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匼同(示范文本)》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場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鄉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條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義务。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實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條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條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條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專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鼡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況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況,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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