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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甘肃网康县讯(通讯员刘宏洲钟明)近日,康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精心部署,一举抓获了两名网上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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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抓获两名网上逃犯
  中国甘肃网康县讯( 通讯员 刘宏洲 钟明)近日,康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精心部署,一举抓获了两名网上逃犯。
  日10时,平洛派出所所长的手机上收到一条省公安厅预警平台发来的预警信息,信息称四川省泸州市逃犯王某可能经过平洛。接信后,所长沈邦国及时向县公安局作了汇报,局领导迅速指派辖区派出所堵截。平洛派出所民警按照指示,身着便装及时出动,租用民用车辆,同电管站工作人员一起进村入社。以电管站检查电力线路为名到王某有可能去的地方进行秘密排查,并在不同的地方安排了三个线人进行摸排。10月12日14时许,一线人反映,发现王某在江武公路平洛至成县方向驾驶一辆黑色小车。派出所民警立即驾车进行追捕,在追捕的过程中,嫌疑车辆发觉后突然调头,向望关方向逃窜。派出所民警迅速追捕,追至平洛镇政府门口时,终于将嫌疑车辆成功拦截,在核实身份后将网上逃犯王某抓获归案。
  日,康县公安局大堡派出所接到预警信息:大堡辖区内新增一名网上逃犯薛某。接到预警信息后,派出所对薛某进行了及时布控,并于10月13日16时许在康县寺台乡苟山村将涉嫌强奸的薛某抓获。(作者:钟明 康县公安局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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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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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康民初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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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康民初字第85号
原告巩邦何,曾用名何世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何双全。
被告巩邦国,男,55岁。
委托代理人张兴龙。
被告田文莲,女,52岁。
委托代理人顾明军。
原告巩邦何诉被告巩邦国、田文莲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邦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双全、被告巩邦国及委托代理人张兴龙、被告田文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邦何诉称,我妻子巩彩霞因自己小腿上长了几颗小红点,有些发痒,便向被告巩邦国询问治疗偏方,巩邦国说用敌百虫和樟脑等混合后擦几次就好了。我妻子巩彩霞按照巩邦国说的涂抹后,2011年2月26日日凌晨2点,身体感觉不适,便给本村卫生室医生郑安伦打电话,邀请其前去诊治,郑安伦却派无任何资质的妻子田文莲前去诊治,经过五小时的治疗后,病人仍不见好转,病情反而加重。凌晨7点后田文莲离开救治现场,8点50左右郑安伦才来到我家,此时巩彩霞已经昏迷,有死亡危险,在其他家属的建议下,才拨打了急救电话,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亡。由于被告巩邦国的误导,我妻子巩彩霞错误将有毒药物敌百虫涂抹在自己腿上,经皮肤吸收后导致中毒。后经无医师资质的被告田文莲诊治,延误了我妻子的最佳治疗时间,导致了其不幸死亡的结果,所以二被告对我妻子巩彩霞的死亡均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妻子死亡赔偿金68494元、丧葬费13588.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巩彩霞父母赡养费14739.94元、巩彩霞儿子的抚养费1471元、以及鉴定费用9800元。共计:元。
被告巩邦国辩称,我是村上的防疫员,在参加动物防疫培训时获知用精制敌百虫、酒精、硫磺、樟脑、冰片混合后治疗疥疮的偏方。两河镇很多人都用此偏方治好了疥疮。由于原告妻子巩彩霞身患疥疮一直未好转,恳求我告诉其偏方,我本不想说,但见于亲戚关系,才好意将偏方告诉巩彩霞。巩彩霞作为有一名有一定医学知识的成年人,能够知晓和分辨我所说的治疗方法的作用及副作用,偏方是否使用以及各个药的比例完全由巩彩霞自己掌握。巩彩霞的死亡与我的告诉偏方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我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文莲辩称,我丈夫郑安伦是两河卫生院巩坝村卫生室医生,具备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我虽未获得医师资质,但我早在1976年就参加过县上组织的&红砖学校&的医疗培训,经常给病人打针输液,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工作,得到县卫生局、药监局以及两河卫生院认可。巩彩霞给我丈夫打电话已是凌晨两点多且下着雨,我丈夫郑安伦已是七十岁的人了,加上眼睛有残疾,不便晚上出诊。便让我到巩彩霞家中询问情况,得知巩彩霞是用巩邦国开的含有&敌百虫、樟脑、敌敌畏等&药方制成的药水里洗了澡,洗澡后还往自己患有皮肤病且已抓烂的皮肤上涂抹了敌百虫、樟脑、敌敌畏等粉末状混合物。我打电话告诉我丈夫,我丈夫让病人去医院检查并将严重性告诉其家属,同时也开了抢救性药方。原告邻居巩永清冒雨将药取回已是凌晨四点,我就给巩彩霞扎了吊针进行抢救,由于农村医疗条件有限,我已是竭尽所能,积极的进行了抢救,故原告称我延误了治疗时间是不符合事实的。原告妻子巩彩霞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曾跟我丈夫郑安伦学医多年,自己掌握了一定的医学知识,且明知自己患有潜在性心脏病,也明知敌百虫、樟脑、敌敌畏等药物具有较强的毒性而用其泡澡,更把它涂在抓烂的皮肤上,致使自己中毒死亡。由于原告妻子巩彩霞的死亡并非郑安伦所开的药和我的扎针护理所致,因此,我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原告巩邦何之妻巩彩霞因患皮肤病(疥疮),便向被告巩邦国问治疗偏方。被告巩邦国口头告诉巩彩霞,用兽用敌百虫、樟脑、酒精、明雄、硫磺混合后擦几次就好了,巩彩霞遂自行配制药擦身。2月25日晚饭后,巩彩霞又将配制的药擦洗了身上后睡觉。2月26日凌晨2时,巩彩霞感觉呕吐腹泻,浑身没劲,就给带其师傅本村卫生室医生郑安伦打电话邀请就诊(巩彩霞曾跟随郑安伦学医)。由于郑安伦已是70多岁的老人,加之夜晚下雨,郑安伦就派其妻田文莲前往诊治。在被告田文莲电话告知巩彩霞系敌百虫中毒后,郑安伦建议巩彩霞去医院检查院治疗,同时也开了抢救性药方,由原告的邻居巩永清冒雨将药取回,凌晨4时许,田文莲就给巩彩霞进行了肌肉注射(生理盐水加可的松5ml5支)和煎服中药(人参12克、白附子9克、龙骨15克、牡蛎15克)。凌晨7点,田文莲离开救治现场,8时50左右郑安伦来到巩邦何家,此时巩彩霞上吐下泻,处于昏迷状态,在原告家属的建议下,拨打了急救电话,并由原告家属找车将巩彩霞送往略阳县医院。在前往医院的途中遇见了该医院派出的救护车,由救护车将巩彩霞接到略阳县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死者巩彩霞系生前患有慢性潜在性心脏病,自抹外用药经皮肤吸收后,导致巩彩霞敌百虫中毒死亡。(加医疗过错鉴定情况及结论)
本院认为,原告妻子巩彩霞系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的成年人,患有慢性潜在性心脏病,身患皮肤病(疥疮)后,听从他人口述偏方,自行配制药液并涂抹于溃烂的伤口,致其有机磷中毒,在自身出现有机磷中毒的临床表现后,不积极去医院进行规范性就诊,从而导致了其敌百虫中毒死亡的后果。由于巩彩霞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体质和行为引起的,因此,其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巩邦国为兽医,无医疗资格,在不了解巩彩霞自身状况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口头嘱咐治疗方法,对巩彩霞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田文莲无医疗资质,擅自为巩彩霞诊疗,在无法判定其病情的情况下盲目治疗,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导致巩彩霞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田文莲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妻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巩彩霞父母赡养费、巩彩霞儿子的抚养费、以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跟据双方过错,本院酌定由二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巩彩霞自行承担。对原告要求赔偿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第18条、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巩邦国赔偿巩彩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鉴定费共计21618.69元[(.5+1+9800)&20%]。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第二被告田文莲赔偿巩彩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鉴定费共计21618.69元[(.5+1+9800)&20%]。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巩邦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下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巩邦何负担1260元,被告巩邦国负担420元,被告田文莲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远军
&&&&&&&&&&&&&&&&&&&&代理审判员 吕进喜
&&&&&&&&&&&&&&&&&&&&人民陪审员 余全明
&&&&&&&&&&&&&&&&&&&&&二0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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