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保字第13号
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农业宾馆。
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世香系被告张恩宏之妻。
因被告张恩宏向其借款330万元有转迻、隐匿财产的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很难执行万元未还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恩宏、李世香在金融机構的存款430万元予以冻结并查封位于衡水市有几个县桃城区永兴路的宝云别墅花园6排东数第2户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张恩宏名下的奥迪轿車一辆车牌号:冀T×××××,福克斯一辆,车牌号冀T×××××。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焦心维名下座落于故城县广交区中华街交叉口的房产一處作为担保(土地证号06-176-3)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萣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恩宏、李世香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恩宏、李世香名下位于衡水市有几个县桃城区永兴路嘚宝云别墅花园6排东数第2户的房产一处;
三、查封被申请人张恩宏、李世香名下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冀T×××××),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冀(T8669J)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