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包强检最少要几个电池包强检送检数量

  我国的法制检定,按照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br/><br/> 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对法律规定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通和违反,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强检目录》中包括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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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电池包系统委外强检试验


电池包系统委外强检试验
依据《吉 (略) 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人和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 (略) (略) 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正清和 (略)






中机中心发布《关于调整GB/T 5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为减轻企业负担,在保证产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实测项目,经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讨论,主管部门批准,现对GB/T 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审查技术要求进行调整,新申报的汽车产品自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

关于调整GB/T 5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减轻企业负担,在保证产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实测项目,经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讨论,主管部门批准,现对GB/T 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审查技术要求进行调整,新申报的汽车产品自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系统)应该按照GB/T 5标准(及修改单)的规定,完成标准中“安全性测试”项目的所有检测工作。

蓄电池包应符合标准第3.4条的定义。

蓄电池系统应符合标准第3.5条的定义。

二、同一型号蓄电池包(系统)申报值与实测值误差

产品型号相同、生产企业相同的蓄电池包(系统),应该满足下述条件:

1、尺寸参数允许偏差±1%;

2、质量参数允许偏差±3%;

3、容量参数允许偏差±5%;

三、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电池单体、模块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注1:电池单体、模块的规格型号相同指下述方面无区别:单体种类(如:磷酸铁锂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等);单体类型(能量型、功率型);

单体容量;单体材料(正、负极主要材料、电解质主要成分及形态);单体的外形(方形、圆柱形、软包)及尺寸。

注2:申报的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同一企业允许有不同的生产地址。

2、电池包规格、尺寸相同,重量相同或减少;

3、箱体材料、结构相同;

4、电池包内电池能量相同或者减少20%以内;

5、电池单体、模块和内部安装的BMS固定方式和安装方式相同或强度增加;

6、电池包内热管理系统布置方式和工作方式相同;

7、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相同;或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减少,但内部结构不变,相应部分做等重安全材料补充;

8、BMS的硬件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控制软件的版本号相同。

四、蓄电池包(系统)部分项目变化时的测试要求

当蓄电池包(系统)出现超出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条款规定的变化时,需补做以下项目:

7.1振动、7.2机械冲击、7.3跌落、7.4翻转、7.5模拟碰撞、7.6挤压、7.7温度冲击、7.8湿热循环、7.9海水浸泡、7.10外部火烧、7.11盐雾、7.12高海拔
7.13过温保护、7.14短路保护、7.15过充电保护、7.16过放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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