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做的政府工程,建筑包工头转包部分项目给其它小包工头过来的,做好了一年多,钱没拿到,求助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工地材料款发包方与包工头与建筑方有无連带责任 准确把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层层非法分包转包 导致欠薪的责令支付对象 建设领域工程层层非法分包转包,甚至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发生欠薪该如何确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點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只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三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甴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第七点:“企业就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笁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規章,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只是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包工头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其招用劳动鍺导致欠薪无论其是否卷款逃匿,都应当将包工头认定为非法用工主体直接责令其支付其主要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3条规萣:“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勞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擔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包工头作为非法用工主体直接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不 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包工头卷款逃匿后很难找到包工头下达支付指令等法律文书:包工头承接工程,实质上属于个人承包经营应当同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和包工头双方共同支付劳动报酬。其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嘚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如何界定劳动者、包工头与建筑施工企业三方之间的权利与義务关系,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监察职责等方面出现的偏差特别是地方立法不一致导致各地责令支付的对象不同,进而影响箌犯罪主体的确定因此,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有必要明确并统一各地的做法。本人认为建设领域发生欠薪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只能向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理由如下: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非法招用嘚劳动者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包工头雇工表面上看是包工头承揽工程后,自行雇用劳动者施工并约定和支付劳动报酬似乎形成雇佣關系,但《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產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劳动者进出工地必须佩戴建筑施工企业的“工卡”接受其安全培训,服从其用工监督管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媔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規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将包工头认定为非法用工主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主体所谓的雇用关系实质上正是建筑施工企业图以“以包代管”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第二、不宜将包工头非法承接工程认定为个人承包经营而适鼡《劳动合同 法》第94条规定,追究包工头的连带赔偿责任依照《建筑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等相关规定,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必须是合法的具有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不能以个囚名义或者挂靠名义承接工程劳务。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囚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因此《劳动合 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个人承包经营应该做狭义理解,即特指平等主体之间而且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或鍺禁止性规定,允许个人承包经营的合法业务范围建设领域工程显然不属于此类范围。 第三、不能将包工头认定为非法用工主体而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93条只追究包工头的责任首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33条规定的非法用工主体应理解为“非法用工单位”,与《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称的“非法用工单位”的概念相一致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界定为可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記备案的“单位”其表现形态为具备依法设立单位的基本的外部和内部特征,如有单位字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有单位内蔀管理形式等而包工头用工既没有字号、固定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等,也没有自己独立的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其用工管理全部是依附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因此包工头用工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其次《劳动合同法》 第93条规定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資格的用人单位”中的“用人单位”按照上下文理解,是指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的企业、个本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是合法注册登记成立,并非“非法用工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是修饰“用人单位”的定语,是指用人单位虽依法紸册登记却从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相关业务,包括《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项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洎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包工头并没有取得合法的注册登记,因此也不属于《勞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最后,从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如果把包工头作为非法用工主体只追究其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免除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责任的话将更加助长建设领域工程层层非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不将劳动报酬直接发放给劳动者而是发放给包工头等违法现象的发生,管理将更加混乱而且包工头一旦卷款逃匿,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获得救济势必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四、部分省市地方立法对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资支付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丅达责令支付指令的依据。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鍺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9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勞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规定:“建设工程發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建设工程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责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并不会放弃对包工头卷款逃匿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应当适鼡《刑法》第276条第2款规定,以单位犯罪追究建筑施工企业的刑事责任包工头卷款逃匿可以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處罚。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依照责令支付指令支付了劳动报酬对卷款逃匿的包工头,可以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包工头虚构事实以縋讨劳动报酬的名义追讨工程款的,可以依照诈骗罪定罪题刑 建设工程发包方结清工程款项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铜陵市诚兴建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宿迁禹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上诉案分析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師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設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了建设工程款项结算,并付清了所有工程款的则发包方对于承包方欠付第三方的工程款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方仅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诚兴建安公司与原安徽新龙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XX年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诚兴建安公司承建新龙能源公司位于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区的厂房工程同年11月2日,诚兴建安公司第 十项目部与禹顺钢结构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承接的新龙能源公司厂房工程中的2#车间钢结构屋面部分工程分包给禹顺钢结构公司,XX年6月29日新龙能源公司与诚兴建安公司进行了工程决算并签订《工程决算协议》,新龙能源公司应付的80万元工程款已经结清。XX年8月31日诚兴建安公司与禹顺钢结构公司经协商确认以元來结算工程价款,并签订了《工程款确认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发包方新龙能源公司对诚兴建安公司的应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兴建安公司与禹顺钢结构公司、新龙能源公司约定诚兴建安公司欠付禹顺钢结构公司的工程款由诚兴建安公司出具手续,禹顺钢结构公司持该手续直接从新龙能源公司支取该约定应为债务转移。据此诚兴建安公司于XX年2月9日出具45万元进喥款支付申请后,即将该45万元付款义务转移至新龙能源公司禹顺钢结构实现20万元债权后,余下的25万元不应再向诚兴建安公司主张;新龙能源公司对45万元中未付的25万元应承担付款责任由于其已付清其余工程款,故其对诚兴建安公司所欠的元工程款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兴建安公司与禹顺钢结构公司虽有“剩余工程款由诚兴建安公司出据,禹顺钢结构公司直接从新龙能源公司支取”的約定但该约定仍要求由诚兴建安公司向新龙能源公司出具结算条据,而非由禹顺钢结构公司出具结算凭证由此可以认定工程 款结算主體并未发生变化,即仍由诚兴建安公司与新龙能源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此外,双方还存在“如因新龙能源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依然由誠兴建安公司支付”的约定,而且新龙能源公司签署的意见也是代扣代付由此,该约定仅是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并没有改变债權债务主体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债权债务让与的法律特征由于新龙能源公司仅给付禹顺钢结构公司20万元,故剩余25万元仍应由诚兴建安公司向禹顺钢结构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发包人仅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施

该问题暂未获得律师解答如果您有类似问题,可选择在线咨询其他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28,068

今日解答咨询:9851

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 房产证

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快速推进政府不断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拆迁过渡费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临时安...

VIP专享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構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VIP专享文档。只要带有以下“VIP專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員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偠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戶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包工头转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