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周、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等与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进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河坡村15组
原告: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刘亚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河坡村15组系该组组長。
住所地:汝州市河坡村15组杨楼镇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39E
法定代表人:马银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进周、汝州市河坡村15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诉被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刘进周、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进周、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王保燕、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等与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保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河坡村15组
原告: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刘亚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河坡村15组系该组组長。
住所地:汝州市河坡村15组杨楼镇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39E
法定代表人:马银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保燕、汝州市河坡村15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诉被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王保燕、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燕、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董建银、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等与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建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河坡村15组
原告: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刘亚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河坡村15组系该组组長。
住所地:汝州市河坡村15组杨楼镇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39E
法定代表人:马银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董建银、汝州市河坡村15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诉被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董建银、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组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建银、汝州市河坡村15组骑岭乡河坡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