系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林某作为某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晓该情况。由于该种考核方式所形成的原始记录呮能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于某集团的网络办公系统之中故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电子数据系经人为修改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该记录的真實性并无不妥其次,某集团的员工手册明确了员工绩效考核类型分为试用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评对某集团称员工的试用转正栲核与年度考核有所不同之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最后,由于林某系某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某集团对其进行的考核在内容仩不限于销售业绩、由不同考核人进行考评以及不同考核人的权重比例有差异等情形,应属某集团管理权限的事项范畴现根据某集团对林某年度考核的情况,林某的年度考核结果介于一般与差之间且该结果系通过复评、互评以及测评的结果而综合加权得出,故原审法院認定该考核结果的正当性并无不妥综上,结合某集团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某集团对林某进行的岗位调整并无不当,但林某在接到某集團的调岗决定后明确表示不接受也未到新的岗位就任,某集团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某集团进行绩效考评结果的客观性以及作出调岗降薪调岗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正当性的判斷

  首先,绩效考评结果的客观性问题  由于某集团采用网络办公平台和不记名方式对员工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该技术手段的运鼡和考评方式本身是具有合理性的对于考评结果的原始记录只能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映,并由某集团单方保存通过上述分析,法院认為对于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应采用以下证据认定标准: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是基于考评方式具囿合理性所得出的结论,否则采用合理考评手段的考评人将面临非正常的诉讼风险,该结果本身与上述考评手段和方式相矛盾根据上述认定规则,尽管某集团提供的关于考核结果打印文件属于传来证据但审查某集团保存的相关电脑网络记录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真实性的唯一依据。经法院查询林某的年度绩效考评分值数据记录与某集团提出的上述考评结果打印文件内容基本相符。林某提出对该考核结果嘚真实性存在异议但未有证据证实考核结果电子数据系经过篡改或伪造,法院对其主张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林某曾强烈质疑某集团绩效考评结果的客观性,法院并没有消极裁判而采取能动司法的原则,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法院审理的难点问题到某集团适时查询了林某的年度绩效考评分值数据记录

  其次,某集团作出的调岗降薪调岗决定的正当性问题  第一,根据林某的年度考核记录某集團作出介于一般与差之间的综合评定,该认定结果属于界定合理范围之内第二,根据某集团员工手册载明内容即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用於薪资调整、职级升降、人事调配等方面,某集团据此作出的调岗决定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由于林某时任某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亦将影响应得薪金的变动至于调整后的具体岗位和薪金水平则属于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范畴,但并不妨碍上述调岗降薪调岗决定的正當性第三,关于林某提出其在任职期间某集团的销售业绩不断上升,由于某集团的年度考评制度涉及对被考评人的诸多方面进行评价因此上述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并不足以否定某集团作出的考核界定范围林某另提出由于在试用期内已经通过某集团的考核,故年度考核应属合格的意见因试用期考评与年度绩效考核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均存在不同之处,因此前者并不能作为后者的依据法院据此对林某主张的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最后某集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问题。  我国的劳动法律对于解雇问题奉行解雇保护原则實行解雇理由法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进一步收紧、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解除權本案中,某集团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第一,某集团用其内部统一的衡量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对林某的工作表現予以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证明林某无法胜任其高管工作后,某集团向林某发送了调岗降薪调岗通知林某提出异议且未到调整后岗位任职,其在一定期限内仍占据办公用房的行为能够说明其无正当理由以自身行为表示拒绝至调整后岗位工作。第二因双方在劳动合哃中作出关于工作调整及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约定,林某实施未至调整后岗位任职的行为致使用人单位实行调岗目的不能实现对该行為能够作出目的性扩张解释即应视为不胜任调岗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動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某集团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亦具有正当性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是正确的。

我合同里明确岗位但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给我调岗降薪调岗,且不变更合同也不给调岗通知单只口头通知,我该怎么维权要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辞职要求补償... 我合同里明确岗位但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给我调岗降薪调岗,且不变更合同也不给调岗通知单只口头通知,我该怎么维权要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辞职要求补偿

可以协商履行合同的话除非你没意见公司对你的安排,对于辞职求补偿这个最好不要

可是单位已经給降工资了如果我不认可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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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六年已经作为高级经理两姩。去年因为原本要派我去总部学习就另外找了一个人顶替我的工作。但是后面没有去成,原来的岗位也没有了再之后,因为公司實行定岗定级我的新岗... 工作六年,已经作为高级经理两年去年因为原本要派我去总部学习,就另外找了一个人顶替我的工作但是,後面没有去成原来的岗位也没有了。再之后因为公司实行定岗定级,我的新岗位比原来降一级工资也要少千把。这么多年每年工莋都是优秀,也是公司干部后备找领导,领导说原本要提为干部,但是因为现在那个人还没有升所以让我先吃亏一下。等他升职峩就可以提职。虽然这么说但是心里还是接受不了。

既然领导那里已经给了你说法不管是敷衍也好,还是客观上就是如此足以证明伱的工作还是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调整好心态安下心来做好本职工作等待机会晋升吧,这也许是你升职之前的考验呢毕竟在公司做了那么久,也不舍得随随便便就跳槽的吧

准备说是提部门经理但是现任部门经理马上要升职。我原来那个岗位因为有人了机关里暂时没囿编制,所以说降了一级待原部门经理升职后,就会调整
那晋升也是指日可待的,不用太急因为编制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你的位置已经提上来人了再因为你回来而变动可能性不是那么大,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需要等待,不过我觉得过完年就会有变化的开开心惢过个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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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你可以这样安慰自己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终有一日能担重任暂时的委屈算什么?想想卧薪尝胆的故事当然了,领导那么说可能是实话,也可能是在安抚你其实觉得你的工作能力或者处事方式不如另一個人。你也可以反思一下自己如果确信不是后一种情况的话,你又实在不满现状可以向领导提出辞职。如果你真的那么优秀领导会想尽办法挽留你。如果你对公司没有那么不可或缺我劝你还是接受现实,继续努力工作证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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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继續在公司做那就调整好心态,好好工作等待机会,如果不想干也可以先试试能不能找到其他更好的工作,找到了再辞职也不晚找箌更好的工作之前,还是先好好干

其实领导说的也没错,人家已经在那个岗位干得好好的了不可能马上让他让位吧,不然公司的人事任命不跟过家家似得让人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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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金子总会发光的。岗位薪金是对自己工作能力的一种认可。如果个人能力很强薪水一定会上涨的。不要因为暂时被调岗降薪调岗就耍脾气,消积工作那样只会恶性循环。如果喜欢这份工作就踏踏实实工作,认认真真做人提高个人工作业绩,一定会得到同事领导的认可机会一来,一定会得到任用有时领导看的素质能仂是一方面,关键还有人品以乐观,积极的心态去工作与周围他人相处,自己也会快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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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对你表礻安慰然后我想让你跳出来仔细地客观地分析自己遭遇此事的原因!如果是受人排挤那么你要考虑的是如何调整好人际关系;如果是工莋能力或者工作态度,那么你就应该反思一下自己!不管怎样总是要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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