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苍天,铁的证据证明我不在犯罪现场第12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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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苍天,铁的证据证明我不在犯罪现场啊!
时间:&&|&&作者:邓永声&&|&&浏览:4079
他不在案发现场!
铁的证据证明他也不在预谋现场!
要杀人,也得把鉴定结论告知啊!
真凶已经认罪,他的罪还在哪里呢?
赵明秋等人犯贩卖毒品一案
二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赵明秋犯贩卖毒品罪的所依据的证据不客观、不充分,一审认定上诉人赵明秋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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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人赵明秋没有构成贩卖本案涉案的毒品海洛因1045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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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的客观事实已经证明,赵明秋说的是真话(可他的话有几人在听呢?),杨春说的就是假话(可杨春的话,在二审开庭前,不知蒙骗了多少人?难说还有人继续相信杨春所说的话),杨春的确已经涉嫌诬告陷害赵明秋。
顺便还要说明的是,公民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已经被判了死刑的人,只能是自己救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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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85195698的手机当天就没有与杨春的任何手机通过电话。铁一般的客观事实,再次、多次重复证明杨春说的就是假话,一审引用这些假话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是显得多么的荒唐,无怪乎七尺男儿的赵明秋要在二审法庭上滔滔大哭,感谢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啊,死刑案件二审要必须开庭的司法改革,赵明秋是多么希望二审的合议庭法官能够明察秋毫,查出杨春就是在诬告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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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认定被告人赵明秋构成贩卖毒品1045克海洛因的证据存在严重的问题。
(一)关于被告人赵明秋、丁安、杨春的供述存在的以及能证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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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侦查机关在取证上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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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逮捕后直到现在也还没有通知家属(过去不知道,但在大力倡导司法为民的今天,实难见到此种行为)。
4、《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存在的严重的违法程序的问题
81045克海洛因的鉴定结论,在整个侦查阶段,本案的侦查机关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告知本案的各相关犯罪嫌疑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1998年就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OO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十)鉴定意见是否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因此,该毒品是海洛因的的鉴定结论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侦查机关也没有将该鉴定结论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相关人员也就是否有异议也不得而知,依法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本案补充的报告即《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更是存在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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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3510452009831日上缴国库。既然毒品已经上缴国库,要从毒品库存的国库里面提取毒品是需要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的。本案的侦查机关从程序上已经没有资格和条件再对该毒品再提取样品来作鉴定,因为在客观上,国库里面的毒品在没有贴标签予以封存的情况下,已经不可能知道哪包毒品是哪个案件的?因此,毒品库的管理人员是不会冒风险给本案的办案民警再次提取毒品的,在毒品泛滥的云南,发生这样的情况,省公安厅只会出具证明说是毒品已入库,无法再作鉴定,因此该检验报告书所依据的检材、样本来源不明。
本案的侦查机关甚至没有将该材料装订入预审卷宗,大概连一审的很多辩护人都没有该材料,本辩护人向一审辩护人以及一审法院调取材料时,都没有见到该鉴定结论,是到了二审才从一审法院装订的卷宗里面发现该鉴定结论的,一审判决书归纳证据时认定的该鉴定结论的文书号与卷宗里面的实际文书号也不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述两院三部颁布实施的《《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本案侦查机关处理相关财产的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书判决的第八项是错误的,无法证明人民币104585元是毒资,人民法院也不能授权任何机关没收任何人的财物。
(三)关于本案侦查机关在庭审后于2010年04月13日补充的“情况说明”存在下列各种问题
泉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做法也不是个别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冤案被纠正以前,侦查机关也都出具各种“情况说明”证明其侦查的合法性、正确性,可是当发现案子的确是冤案以后,竟然找不到当初是谁写的“情况说明”?办案人员之间也怕承担责任,相互推诿。在河南商丘赵作海故意杀人冤狱一案被纠正后,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度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本案一审法院开庭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的“情况说明”并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字,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如果对上述的“顿号、或者”有不同的理解,那么上述两院三部同时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三款就明确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该“情况说明”除了有泉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大印外,并没有有关讯问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一审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本案侦查机关泉
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第一次庭审后补充的 “情况说明”在形式上也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全部证据,略作如下分析说明:
89王泓旗和江福全的供述存在问题。证据8、9王泓旗和江福全不能以证人的形式出现33克毒品海洛因的人大摇大摆的在自己的面前作了有罪供述后就随意走人的做法,购买33克的毒品海洛因在中国至少要被判处7年以上的。不是每一个人的喊冤都是虚假的,刘芳在法庭上不断的哭泣喊冤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当初余祥林冤狱一案的家属跪着到处上访喊冤的时候,还通通被当作“刁民”予以关押,可事后多年余祥林的妻子却活着回来了,那些之前自以为是认为自己在“秉公执法”的人们有几个人站出来为此说自己错了呢?王泓旗如果没有受到某种暗示,会敢在公安机关承认自己贩毒并且确定自己不受法律制裁吗?真的也希望刘芳的泪水没有白流啊!
17[2009]205
28503.5178.5
五、任何人都没有构成本案贩卖毒品海洛因503.5克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09月13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 中的规定:“
178.5178.5340503.5
503.5178.5340518.51510 11
谢谢法庭!
作者: [云南-昆明]专长:刑事自诉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消费权益 保险理赔 律所: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451积分 | 帮助239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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