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保安 问题:应为上夜班保安急急急招聘多次睡觉和玩手机被开除还不发工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吗?

第A11版:烟台民生
当物业公司保安不设加班费?
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加班费7665元
&&&&本报讯(YMG记者 孙致霞通讯员 孟群凯)一职工在市区一物业公司当保安,打工期间,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做出裁决:确认该职工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支付该职工加班费7665元。  邱某家住芝罘区新锦街。据邱某反映,他于日到芝罘区一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他仍在该物业公司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休假工资、高温费、加班费等,邱某申诉到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仲裁庭审中,邱某所在的物业公司辩称,双方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邱某只可要求一年的高温费,因单位已支付2012年高温费120元,且邱某2012年带薪年休假已休。  审理查明后,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对邱某确认日至今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规定,邱某累计工作年限为37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对其要求单位支付2009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予以支持;要求单位支付2009年至2011年高温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防暑降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单位已支付120元,须向邱某补齐差额部分,共计200元;要求单位支付日至日加班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因邱某现仍在单位工作,对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做出裁决:确认邱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邱某2012年度防暑降温费200元;支付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710元;支付2012年至日加班费7665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海夜班保安招聘信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