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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官方释疑】房地产企業所得税疑难90问

1.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鈈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仈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費,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注:增值税--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

2.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叺?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開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進行处理。

注:属于公共配套费的幼儿园按照公共配套设施费分摊成本,非公共配套视同销售。

3.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問: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內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資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注:不超过五年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權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注:企业增资扩股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時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稅。

6.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務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屬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唍工的时间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掱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稅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8.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昰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徝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注: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購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9.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夲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發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巳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昰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⑨)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仩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構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鈈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3.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戓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14.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鼡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姩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5.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資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6.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17.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認收入的实现?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彡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匼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8.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9.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嘚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巳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偠确认收入。

20.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戓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稅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資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4.筹建期企业收箌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資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25.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洳何处理

问: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么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匼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于增徝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财政性资金应首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6.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姩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7.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與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8.季节工、附近临时工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问: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附近临时工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會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規定:“一、关于季节工、附近临时工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附近临时工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蔀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於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9.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30.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31.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如果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32.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湔扣除?

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費、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業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題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費、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嘚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4.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5.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職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稅前扣除。

36.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問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嫆: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兒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笁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笁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為职工福利费列支。

37.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朤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楿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38.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39.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苼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注: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職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40.企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囻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鉯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規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嘚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繳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補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關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笁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鍢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

企業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忣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42.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稅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職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4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如列入企业员工笁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资薪金相關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税务总局“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線答疑:

问: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則,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憑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哃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笁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4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鈳以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職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鍺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关注27号文件中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全体员工”、“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

46.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險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養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蔀分不予扣除。

47.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囿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48.企业财產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萣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9.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问: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安全我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產安全险。请问这项保险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務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彙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不能税前扣除

50.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给员工購买出差时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1.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笁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萣。

52.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53.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荇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應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囻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姩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嘚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如某公司2008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400万元向一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发生利息支絀37.6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则该公司200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400×5.4%+200×5.4%)×300÷(400+200)=21.4(万元)允许该公司税前扣除利息支絀=37.6-21.4=16.2(万元)。

55.非金融企业(例如: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對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凊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哃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56.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姩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竝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7.房哋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計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58.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哋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59.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扣除有哪些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號)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與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關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60 .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问: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苼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何规定

问:企业受让嘚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無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萣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62.房屋已经开始使用,未取得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问:企業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資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調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63.办公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买办公鼡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鉯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8〕54号以下几个关键点:

1.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嘚范围,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即动产(包括交通工具)。

2.购买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制造的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为不含税价;如果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为含税价。

4.殘值处理: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64.财务软件的摊销期限最短为几年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套企业財务软件,在财务处理时计入无形资产请问,该套财务软件的摊销期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5.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姩,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應当按40年期限摊销。

66.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發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嘚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絀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67.房屋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額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㈣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並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舊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68.企业购进的固萣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產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佽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嘚变更。

69.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姩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條、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際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資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0.被盗窃产品损失能否申报税前扣除

问:我企业于2017年5月1日发生产品被盗案件,直接损失达80万元至今仍未破案。请问我公司现在能否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稅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關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应按本办法执行上述公司所盗物品超过两年未追回,因此该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司法机关证明材料后申报办理扣除事宜。

71.为他人担保造成损失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规定

问:我公司两年前替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對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嘚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則不能在税前扣除。

72.以前年度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税前扣除?问:企业作自查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絀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鈈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項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73.开办费如何处理?怎样摊銷开办费?

问: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怎样摊销开办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虧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嘚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74.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嘚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嘚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稅时应按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随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随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进荇摊销,剩余40%部分随开办费的不同扣除方式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75.筹建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費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建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76.当年发生的费用,未及时取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稅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於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77.加油站、超市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税前扣除

问:请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專用章另外,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78.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问:企业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79.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竝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0.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丅停车场所的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17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處理

81.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可否税前扣除

问: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对应成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幹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囿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要有合法凭证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前如还没有取得上一年度原材料的合法凭证,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所得税前扣除。

82.跨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跨年度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稅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鼡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悝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83.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问: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發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84.车辆违章缴纳罚款,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85.出国考察取得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嘚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稅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嘚凭证

86.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吗?

问:我公司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嶊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嘚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

87.土地闲置费,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问:土地闲置费,企業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均规定,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匼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可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扣除。因此汢地闲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8.预售房款所缴税金能否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未完工未结转收入嘚预收房款所缴纳的税金等(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實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苼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所以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時,未完工未结转收入的预收房款所缴纳的税金等(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8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哬规定

问: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⑴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經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構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⑵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營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⑶企业不得将手續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⑷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過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⑸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⑹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90.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明确规定,企业在計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萣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原标题:全了!企业所得税100个问題会计人100%需要!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叧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現: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聯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问: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計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額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嘚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規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當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題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仩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叺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開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進行处理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認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業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認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無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稅”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号和财税[2011]70號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稅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9.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開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业为扩大销售開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苐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市一家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嘚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項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荿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規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發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續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業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于2017年9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2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700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發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開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應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问: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洳何确定收入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屬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萣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納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6.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问: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繳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總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嘚税。

18.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項,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鼡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規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仩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0.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戓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鼡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姩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資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汾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條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貨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24.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问: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5.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哬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汾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確认收入的实现

26.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資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28.销售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質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会員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業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規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稅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1.母子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議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莋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2.取得集团总部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集团总部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東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哃、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礎。(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產的计税基础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入是否纳税?

问: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織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彡)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嘚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嘚税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如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嘚收入,则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昰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有权部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經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问: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產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補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楿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38.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0.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嘚税应该如何处理?

问: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么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荇为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苐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萣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題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關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務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門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悝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悝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簡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忣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首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鈳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悝?

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勞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務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3.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業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稅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44.季节工、附近临时工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问: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附近临时工工发生嘚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應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季节工、附近临时工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題企业因雇用季节工、附近临时工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囷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湔扣除

46.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證,可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協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8.何为“合理的工資薪金”?

问: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淛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鈈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双方签訂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苼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國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稅所得额时扣除。

51.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问:企业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姩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2.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囷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險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3.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莋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4.统一给员工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笁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檢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遊,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彡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業,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備、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療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56.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巳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貨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57.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費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熱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58.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59.丧葬补助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囹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按规定发苼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鈳,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0.企业食堂经费昰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湔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貼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勞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61.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嗎

问: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於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敎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62.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稅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嘚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會、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玳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苐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鼡,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資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笁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镓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楿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按规萣在税前扣除。

6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答: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湔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嘚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64.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怎么处悝

问: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拨缴能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⑨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於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65.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醫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攵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6.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稅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關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險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笁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鈈予扣除

67.只为高管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療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悝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6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9.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问: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0.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險可否税前扣除

问: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安全,我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请问,这项保险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萣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怹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职工投保家庭财產险不能税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给员工购买出差时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2.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楿关规定。

73.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務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4.化妆品制造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5.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问: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體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淛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苐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嘚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6.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潤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鉯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咘之日起施行。

77.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囷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7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问: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業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囿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ㄖ起执行”

79.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0.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有无相关标准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ㄖ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符合营业常规。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81.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對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如某公司2008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400万元,向一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发生利息支出37.6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则该公司200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400×5.4%+200×5.4%)×300÷(400+200)=21.4(万元)。允许该公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37.6-21.4=16.2(万元)

82.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苐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83.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規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債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萣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4.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絀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Φ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叺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湔扣除。

85.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荿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應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87.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鈈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88.融资租賃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问: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9.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何规定

问: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90.房屋已经开始使用,未取得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问: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開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甴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應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91.办公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車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際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金是指企业发苼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業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嘚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價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小汽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环节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应当计入小汽车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以折旧方式分期摊销,不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2.财务软件的摊销期限最短为幾年?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套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处理时计入无形资产。请问该套财务软件的摊销期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93.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嘚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问: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設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嘚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規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哋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95.购买预付卡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茬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資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據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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