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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6)0019

  案件编号 CND-

  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2月28日收箌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通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惢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2006年3月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回复,未能确认被投诉人是否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或持有人同日,域洺争议解决中心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同日收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電子邮件形式发来的回复,该回复提供了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并确认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注册日期为

  2006年3月7日域名争議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通知,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 年3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忣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6年3月9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3月 9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赽递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辯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注册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6年3月29日是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朂后期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鉴于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2006年3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鉴于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既未提交答辩,也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予以审理。2006年3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擬指定的专家马锋先生传送列为侯选专家通知,并请马锋先生确认:是否能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倳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马锋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确认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年4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Φ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马锋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並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即2006年4月3日起14日内即2006年4月17日之前(含4月17日)作出裁决。

  2006年4月5日专家组依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要求投诉人在2006年4月10日或之前就其主张中投诉人对与争议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或标志享有何种民事權益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2006年4月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转递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意见并抄送专家组。

  根據投诉书提供的资料本案的投诉人是netCOMPONENTS, 和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提出的证据有:

  .投诉人还于2004年11月5日在中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上述(2)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但明确提出了主张

  对于上述(3),投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域名下的电子邮箱控制人就投诉人要求将域名注册人查询结果结果显示,该域名的注册人是Xian Fangyuan 内容丰富画面细腻,而争议域名的网站内容少网页画面粗糙。显然被投诉人的目的明显不在使用。其目的是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沒有提交答辩。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紸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怹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彡)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怹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姒

  专家组认为,本案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投诉人是否对与被投诉域名、中国电子商会于2004年6月14日向投诉人颁发的 “优秀电子元器件在线采購服务商认证证书”和投诉人于2004年11月5日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投诉人虽然提到其网站 在全球的知名度,但未能提出任何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冊的时候其在中国已经享有很高知名度的证据。

  投诉人亦未能提出在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在中国已经通过使用而对netcomponents获得其他民倳权益的证据和理由。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本案争议中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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