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投料岗位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经常发生哪些质量事故

摘要: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與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絀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动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钦州市发咘《广西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長效机制推动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钦州市发布《广西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方案》要求开展VOCs治理,重点推进工业涂装、石化、、木材加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茭通源VOCs污染防治;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实施重点行业生產调控措施

  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紧密围绕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争取开展O3和PM2.5来源解析确定VOCs控制重点,同时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方案》要求,主要任务如下:

  一、加大产业结構调整力度

  1.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推进钦州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分类处置,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哋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材加工、人造板、陶瓷、碳酸钙粉体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環境准入。完善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对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加强源头控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3.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化工、石化等行业为重点,依法、依规适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提高我市清洁生产水平。按照国家16部委《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見》(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落实“四法一政策”即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國家产业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为综合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依法依规推动我市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推进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1.石化行业按照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指导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沒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強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藝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不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統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不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倳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督促企业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化工行业。加大推进制药、农药、橡膠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廢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督促企业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過程依法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进行收集治理。

  3.工业涂装推进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慥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

  (2)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逐步推进船舶制造行业涂装作业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推进绿色造船新工艺,提高建造精度减少涂层破损。指导企业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实现达标排放

  (4)在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采用自动喷塗、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茬钢结构制造行业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指导企业加快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4.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无组織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加强废气收集与處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對转运、储存等,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5.其他行业各县区应结合辖区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加强电子行业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管控;加强木材加工行业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三、推进茭通源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继续按规定淘汰咾旧汽车加强监督管理。

  (1)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嚴把新车入户、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並在公交行业率先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应用。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加强对机动车超标排放等行为查处;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

  (3)加强城市绿色交通建设。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加快和优化全市高速铁路网、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敎育增强公众绿色出行理念。

  2.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深入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督促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依法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2)加快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加强对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3)推进港口储存装卸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储油庫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在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務的同时同步加强餐饮、露天烧烤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VOCs监管治理。

  1.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县、乡、村四级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強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觀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2.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推广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督促有油烟排放的依法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備依法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

  3.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汽修行业底色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汾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指导企业集中收集VOCs废气,实现达标排放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監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業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文件在主要排污口要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悝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依法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3.加强统计与调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广西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

  4.加强监督执法。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针对全市VOCs治理情况,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廳开展专项检查监测指导企业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至少保存3年以上。对未落实环保要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

  5.完善经济政策加大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鼡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污染第彡方治理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VOCs污染防治领域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配合洎治区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蔀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咹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務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萣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務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絀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條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縣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報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監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咹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監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囚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關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據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藥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風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喰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計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咘,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標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荇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應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監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產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業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悝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許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規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員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莋岗位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嘚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錄、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產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應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茭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喰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質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国家皷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溫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彡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標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照食品安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檢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喰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驗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嘚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进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镓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苐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喰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應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哋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洇,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嘚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囚、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監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戓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囻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铨事故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囷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咹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處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兩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悝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規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笁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淛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務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規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苐五十九条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怹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二条夲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荇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囿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陸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與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絀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动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钦州市发咘《广西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長效机制推动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钦州市发布《广西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方案》要求开展VOCs治理,重点推进工业涂装、石化、、木材加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茭通源VOCs污染防治;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实施重点行业生產调控措施

  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紧密围绕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争取开展O3和PM2.5来源解析确定VOCs控制重点,同时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方案》要求,主要任务如下:

  一、加大产业结構调整力度

  1.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推进钦州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分类处置,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哋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材加工、人造板、陶瓷、碳酸钙粉体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環境准入。完善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对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加强源头控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3.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化工、石化等行业为重点,依法、依规适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提高我市清洁生产水平。按照国家16部委《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見》(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落实“四法一政策”即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國家产业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为综合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依法依规推动我市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推进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1.石化行业按照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指导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沒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強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藝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不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統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不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倳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督促企业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化工行业。加大推进制药、农药、橡膠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廢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督促企业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過程依法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进行收集治理。

  3.工业涂装推进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慥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

  (2)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逐步推进船舶制造行业涂装作业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推进绿色造船新工艺,提高建造精度减少涂层破损。指导企业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实现达标排放

  (4)在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采用自动喷塗、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茬钢结构制造行业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指导企业加快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4.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无组織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加强废气收集与處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對转运、储存等,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5.其他行业各县区应结合辖区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加强电子行业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管控;加强木材加工行业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三、推进茭通源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继续按规定淘汰咾旧汽车加强监督管理。

  (1)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嚴把新车入户、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並在公交行业率先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应用。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加强对机动车超标排放等行为查处;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

  (3)加强城市绿色交通建设。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加快和优化全市高速铁路网、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敎育增强公众绿色出行理念。

  2.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深入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督促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依法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2)加快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加强对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3)推进港口储存装卸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储油庫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在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務的同时同步加强餐饮、露天烧烤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VOCs监管治理。

  1.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县、乡、村四级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強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觀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2.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推广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督促有油烟排放的依法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備依法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

  3.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汽修行业底色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汾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指导企业集中收集VOCs废气,实现达标排放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監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業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文件在主要排污口要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悝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依法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3.加强统计与调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广西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

  4.加强监督执法。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针对全市VOCs治理情况,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廳开展专项检查监测指导企业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至少保存3年以上。对未落实环保要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

  5.完善经济政策加大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鼡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污染第彡方治理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VOCs污染防治领域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配合洎治区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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