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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ThinkStaion) P510图形工作站 可多屏显示 V4 CPU系列 E5-GB+2块480G SSD+P2000 5G【图片 价格 品牌 报价】-京东
联想(ThinkStaion) P510图形工作站 可多屏显示 V4 CPU系列 E5-GB+2块480G SSD+P2000 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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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联想(ThinkStaion) P510图形工作站 可多屏显示 V4 CPU系列 E5-GB+2块480G SSD+P2000 5G
商品编号:
商品毛重:17.0kg
商品产地:中国大陆
货号:P510
内存类型:ECC
硬盘总容量:8T以上
类型:台式工作站
电源:非冗余
操作系统:Windows8
内存总容量:64G及以上
硬盘转速:7200 RPM
支持CPU颗数:1颗
机箱规格:塔式
硬盘类型:SATA
Raid卡缓存:无缓存
处理器:至强Xeon-E5
联想ThinkStation&P510
——性能良好的单路工作站
&&联想ThinkStation&P510工作站旨在服务于寻求高可靠性和良好性能的行业,具&&&备能够支持丰广泛工作的良好性能,以及可满足关键业务环境需求的高可靠性。&&创新的模块化设计使灵活按需定制变得更轻易,满足寻求CPU、显卡和内存领&&&&&域实现工作站级性能的企业的需求。
至强Xeon-E5&-2600v4&系列
DDR4内存2133MHz&内存插槽数8个&内存可支持到512GB
可支持SSD固态、SATA硬盘、混合硬盘&SAS硬盘&
490W,可升级至550W,白金认证
支持NVS315、NVS510、K420、K620、K2200、M4000、
M5000&&M6000等图形专用显卡、支持双显卡、多屏显示
PCIe&3.0x16&2个&&&PCIex4插槽&2个&&PCIex1&&1个
英特尔C612
前置接口:USB3.0.&4个&&&&后置接口:USB3.0&4个
网络接口:前兆(R345)&&&模拟音频:&3个
出厂DOS&可支持Windows&7、Windows&8、Windows&10...
强劲性能>>
·&&采用英特尔?至强TMEP处理器E5-1600V4
或E5-2600v4处理器家族
·&&可支持512GB&DDR4内存
·&&支持多块专业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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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盘托架,可支持连接多种I/O设备,可配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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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化设计,使得硬件升级和维护工作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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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前置面板I/O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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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添加SATA、SAS、PCIe存储或R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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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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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可靠>>
&&&·&三通道冷却技术和创新的导风罩设计,带来P系列工作站在运行时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增强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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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联想(lenovo)
电 压220V
主机 × 1 ,保修卡 × 1 ,随机资料 × 1, 键盘 × 1 ,鼠标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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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www.googletagmanager.com/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北京伊藤忠华糖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深圳市珐玛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达梦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民四初85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四初字第85号原告:,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6号1805房。负责人:罗美清,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南昌,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芳,律师。被告:,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胡智豪。被告:达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公司编号:1468965。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鄺敏仪,董事。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深圳珐玛仕公司)、达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梦中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罗美清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南昌到庭参加诉讼。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分别于日及日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要求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公告期限届满,两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商品购销基本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为两被告Dermal达梦面膜及其附属品牌系列产品在华南地区的特约经销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向代付日至日销售管理服务费26483.05元,日至日促销差价补偿款22666.41元,日至日促销差价补偿款1944.8元,上述代垫费用合计人民币51094.26元。日,因两被告产品滞销,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公函,要求其支付代垫费用并办理滞销商品退货手续、支付退货货款并取回货品。日,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复函拒不承认双方签署的合同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日,原告再次向两被告致函,要求支付代垫费用51094.26元及返还货款元,但两被告依然没有任何实际行动。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与原告办理退货手续;2、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元并计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日开始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130元);3、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支付的费用51094.26元并计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日开始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66元);4、本案所有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公函两份;2、律师事务所公函两份(为复印件);3、差价补偿确认书两份(为网络打印件,系被告扫描后发邮件至原告);4、销售管理服务协议(为网络打印件,系被告以电子邮件发送至原告);5、商品购销基本买卖合同书;6、达梦清点明细;7、邮件查询签收单(为网络打印件);8、律师费发票(发票号码:001××××7485,金额:5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提交以下证据:9、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复函及《关于终止达梦产品的代理函》;10、开票汇总;11、付款请求书两份;12、发票共计三十五张;13、电子邮件;14、万宁对帐单(为复印件);15、应付明细表;16、关于“达梦”产品事宜的函、关于“达梦”产品事宜的函(二);1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子)、组织机构代码证;18、快递底单。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因两被告没有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有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为丙方)与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为甲方)、达梦中国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商品购销基本买卖合同书》(以下简称基本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售Demal(达梦)面膜及其附属品牌系列之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甲乙双方指定丙方为华南地区本商品的独占/非独占性特约经销商,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该指定;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出售给丙方的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交货条件、付款方法以及其他交易必需事宜,除本合同规定以外,由甲乙丙三方在每次交易时另行订立个别买卖合同,个别买卖合同原则上采取订单和承诺书的形式,甲乙双方基于丙方的订单向丙方交付承诺书之时起个别合同成立;甲乙丙三方确认,对于残次品、质量不合格品及滞销商品,甲乙双方保证100%负责退换。甲乙双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直接到丙方或丙方客户处进行退换货,甲乙双方若在接到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不进行退换货,丙方可在对甲乙双方的应付货款中直接作扣款处理;甲乙双方将以零售价的55%折扣供货给丙方,并承担所有市场费用,该费用由丙方进行代垫支付,甲乙双方承担对应的税金并以月结方式进行帐扣;甲乙双方员工联系电话为胡智浩/邝敏仪;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日起至日为止,但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内任何一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则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依次类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疑问,由甲乙丙三方通过协商一致解决,经友好协商解决不了时,应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等。上述基本买卖合同的附件一为被告达梦公司授权胡智豪总经理签订上述基本买卖合同,授权区域总监邝敏仪代表被告达梦中国公司处理与上述合同相关事宜,授权范围为:进行合同的磋商与谈判;提请合同的签字盖章;订单确认;货款确认等,授权期限与上述商品基本买卖合同有效期相同,被告达梦中国公司对上述授权范围内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表示上述基本买卖合同的出售方为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其为被告达梦中国公司的总代理,由于需要获得被告达梦公司授权,故被告达梦公司也签订了该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于2012年8月至日期间向原告提供涉案达梦面膜商品,共计五个品种,分别为蜂王浆胶原蛋白、辅酶胶原蛋白、达梦胶原蛋白、红参胶原蛋白、玫瑰胶原蛋白面膜;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根据结算金额向原告开具发票,原告在收到发票后向其付款,原告进货总金额合计360855元,进货数量合计101400片面膜。为此,原告提交了《开票汇总》、三十四张发票及两份《付款请求书》予以证明,根据上述材料显示,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分别就涉案达梦产品于日向原告出具了4张货款发票(发票号码:90027),于日出具了25张货款发票(发票号码:03774),于日出具了2张货款发票(发票号码:75591),于日出具了3张货款发票(发票号码:-);其中日出具的发票金额合计35640元,日及12月14日出具的发票金额合计297000元,日出具的发票金额合计28215元。日,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分别就上述所涉35640元、297000元两笔款项向原告出具两份《付款请求书》。根据原告提供的《销售管理服务协议》(为复印件)显示,(以下简称“万宁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销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在日至5月14日,万宁公司为原告提供在营业场所代原告以不同方式制作供货架柜、陈列拟促销货品、提供存放促销及兑奖用途的物品的仓储服务等服务,并收取销售管理服务费25000元(达梦01+02+03+04+05+06档DM费),该协议加盖有被告达梦中国公司的印章。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差价补偿确认书》(为复印件)显示,日,万宁公司向原告出具《差价补偿确认书》,称万宁公司拟于日至5月14日在万宁促销原告的产品,原告同意支付万宁公司22666元(含税)作为促销差价补偿款,上述差价补偿于促销期结束后15天支付等。日,万宁公司又向原告出具《差价补偿确认书》,称万宁公司于日至6月4日在万宁促销原告的产品,原告同意支付万宁公司1944.8元(含税)作为促销差价补偿款,上述差价补偿于促销期结束后15天支付等。上述两份确认书底部均为回执栏,内容均为“我司同意上述促销内容,特此确认”,并均加盖有被告达梦中国公司的印章。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显示,针对上述销售管理服务费25000元及两笔差价补偿费用22666元及1944.8元,胡某乙、胡某丙(均系万宁公司采购部采购主任)分别于日及日向魏某(系原告的员工,电子邮箱:wei..cn)发送标题为“达梦DM04-06档的活动补差+DM费用”及“费用协议,请8月21日下班前签名盖章回传!”的两份电子邮件,要求原告将附件费用协议签名盖章,并分别附有万宁公司出具的日至5月14日的金额为含税22666元的《差价补偿确认书》、金额为25000元的《销售管理服务协议》及万宁公司出具的日至6月4日的、金额为含税1944.8元的《差价补偿确认书》作为附件。魏某分别于日及日向邝敏仪(系被告达梦中国公司区域总监,电子邮箱Vicky.)发送标题为“转发达梦DM04-06档的活动补差+DM费用”及“转发费用协议,请8月21日下班前签名盖章回传!”的两份电子邮件,要求被告达梦中国公司确认上述费用,并将上述全部附件进行转发。Judy(电子邮箱Judy.)分别于日、8月20日向原告发送标题为“Re:达梦DM04-06档的活动补差+DM费用”及“Re:费用协议,请8月21日下班前签名盖章回传!”的电子邮件,均称已签名盖章,附件中上述三份文件均已加盖被告达梦中国公司的印章。日、日,万宁公司分别向原告发出《关于“达梦”产品事宜的函》及《关于“达梦”产品事宜的函二》,其中载明:双方于日签订2013年度的《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万宁公司供应包含达梦品牌在内的多个产品;根据《供货合同》及附件《业务协议书》约定,货品应为全包退,但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万宁公司数次向原告发出退货通知,要求原告尽快退货并结算货款,但原告以厂家拒绝退货为由迟迟不予办理。日,原告分别通过邮递速递EMS方式向两被告发送《公函》,称根据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涉案基本买卖合同,两被告向原告销售达梦面膜系列商品(以下简称本产品),原告及时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拖欠原告代垫费用,且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退货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要求两被告于日前往原告仓库及原告客户万宁仓库领取滞销商品,并于日前全额支付原告代垫费用及退货款。其中代垫费用指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终端零售商收取的DM、促销补差及销售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包括万宁达梦日-5月14日促销补差含税金额22666.41元、日-6月4日促销补差含税金额1944.8元、万宁01+02+03+04+05+06档DM费含税金额26483.05元,合计51094.26元,该笔费用系原告在取得被告确认后向终端零售商支付的;其中退货款包括原告在仓的滞销商品金额52798.85元及原告客户万宁仓库的滞销库存金额元(具体以现场清点为准)。其中原告在仓滞销商品包括达梦蜂王浆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7,数量1721);达梦辅酶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数量707);达梦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1,数量2464);达梦红参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1,数量);达梦玫瑰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0,数量)。日,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向原告出具《复函》,声称该司已知悉原告公函,并表示该司并非达梦产品的销售商,而是该产品的进口代理商及发货方;该司在涉案基本买卖合同上的印章只是应原告与被告达梦公司销售双方要求而盖,该司从未参与双方的销售过程,被告达梦公司才是真正的货权主体;该司已于日向被告达梦中国公司发送终止代理函。该函件同时附有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向被告达梦中国公司发出的《关于终止达梦产品的代理函》,其中载明:自日起,深圳珐玛仕公司反复和长时间的邮件以及电话寻求与达梦中国公司沟通均未得到任何回应,鉴于其不合作态度,深圳珐玛仕公司决定自日起终止一切达梦产品的代理项目。日,原告又委托刘某某律师就两被告违背合同约定,不予进行退货处理、拖欠退货及代垫费用等事宜分别向两被告发送律师函,称两被告拒不进行退货及支付相应退货款及代垫费用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要求两被告前往原告仓库领取滞销商品,办理退货手续,并支付退货款元(包括原告退货商品53798.85元和原告客户退回滞销商品217668元)及代垫费用51094.26元。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已于日签收上述律师函。庭审中,原告表示:涉案拟退货的商品现存放于广州山水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顺德工业园区A区C8-1,所有退货产品金额合计元,并提交了加盖有山水物流公司及原告公司印章的《达梦清点明细》予以证明。上述《达梦清点明细》载明:达梦蜂王浆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7,数量);达梦红参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1,数量56);达梦玫瑰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0,数量12);达梦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1,数量);达梦辅酶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条码,数量707+6333),上述所有产品金额合计元。另查,根据原告提供的广州山水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广州山水物流有限公司系成立于日的,经营范围为道路运输业。原告主张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并提供了一张律师费发票(发票号码001××××7485,金额5000元)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于日签收了原告向其寄出的公函,故上述两笔金额利息应从日开始计算至两被告付清之日。另因两被告是涉案基本买卖合同的相对一方,且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是被告达梦中国公司的总代理,故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达梦中国公司为香港公司,本案为涉港买卖合同纠纷,应参照涉外程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鉴于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基本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6号1805房,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作为具有涉港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基本买卖合同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本院确定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商品购销基本买卖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上述基本买卖合同,两被告授予原告为华南地区特约经销商,以零售价的55%折扣向原告出售Demal(达梦)面膜及其附属品牌系列产品,承诺承担所有市场费用,并对残次品、质量不合格品及滞销商品保证100%退换。现原告主张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向其提供涉案达梦面膜商品,原告合计进货总金额为360855元。又根据原告提供的《开票汇总》、发票及《付款请求书》显示,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分别于日、12月4日、12月14日及日向原告共出具了34张涉案达梦面膜商品发票,金额合计360855元,该金额与原告陈述的进货总金额相一致,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根据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涉案基本买卖合同约定,对于残次品、质量不合格品及滞销商品,两被告保证100%退换,且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应直接到原告或原告客户处进行退换货。根据万宁公司出具的《关于“达梦”产品事宜的函》及《关于“达梦”产品事宜的函二》显示,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万宁公司数次向原告发出退货通知,要求原告尽快退货并结算货款,但原告以厂家拒绝退货为由不予办理。根据原告向两被告发送的《公函》及《律师函》显示,原告于2014年3月要求两被告就涉案退货商品办理退货手续并支付退货费用,但被告深圳珐玛仕公司复函给原告予以明确拒绝。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办理涉案达梦面膜商品的退货手续并向原告退还货款,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根据《达梦清点明细》显示所有退货产品金额合计元,两被告应退还货款元给原告。根据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涉案基本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承担所有市场费用,该费用由原告进行代垫支付,两被告承担相对应的税金并以月结方式进行帐扣。根据原告提供的系列电子邮件显示,万宁公司于日及8月19日向原告发送附件为日至5月14日金额为含税22666元的《差价补偿确认书》、日至6月4日金额为含税1944.8元的《差价补偿确认书》及金额为25000元的《销售管理服务协议》,并要求原告签名盖章;原告将上述附件转发给被告达梦中国公司负责涉案基本买卖合同工作的区域总监邝敏仪,要求被告达梦中国公司进行签字确认;被告达梦中国公司将上述三份附件签字盖章后回邮给原告。据此,本院确认,上述三笔费用均已经过被告达梦中国公司的签名盖章确认,系原告代垫支付的市场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向代付的日至日销售管理服务费26483.05元(含税)、日至日促销差价补偿款22666.41元以及日至日促销差价补偿款1944.8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因律师费并非民事诉讼的必要费用,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达梦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伊藤忠华糖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理涉案达梦面膜商品的退货手续(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详见附件)。二、被告、达梦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货款共计元给原告北京伊藤忠华糖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计付从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达梦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代垫费用共计51094.26元给原告北京伊藤忠华糖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计付从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北京伊藤忠华糖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05元,由原告北京伊藤忠华糖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95元,由被告、达梦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10元。公告费1500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达梦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京伊藤忠华糖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达梦中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刘子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斌合计551100011177条码达梦辅酶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辅酶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玫瑰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玫瑰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玫瑰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红参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红参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红参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蜂王浆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达梦蜂王浆胶原蛋白精华面膜23g产品名称含税进货单价清点数量41797.803499.6538009.4016262.4035059.205820.007514.1054489.608910.003273.7548312.008518.95金额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打消炎针、吃消炎药肠道菌群就乱了能有好办珐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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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消炎针、吃消炎药肠道菌群就乱了能有好办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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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毒素,降低大肠癌等肠道疾病的发病几率。除了红豆、绿豆等粗杂粮,木耳。大白菜、海带、裙带菜、口蘑等菌藻类食物同样含有丰富的膳食纤维。另外,不仅有助清除肠道垃圾,还具有抗癌作用。另外,降低胆固醇和血糖。另外,根茎类食物纤维含量也较多,如胡萝卜、红薯等,果胶可以为肠道中的有益菌提供能量,促进有益菌群的繁殖和生长。  富含益生菌的食物。肠道中益生菌和致病菌共存;胡萝卜中含有阿拉伯半乳糖,是一种天然益生元,有助益生菌生长,当致病菌打败益生菌时,肠道菌群的平衡就被打破,可能导致便秘、腹泻等多种问题。因此,多喝酸奶等富含益生菌的食物,或者喝立健三清冲剂增殖肠道益生菌,有助平衡肠道菌群,维持肠道健康,十字花科蔬菜中的抗氧化物质可以增强人体抵抗力、帮助肠道有益菌生长。  富含果胶的食物。苹果。  富含益生元的食物。益生元是肠道中成千上万有益菌的食物。洋葱、豆类等食物富含益生元,能够给肠道益生菌补充养分。另外,大蒜、姜黄等食物中也含有丰富的益生元。  十字花科类蔬菜、西兰花、菜花、芥蓝等十字花科蔬菜中含有一种植物化学物质———异硫氰酸酯、山楂、香蕉等水果中富含的果胶是一种非淀粉多糖,它可以延缓肠道对脂肪和糖分的吸收。此外,分解后的果胶产生短链脂肪酸,能够抑制有害菌群的生长,从而有助预防结肠癌的发生肠道好朋友:  富含膳食纤维的食物。膳食纤维如同肠道里的“清洁工”,能促进肠道蠕动和消化液的分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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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整肠生这种药,可以帮助恢复肠道菌群正常。
停药,过段时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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