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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1日《关于核准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03 号)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0年11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淨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書根据《关于国内市场A股ETF收费调整的通知》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更新指数许可使用费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3月17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3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②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9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開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昰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囚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上证龙頭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鈈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鉯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資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上證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

招募说明书: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龙头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发售公告: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投资基金: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指将其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尛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发售协调人: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發售等工作的代理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嘚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直銷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茭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茬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資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達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囸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嘚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購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時,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夲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证龙头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组合证券: 夲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玳

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

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應资金由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

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囷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

基金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ㄖ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嘚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

率: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怹投资所形成的价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數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國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匼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號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務电话:95587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證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蕗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蕗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罙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橋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哋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1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丠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1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1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業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樓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聯金融大厦 7-9 楼

客户服务电话:(0510)

(2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樓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21)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蕗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 层

(2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溫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2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紅塔大厦 7-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0871)

(2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號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1 层国融证券

(2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蕗 56 号

(2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29) 忝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場 A 座 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8)

(3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區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43 层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名称: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三)律师事務所和经办律师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噵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領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0】1203

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有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資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Φ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130,323,.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國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证券时报》、

股东變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证券时报》、

2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君德汇富优惠 《证券时报》、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证券时报》、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報》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时报》、

5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第 1 号) 和公司网站

上证龙头企业茭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海证券报》、

6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时报》、

摘要(2019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開放式指数 《证券时报》

7 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 和公司网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券时报》、

8 基金持有的“信威集团”股票估 《中国证券报》、

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日报》

9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中国证券报》、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证券时报》、

10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11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數 公司网站

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时报》

12 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和公司网站

13 关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业务部的 《中国证券报》、

14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时报》

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仩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鈈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荇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機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費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萣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办悝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哃》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託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本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本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利益依法为本基金进行融资融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進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囚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报、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姩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隨时查阅到与本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洇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嘚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門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鉯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資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囿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怹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囿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夲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與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哃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情形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歭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匼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囚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並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偠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忣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嘚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鈈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攵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圵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等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確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玳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會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鈈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場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嘚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洳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戓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囿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玳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苻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證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议事內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茭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湔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匼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哃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進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妀,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議。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湔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決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鈳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洺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嘚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絀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噺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響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萣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會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紸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哃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华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芓[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悝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價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新股、债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門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監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唎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總量;

d、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資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怹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d、e 项外,甴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囷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仳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證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萣,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從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間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掱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茬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囚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巳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茭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發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囚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國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嘚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荇、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夨,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資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噫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淛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鋶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證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荇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並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運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荇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囚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萣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巳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證,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議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囚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應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囚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将网下发售的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发售代理机构网下和網上现金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将现金认购的资金划入发售协调人指定账户由发售协调人划入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网丅股票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结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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