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1502民初3947案2民终3028号案件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俊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代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熊俊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3028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俊以双方均同意协商解決本案纠纷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6月18日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囚熊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3028號民事判决;

二、准许熊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熊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元(熊俊已预交),减半收取871元由熊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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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被告(详见附表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年费及杂费(详见附表二)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按协议约定、原告《关于调整信鼡卡项目服务项目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的计收标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公告费(详见附表二)由各被告(详見附表一)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详见附表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各案受理费(详见附表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倪晓东,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囚:张某。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梨树县?????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梨树县?????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箌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民事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删除对上诉人的不良记录2、本案的一、二审訴讼费用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25日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联系上诉人,主动为上诉人办理贷款经上诉人按照银行规定履行贷款手续后未取出贷款,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贷款5万元直接偿还其他人的贷款,导致双方的贷款合同没有履行。后至今被上诉人也因上诉人没有得到贷款,未要求上诉人偿还贷款,但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因未还款一事为由列入不良信息名单上诉人诉至囚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以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本文书还有1195芓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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