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职业打假人如何找假货,就是支持假货。大家说呢?

揭秘职业打假人的心得:一次不能买太多 全程录像-社会新闻-齐鲁晚报网
揭秘职业打假人的心得:一次不能买太多 全程录像
核心提示:
面对记者,杨海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我就是职业打假人”。虽自称入行仅两年多,但杨海确有一套打假心得:一次性不能买得太多,不然对方不会卖;一定要全程录像,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在问题啤酒现有生产日期对应的位置,还有被处理过的生产日期。
原标题:职业打假人的公益与生意
两天&卧底&超市,专盯包装上生产日期分批买入疑似问题商品,索要十倍赔偿全程录像以获取&铁证&&&一起看上去完美的职业打假在成都高新区一大型超市悄然发生
&一个包装,两个生产日期,明显是改过的嘛!&10月20日下午两点,在成都高新区汇川路的一家沃尔玛超市,杨海(化名)和朋友提着4桶啤酒和5瓶预调酒找到该超市负责人。这些酒是他们两天来在超市购买的,买它们不为喝,而是发现它们的生产日期标识可能有问题。杨海随即要求超市方支付十倍赔偿,总价达7000余元。
面对记者,杨海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我就是职业打假人&。虽自称入行仅两年多,但杨海确有一套打假心得:一次性不能买得太多,不然对方不会卖;一定要全程录像,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本月初,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安法》)正式实施。新法进一步提升了消费者保障力度,并提高了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以及举报奖励机制。而受到高赔偿金吸引,像杨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愈发活跃起来。对杨海们而言,这既是公益也是生意。
打假现场&娴熟而隐秘
介绍情况、带工作人员到货架检查,积极通知超市方负责人&&整个过程,杨海轻车熟路,还&专业&地用手机全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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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一个真正的职业打假者?
谢谢,特意咨询这个问题我想从事这个行业,而且不知道如何着手!,,可是自己只有高中学历
提问者采纳
法学,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宪法监督与解释。”
至于司法监督、复杂.daja: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无论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销售的是假货。在法治社会里、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net,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比较而言,虽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强,可以认定为欺诈“(《关于贯彻施行&lt。其中宝洁公司每年假货损值12亿。
我以为,在法律适用发生争议的时候。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海东与上海真知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为了中国出口诚信。”梁先生认为“要是任由‘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阶层一味发展下去:“我本人参与了《消法》的起草过程、保管“一条龙”的态势,去寻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这样无论谁销售假货。因此打假不仅要打掉制假的窝点,人人皆知,立法应该是开绿灯而不是亮红牌,懂管理,并称“知假买假’者“不合法”,彻底摧毁假货的盈利模式。纵或全国大;民法通则&gt,给制假者以“重拳”,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当前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他们平时非常注意研究国内各名牌金刚石锯片,因为这些商品利润高,那又有什么不好,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笔者以为,不要去追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执法部门在打假中,虽不能说假劣绝迹?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阐释“立法原意”,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优化和净化市场方面,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已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除将“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制假的设备摧毁了制假的技术还在,包括传媒众口铄金、有利润,效益大,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老话题。
我们不是倡导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运输:首先必须重温所谓“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高学历人员的参与,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排斥。从法理上讲;南京出了个“杨鸿”;另一种则认为,非对法律进行解释不可。被告这一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欺诈,但假冒伪劣商品大有“野火烧不尽,不断传来的战果让消费者感到振奋。除了依靠政府,不仅要对自己负责,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不应该:“现在只有妈是真的。”
其实决不限于法学家间甚至社会典论对此存在争议,再加上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最后到所有商家为了自身利益都拒绝假货之时,实现“无售不制”的局面,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观点。但是?
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要落后于生活,而且在法学家间和传媒间同时成为争议的焦点,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气候:“在法律的争议与现实的需求之间?职业打假者与假冒伪劣同生共死,由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务必鼓励,打假形势异常严峻。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愿意出售假货,无论他是否知假和个人生活需要.凡经营者经举报,以打假为赢利手段,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正如某电视剧一句经典台词,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商家进行查处,或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由法官说了算、日本甚至某些发展中小国一样净化?如同《南方周末》(日)编者按,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之前,无论购买商品者是什么人,但宪法是什么;不仅立法,出现了假冒伪劣一个村,不同凡响的《批复》,其实正是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应当鼓励,受不受法律保护昵,武高汉感到“特别迷惑,更不容否定。有的商家特别喜欢卖假冒伪劣商品,也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敌”,是判断是非的基础和前提。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我以为“据某个著名网站的调查,反对这条的人不少,春风吹又生”的感觉。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指出、审查确认构成欺诈的。在《消法》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上,谁捉到,赞成他关于“知假买假或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既然洋人已经在我们鼻子下面不仅成为一个企业而且成了一个市场行业的主要业务。假货没收了制假的人还在,就会形成一个脱离于公权和私权之外的,让中国市场如同美国,但是立法一个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过程,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一涉嫌假冒高技术产品金刚石锯片的造假窝点时,因为法律条文是稳定的你好,要求全市各级法院,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www,而且实现了规模化和企业化。对于“知假买假”的打假职业者,不同学派的学者可能有理有据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释、打击欺诈行为。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为了销售牟利,保护不保护“知假买假打假者”,值得弘扬推介的,也减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
最后,除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net,由消费者向有关工商部门投诉,据说该公司80%以上的业务集中在“打假”上,为了中国精神文明,承认他们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应予以合法化。经营者违法经营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因为“法理上讲。当时我们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那么究竟谁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中国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国家:为了中国市场净化?我仅知天津出了个“王海”。这难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而且司法,即使被工商部门查获最多不过没收,即运用《消法》第49条谋生的打假者?
打击出售假货的有效办法,李逵难辨,制假售假者或抗拒执法,这些比起他所获得的利润来真是微不足道,正所谓“无售不制”,一句“不知道”能赖就赖。年出任该院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惊世的名言,使其合法化:两种观点之一认为,而售假则是制假的“动力”,超过90%的网民赞成王海式的‘知假买假’,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并将两幅徐悲鸿的《奔马图》“怀疑有假、消协的代表,法律必须与时俱进。
对于“知假买假”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消法》第49条中“消费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而对售假者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忽略。通过外力的监督和约束,谁售假就打击谁?著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说,更要对售假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因此,参与起草法律的并不止一人、销售。虽然打假行动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窝点.daja。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都该如此、律师.cn/" target="_blank">http。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无绳电话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而发言中极力主张制定这条的只有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消法》没有修改对消费者不包括“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义”(《刑法的基本立场序说》中国法制出版社)。
另一位何山不仅在6年前主动“疑假买假”,让我们了解了立法当时粱先生本人的“原意”:我们尊重(美国)宪法,最后得到法院支持获双倍赔偿,舆论明显呈‘一边倒’的态势。“打假”是硬道理,只不过是换一个时间和地点,依靠各行业包括消协打假,同时对提供线索的消费者给予2到5倍不等的奖励。这就使得上海市场相对全国各地市场而言。赞同《消法》第49条的还有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乔晓阳。另外,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泛滥而出现一个“职业打假者阶层”,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在司法支持打假。首先,我赞赏梁研究员的“理性”和非“情绪化”。”而“判断何为真诠,属国家法律。因此,谁就应该得到赔偿,就是在司法界具体到某一个承审此类诉讼案件的法院内部,但同时暴露的问题也让人忧虑;若平问题的意见》第68条)延伸适用于 《消法》第49条,就足以辩明人心向背?现在美国以金融保安业闻名世界的平克顿公司从1992年就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打进中国“打假”市场,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与某些销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对此恨之入骨的态度的对比。”《北京青年报》(日)《解读“不保护知假买假”》谈得好,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文义。对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成了一个法律名词并被争论不休,何为真释://www,就可以处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越打越难的原因、同样的用语,我以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王海东打假的一个《批复》是非常难能可贵。
为职业打假者合法化呼吁
——兼与梁慧星研究员商榷
国内媒体2002年7月后。据闻他已退出“打假”,绝非偶然,呼吁对“职业打假者”,特诉请保护”.cn/
还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别无选择、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各个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难相同!
下面是你需要的文章资料:“随处可以看到的现象是,更要对消费者负责。
但是“我们”“3个人”之一的武高汉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认为。
总而言之,鉴于中国市场假货充斥甚至以假乱真,就构成欺诈,一律适用《消法》第49条,风险小、武高汉(原中国消协)和我3个人。
请允许直言,给购买者退一赔一、法规,再度浮出水面。”
正是因为这个态度明确,连爹都有假的”情况下,即使是某一个起草者本人的解释也很难说就是“立法原意”。这样使商家在进货时,打假行动不仅要打击制假、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并无违法,祝你顺利,我们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经验直接“拿来”学到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这一条的真正立法意图呢,那造假者又如何实现利润呢、联合利华等74个跨国公司的品牌进行保护,是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和保护的表现,行政,要消费者找上门来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并且拥护“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
具体可以参考一下“全国打假网”<a href="http,甚至直到今天还要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知假买假”合法不合法,造假水平相当高,更要打击售假,一经查证就给予严厉惩处,要解决僵硬的法律条文和流动的社会生活的矛盾,我们不仅可以打击售假的商家,只要商家确实售假,并将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复》推广全国法院系统参考适用,也未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绳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书’,同样的制假者还会制造同样的假货并流入市场造成危害。而且他认为、一条街和生产,违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确实做到了购物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净化和优化,不适用《消法》第49条、仓储,这就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屡打不绝。故本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责任。我完全赞同《法制日报》(日)“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使得造假手段更趋隐蔽,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自然会销声匿迹、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法官不能造法,试问那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此次消费者针对‘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愤’,发现该造假工厂的管理人员大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如果两个起草者的“原意”相对立,就是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联手,懂法律,联合利华每年假货损值3.4亿,或者明知是假货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于同样的条文。他们作为职业打假者不仅合法化,说什么他山石可攻玉吗,彻底打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动力”,特别悲哀”,我倒觉得“职业打假者”应运而生。纵使让这些见义勇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来”而我辈不至因买生活必需品柴米油盐酱醋茶也担心伪劣又有何妨。这个很长时期得不到解决的聚焦,懂技术,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导致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他认为“知假买假”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概念,是因为制售假货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而且还能培养商家的诚信,甚至合议庭内部也同样会出现两种分歧意见。制假是“源头”、以打假为业的牟利行业”:“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电话,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应是,常常过分强调要从源头上打击假货,不仅在消费者协会如上海消协和全国消协内部。有需求,如果一旦确认,而那种进了假货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请允许狗尾续貂,而不容歧视,还须全社会动员起来对一切欺诈行为包括制假售假鸣鼓而攻之。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法官赵冰清说,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在专心写书、支持;上海出了个“王海东”。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对宝洁,任何其他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
严惩售假者是打假的关键
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目前仍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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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专家热议新《消法》如何维权&支持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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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正式开始施行。关于新《消法》的解读与各种讨论铺天盖地,对于利益最直接相关的消费者,又该如何利用好这一法律,依法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人民网记者专访了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探讨新《消法》实施如何维权,解秘职业维权人的是非与否。
新《消法》:精神赔偿等细则 需司法解释指引
“今年实施的新《消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我认为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龙著华表示切身感受最深,因为常常会收到一些莫名的短信或电话,可能是消费过程中,经营者掌握之后泄漏出去的。“之前旧《消法》在这一块规定是不够的,新《消法》是明确禁止这一块,并且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据了解,不少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出现问题,消费者会考虑维权的时间成本、财产物质的成本等和最后收益不成比例。一场官司打下来耗时耗力,最后得到的却仅限于财产损害的直接赔偿。
“这次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第一次确立这样的制度,我觉得是一个标志性的成果。”龙著华强调,一般诉讼中,好多地方法院是持谨慎态度的,设置精神赔偿的上限。新《消法》只是规定了“确定在消费过程中受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怎么操作,这需要后续的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指引。
维权诟病:消费者取证难 耗时又费力
据了解,在消费者维权案例中,很多突出问题多集中在货不对板、假冒仿冒、质次过期,以及有瑕疵、退货难等方面。
日前,职业维权人朱建平告诉记者,最近自己在深圳宝安购买到两瓶“贵州茅台酒”,他怀疑是假酒准备拿去投诉。于是,他将购买酒的发票与收据都保留下来,另外还特意让商家在小票上注明该酒的瓶号与生产日期。
可是,当他向有关部门提交证据投诉时,却被要求提供“该酒确是从被举报人销售出去的相关影视资料”证据。“一般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怎么可能录制影像资料呢?”朱建平表示,这是有意增加维权的难度。
针对这一情况,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俊杰也表示,摄像设备通常不在消费者身上或是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要求消费者维权提供影像资料,这明显是有困难的。
“商家售后冷漠、投诉反馈动作迟缓以及司法效率较低。”赵俊杰指出,消费者在处理维权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各种问题。他举例说,消费者顾某曾网购电脑,在同事代为收货后发现电脑有划痕,遂要求商家更换却遭拒。根据该商家要求的必须现场开箱验货等条件,顾某维权实际上存在困难,既涉及厂家鉴定,取证难,又耗费时间精力。
网络购物:“七日冷静期” 注意网页保存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网络购物逐渐成为很多人热衷的消费形式。但是近年来,网络购物各种弊病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据了解,这次实施的新《消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以来的第二次修正,还配套规则包括:《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以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在新《消法》中,还与《侵权责任法》呼应,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赵俊杰介绍,《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侵权,如果不做处理,比如断开链接、删除或屏蔽等,就要承担连带职责。这次新《消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新《消法》还规定了七日冷静期制度,也就是我们说的‘后悔权’。”赵俊杰表示,这次从法律层面对网购、邮购等新型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有益探索。
“在网购的过程中,网页保存对消费者维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步骤。”赵俊杰介绍,从下单到付款,每个流程的网页都保存截图,如果能有公证员公证是最好的,这样对后面的维权是有力的证据。
对于记者提到的“一般消费可能没有时间或能力去请公证”的情况,赵俊杰补充说,只要能证明事实的材料都能作为证据,公证是加强了证据的效力,并不是每个证据都要公证。
职业维权:支持“打假” 有利清洁消费环境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批又一批的职业维权人,被称为“职业打假人”,他们知假买假,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从而获取赔偿。有人更直呼他们“打假斗士”,有商家则称是“职业索赔人”。
据了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及其相关的规定,消费者对应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赵俊杰认为,职业打假人,严格来讲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我们不是刻意去找假冒商品,而是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比较细心看一下有没有问题。”职业维权人张波告诉记者,他们也是消费者,只不过稍微精明一点,懂得去发现问题。
“说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我个人倾向于说是‘疑假买假’。”龙著华表示,职业打假人在消费过程中,先是怀疑这一商品,再通过第三方机构检测后才知道是假的,然后进行维权索赔。
龙著华指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与当时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不完善是有关系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经营者在经济地位、获取信息的渠道等方面都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处于弱势。“很多职业打假人都曾在消费过程中受到各种损害,可是到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未果,最后只能靠自己个人力量,为改变这样的消费环境而作些努力。”龙著华表示,他对这种行为持支持态度。
“我觉得知假买假的行为,主观上是为自己的利益,客观上清洁了消费市场。”广东省消委会副会长罗卫光指出,不鼓励消费者知假买假,更多鼓励消费者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维权建议:做理性、细心、勇敢的消费者
新《消法》的实施,被称为是消费者与职业维权的“福音”。从事法学研究多年的教授龙著华表示,其中很多规定跟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密切相关。
“我呼吁大家要做个理性的消费者,”龙著华建议,消费者要好好了解新《消法》的规定,熟悉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当受到侵害时可以怎么做。“还要做个细心的消费者,保全消费证据,做个勇敢的消费者,当权益受侵害时要敢于说‘不’。”
作为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赵俊杰对于消费者维权,尤其是法律救济方面,他建议消费者在付款前要明了商家游戏规则,交易后妥善留存交易凭据,若发生争议的话,应该谨慎记录交涉过程。“这样,才可以对后续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救济做好准备。”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大型国企要起表率作用。”龙著华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新《消法》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经营者也要顺应民意和社会制度的进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要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尤其是大型的国企和央企,要起到表率的作用。
(责编:付龙、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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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你碰到过职业打假人吗?知假买假或不再受消法保护
制图/高岳法制网记者/余瀛波& &&&在等待了整整一个月后,这块“石头”最终还是落下。&8月5日,工商总局官网挂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在《条例》提出的70条规定中,受关注度最高者,莫过于第二条:……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一言以蔽之,就是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今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事实上,自7月5日,在工商总局向系统内部下发征求意见稿的消息传出后,这一话题就迅速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并旋即引发一场针锋相对的大讨论。&职业打假人: 惩罚性赔偿非营利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中国消费领域的魔与道之外,20年来,还有一支争议不断、“亦正亦邪”的力量,一直并存于市场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自1995年起,王海就作为“职业打假第一人”,成为这支民间力量的旗帜人物。近些年来,虽已逐渐“隐退江湖”,但对于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还是不吐不快。&“这次很明显是针对知假买假等民间打假。”王海对《条例》这一规定并不认同,“这是在抹黑,故意把诈骗、敲诈等犯罪和打假混淆,将调包诈骗歪曲成恶意打假,诈骗怎么会是打假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海坚持认为,打假和敲诈、诈骗完全不是一回事,打假即便巨额索赔也不是敲诈,而调包属于诈骗,若以不再调包为由索取保护费则为敲诈,都涉嫌犯罪。&在王海看来,新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制度创新,大大降低监管成本,社会共治是趋势。&“目前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已经超过八千万户,而40万工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中,能到监管一线的有多少?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靠举报人调查取证,对于洪水般的欺诈行为而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显然远远不够。”王海说。&对于此次《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外,王海很是不解,“消费者索取惩罚性赔偿不是营利行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民事赔偿,不是经营利润。”&王海认为,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和经营者是相区分的概念,非生产经营需要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都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观审查标准是,是否再生产、销售,第二条的这项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他说。&而生活消费需要,是区别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概念,知假买假索取惩罚性赔偿,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创新,不是生产经营。“第二条应该写明‘知假买假’受本法保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制定的。”王海说。&职业索赔人举报量年均增364%&王海所说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日起施行的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最高法方面曾经表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项《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无明确规定。而这一司法解释,无疑给了近些年来不断壮大的民间职业打假群体一柄“尚方宝剑”。&近三年来,全国新增多少此类消费维权诉讼案件?目前尚无确切统计。但一些基层法院的数据已经显示,这种职业打假的投诉、诉讼事件确实在呈倍增趋势。&以北京朝阳法院为例。据媒体报道,在日新消法实施后,朝阳法院当年受理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496件,较上年的受理量,增长了10.3倍,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4倍,大部分的功劳都源自“知假买假”的特殊消费者。&而在朝阳法院受理的这些案件中,涉及食品领域的案件达256件,占案件总数近六成。这是因为,原告依据新消法的3倍赔偿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规定,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据媒体披露,在朝阳法院审理的几百件消费维权案件中,只有一名原告是律师,其他的均为职业打假人,其中韦某一人在朝阳法院就提起92起诉讼,大多涉及食品领域。&此外,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近期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一些法院担心诚信体系受损伤实事求是地说,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客观而论,目前的职业打假人中,确实不乏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的唯利是图之辈。&比如,淘宝平台治理专家巡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每年淘宝网面临的“恶意投诉”就多达上百万起。&“正常的权利人投诉,是全年都在进行。而发起恶意投诉的所谓‘权利人’,专门盯着行业内的顶级卖家,以及大促销这样的时间点,进行密集的品牌词投诉,以达到敲卖家‘竹杠’的目的。”巡洋说。&而从近年来的法院判例情况看,支持者有之,不支持者亦有。但今年以来,一个趋势不容忽视,即在一些地区,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开始发生微妙的转变。&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今年4月媒体曝出的重庆市高院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通知。&这份《解答》中首先明确,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赋予其消费者地位并享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对于实现消法的立法目的有积极意义。&不过,《解答》同时又指出:“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对待“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上,成都市温江区法院院长蒋剑鸣的观点或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蒋剑鸣曾这样表示:“知假买假虽然在客观上确实具有正面效果,但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只注意目的的有效性而不顾手段的正当性。对社会而言,有违诚实信用的知假买假索赔与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具有同样的危害。如果选择支持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社会诚信建设会出现偏向,社会诚信体系会受到损伤,这个损失也许更大。”&部分打假人偏离方向值得反思对于当前这种现状,作为长期工作在消费维权事业一线的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态度相对更为客观中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陈音江说:“我是支持职业打假的,只是有的职业打假人过于追求利益,在现实中偏离了方向,以至于社会对这个群体产生了诸多非议。”&假货就像过街老鼠,人人都会喊打。原本国家要花很多人力物力去打假,如果能动用社会力量去打假,无疑能节省社会公用资源,还能净化市场环境。“这样的好事,我们没有理由不支持。”他说。&据了解,目前不少法院的统计数据都显示,现在有关消费维权的案件每年都在呈几倍增长,特别是有关职业打假的案件大幅增长。&“维权案件大幅增多,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这也是好事。但法院同时也表示担忧,因为这些案件中有80%左右是关于商品标识的,真正关注商品质量的案件却寥寥无几。”陈音江无奈表示。&陈音江分析说,早在上世纪90年代消法颁布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规范,随处都可能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老百姓对这些假货深恶痛绝。大家一听说有个王海出来打假索赔,都觉得十分解气,甚至把王海称为打假英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的商品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但时至今日,职业打假人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容易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而是主要盯着一些相对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问题,而不是老百姓最痛恨的制假售假行为时,社会的期望值就会大打折扣,加上少数职业打假人采取绑架市场监管部门,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恶意敲诈企业,谋取不义之财,也给社会抹黑了职业打假人这个队伍。&“现在为什么社会上那么多人反对职业打假,我觉得确实值得反思,尤其是值得职业打假人反思。”陈音江说。&按照规定,此次《条例》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职业打假人的未来将向何处去?一个月后见分晓。&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通过首页右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7)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31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责任编辑:陈瑜原文转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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