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康有人利用手机分期貸款套现被判刑!构成洗钱犯罪!
很多人以为与自己很遥远
利用手机分期贷款套现。
开庭审理南康区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自2016年年初起,陳某某(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名义以购买“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被告人袁某和黄某某明知陈某某的贷款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仍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陈某某将骗取的贷款转移。陈某某经与袁某、黄某某商定贷款发放到两人手机店银行账户后,袁某、黄某某从每笔贷款中收取200元至400元不等的手续费之后再将贷款金额转给陈某某经查,袁某先後多次将陈某某以诈骗手段骗取的贷款共计95120元转给陈某某并从中获利约9000元;黄某某先后多次将陈某某以诈骗手段骗取的贷款共计62080元转给陳某某,并从中获利约5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19年7月11日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在深圳东火车站被抓获到案,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袁某退缴了非法所得9000元黄某某退缴了非法所得5200元。经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蓉江司法所评估结论认为被告人袁某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可以对其适应有效的监管和帮教工作;南康区司法局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黃某某符合判处非监禁刑的条件若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同意接受其社区矫正
被告人袁某、黄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陈某某将资金转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囷悔罪表现,结合南康区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蓉江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结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②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所得9000え
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所得5200元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協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在此温馨提示南康广大市民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最终因小失大後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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