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子拆迁空调移机一般多少钱费

张家口市情
2016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来源:农业技术 &&时间: 08:27&&阅读量:
  一次拆迁可以让人一夜暴富,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梦想。但是一次拆迁对于有些人来说就是会失去很多珍贵的东西,比方回忆和念想等等。当这些都变成钱。在某些程度上或许是安慰。或许也是财富的梦想。那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你了解吗?你知道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哪些部分吗?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补偿分为两部分:对征地补偿、房屋补偿土地使用。对农村宅基地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补偿在不同的政策有不同的,对于一些折价补偿有充分的补偿,甚至不补偿。去除应尊重历史,在拆迁中应当由被拆迁人的利益的充分保护。由于建设应充分补偿,因为地方政府政策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要求。
  在对开放空间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可目前国家法律对这是怎样的?对于这一点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用权的房屋征收,同时如果不属于谁不建造房屋的人的原因,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作出适当补偿。下面我们就农村宅基地拆迁有哪些补偿?以及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这个两个部分怎么补偿,了解这个两个问题之后。您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就有了一定了解。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都包括哪几部分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
  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附属物补偿,包括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热水器水电表移装费、花坛、铝合金等4、搬家费5、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奖;
  7、院内土地补偿;
  8、院外小菜地,这个常常合并在统一征地里补偿。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责任编辑:荆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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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房产证的房子,拆迁能补偿吗
房屋所有权证及人们所称的“房本”,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的证明,对权利人十分重要。(图片来源于网络)由于房屋是人们生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都会积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真正的前提是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意味着该房屋没有登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在判断房屋所有人时,也是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征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尤为困难,(图片来源于网络)征收属于政府公权力介入公民私权利的行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不代表没有合法的权利人,草率作出征收决定一律不予以征收补偿对事实上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极为不公平,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而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仅仅由当事人引起,而还有可能是有相应的政府部门造成的。因此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与相关的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是必要的,如果调查显示确实存在合法权利人,(图片来源于网络)只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要求其补办相关手续即可。对于这样的房屋征收时仍然要进行补偿。如果经过调查仍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在征收决定公告期满后,权利人仍未出现的,可以直接拆除,无须补偿。有个律师朋友,很有必要关注 微信号:有事找律师(go12348)交个律师朋友,随时随地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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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天是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00:00:00  来源:鄞州区征迁办
  浏览数:6796
  字号:〖
(鄞政发〔2010〕35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等事宜,应遵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是鄞州区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人。
  拆迁人可自行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经区政府认可的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由区政府另行发文公布。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下列应当由区政府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二)裁决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
  (三)批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区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组织必要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批准拆迁人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负责对评估复核结果异议进行裁决;
  (六)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七)管理和监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八)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按规定接受公众查询;
  (九)查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十)协调处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及信访问题;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区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农林、公安、供电、通信、邮电、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章可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
  第八条拆迁住宅用房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被拆迁住宅用房现状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应由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第九条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住宅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所建房屋未超过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的;
  (三)经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住宅用房。
第三章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条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本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二百五十平方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十二条拆迁住宅用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与或析产的);
  (二)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两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第十三条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领取并填写《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该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的比例(具体增加比例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时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的比例(具体增加比例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拆迁人按照本款第(一)、(二)项补偿金额应再增加百分之一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应当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十日内将货币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十七条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拆迁公告上月区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安置用房交付当月区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与安置用房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因市场等原因,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无法测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的,区人民政府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方式,宜迁建安置的地点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求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实行调产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被拆迁房屋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四个月止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实行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应拆迁费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
  第十九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住宅用房给予补偿安置外,还应当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面积给予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属区政府公布的宜迁建安置用地范围内并且符合用地申报条件的非住宅用房拆迁,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规定支付货币补偿资金后,被拆迁人需要异地建造房屋的,所需用地和过渡用房等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等损失,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五章有关价格标准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拆迁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可补偿安置面积一类、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5元,三类、四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0元,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奖励8元;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按可补偿安置面积一类、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5元,三类、四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0元,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奖励8元。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系指本区上一年度新建同类房屋所需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配套费,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住宅安置用房的基本造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0元。
  第二十六条被拆旧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高于安置用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的,每提高一个地段等级,其基本造价按可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下减100元。
  安置用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高于被拆旧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的,每提高一个房屋地段等级,其基本造价按可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元。
  第二十七条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明细、住宅用房房屋地段等级、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标准分别见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和附件9。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标准:
  (一)拆迁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按每户700元计发。
  (二)拆迁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按可补偿安置面积确定。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每户不足900元的,按每户900元计发;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0元,每户不足700元的,按每户700元计发;三、四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8元,每户不足600元的,按每户600元计发;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不足500元的,按每户500元计发。
  (三)电话移机费为108元,空调移机费为每台200元。
  (四)实行调产安置的成套安置用房,其自行车房价格标准分别为:底层或夹层独用自行车房, 5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及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350元计收,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计收;公用自行车房按每户350元计收。附属独用自行车房,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250元计收,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0元计收;公用自行车房按每户250元计收。
  拆除成套住宅附属的自行车房,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按上款规定的自行车房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
  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比例表
  2.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
  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表
  3.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重置价格标准表
  4.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明细表
  5.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6.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表(1)、(2)、(3)
  7.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表
  8.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价格表
  9.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比例表
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表
房屋使用性质
50M2(含)以下部分
50-100 M2(含)以下部分
100M2以上部分
主要道路两旁
非主要道路
备注:本表的地段级别适用住宅用房拆迁地段等级。
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重置价格标准表
重置价格(元/M2)
框剪结构,剪力墙结构,框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框架结构、钢砼;现浇楼面;塑钢、铝合金门窗;外墙中高档装饰,内墙初装修;水、电、卫电梯等设施齐全
框架结构,钢筋砼排架结构;现浇钢砼楼面;塑钢,铝合金、钢门窗;外墙中档装饰,内墙初装修或一般粉刷;水、电、卫齐全
大模板结构、外砌内框架结构、预制多孔板楼面;钢、木门窗;内外墙一般粉刷;水、电、卫齐全
标准砖墙或部分钢砼梁、柱承重(有构造柱);现浇钢砼楼面;塑钢,铝合金、钢门窗;内外墙一般以上粉刷、水、电 卫齐全
标准砖墙承重或部分钢砼梁、柱承重;预制多孔板楼面;钢、铝合金、木门窗;内外墙一般粉刷;水、电、卫齐全
标准砖墙承重;预制多孔板楼面;钢、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
钢柱、钢梁;塑钢窗、钢门窗;一般砼楼地面;薄钢板或底部少量砖墙粉刷;层高6米,跨度10米
标准砖墙承重,层面由木屋架或木、砼桁条栓子承重;木或预制多孔板楼面;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
木梁、柱承重,较好木屋架;柳桉洋松木门窗油漆;细粉刷,油漆或有附壁板,洋松企口板分间,水、电设施、墙体仅为分隔、围护
木梁、柱承重、木屋架、木楼面;一般粉刷;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墙体仅为分隔、围护
简 易结 构
半砖墙、毛石、杂乱砖墙承重或木柱承重;较差木楼面、小青瓦、平瓦楼面;较差木门窗;较差粉刷
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明细表
镇(乡)街道
钟公庙街道
天童北路、宁南北路(南至贸城西路)、宁姜公路南段(四明路至鄞县大道段)、嵩江中路(宁南北路至天童北路段)、鄞县大道(宁姜公路至宁南北路段)
天童南路(鄞县大道至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天童南路至钱湖南路段)
宁横路、沧海路、下应大道
天童北路、前河北路、钱湖北路、永达路(天童北路至永兴东路段)、建兴路、甬兴西路、宋诏桥路、麦德龙路、嵩江中路(天童北路至钱湖北路段)、四明中路(天童北路至钱湖北路段)、贸城中路(天童北路至前河北路段)、鄞县大道(天童北路至钱湖北路段)、长寿路、科技路、创新路
鄞县大道(石\段)、雅戈尔大道、塘西中路、石泉路、石\南路、石\北路、东方苑路、雅元路、石源路、横古公路(石\段)、鄞州大道(石\段)、食品街
塘盛路、观山路、人民路
咸瞻公路、西街
咸兴公路、咸祥中路
东吴新街、东吴老街、东珠路
蟠龙西街(东街)、蟠龙街、329国道(五乡段)、宝幢菜场、爱民路、市场路、五乡北路(泰和馨苑段)
振兴路、镇中路、盛莫路、人民路、青年路、百丈东路延伸段、东港路、文卫路
人民路、横溪大街(菜场街)
宁横路(云龙段)、长山江路、嘉苑路
古林中心路、振兴路、文卫路、古西路、布政段梅路、横古公路(古林段)、薛家南路
杨家漕路、高桥西路、高桥东路、长乐路、学院路
横街中路、横街南路、横街东路
四明路、官池路、明州大道(鄞江段)、环镇东路
洞桥中路、潘沙路、文卫路
人民路、振兴路
集士港西路、集士港南路、集士港东路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渔工商公司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横溪茶林场
下应居委会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钟公庙街道
后庙股份经济合作社
吴陆周股份经济合作社
金家漕社区
慧灯寺社区
钟公庙社区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新后屠桥村
车何渡村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宁波市农场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宋诏桥社区
后龙岩下村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南裕社区 
陈婆渡社区 
九曲社区 
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表(1)
备注:本表适用于:
  1.底层无自行车房和底层(下部)为非住宅的成套住宅(包括底层前部为非住宅,后部为自行车房及夹层的房屋),底层(下部)非住宅与上部住宅之间有自行车房或技术夹层的,在计算楼层差价时作为1层处理;
  2.木结构、砖木结构住宅不计楼层差价;
  3.对有阁楼的住房,顶层楼层差价率分别为:4层楼顶层为+8%,5层楼顶层为+4%,6层楼顶层为0,7层楼顶层为-4%;其他楼层楼层差价率按本表规定执行。
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表(2)
备注:本表适用于:
  1.底层有自行车房的成套住宅,自行车房不计层次;
  2.木结构、砖木结构住宅不计楼层差价;
  3.对有阁楼的住房,顶层楼层差价率分别为:4层楼顶层为+8%,5层楼为顶层+4%,6层楼为0,7层楼顶层为-4%;其他楼层楼层差价率按本表规定执行。
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价格表
标准(元)
(嵌铜条)水磨石
高档花岗石
中档花岗石
低档花岗石
中、高档大理石
普通大理石
高级木地板
老式木楼板
胶合板墙裙
70(简易35元以下)
钢化玻璃,木工艺隔断
纤维板墙裙
40(简易20元以下)
石膏板隔断
胶合板平顶
80(简易40以下)
纤维板平顶
50(简易30以下)
铝塑板集成顶
印花(刻花)玻璃顶
油漆涂料类
高级树脂油漆
塑钢(含铝合金)
200(补差60)
钛金门窗(含橱门)
(塑钢、铝合金)纱窗
不锈钢防盗门窗
(企业厂区)双面铁门
铁栅防盗门
不锈钢电动门
铝合金卷门
150(补差80)
不锈钢拉栅门
200(补差120)
白铁皮包门(含单面铁皮)
胶合板大包门(窗)樘
胶合板小包门(窗)樘
不锈钢扶手
铁、铜工艺扶手
胶合板橱(中、高档)
胶合板橱(普通)
普通三夹板吊橱
防火板吊橱
灶橱:瓷灶面、水泥台板
灶橱:高档花岗石台面防火板组合
灶橱:中档花岗石、大理石面
灶橱:普通花岗石、大理石面
磨石子水斗
瓷立式水斗
不锈钢双斗
不锈钢单斗
钢化玻璃组合斗
普通座便器
普通淋浴房
卫生设施三件套
说明: 1.装修补偿价格已含人工费、辅助费和管理费。
  2.拆迁时遇本表未列入的装饰材料,由评估机构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价格。
  3.评估中应根据装饰使用年限结合保养、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折旧率。
  4.改变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房屋的,不予补偿。
  5.本表中装修的地板指钢混、砖混结构房屋中原砼楼地面上所铺的地板,砖木、木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中楼、地板不作为装修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标准(元)
普通水泥地坪
高等级水泥地坪
块石(乱石)围墙
水泥砌块围墙
水井(水泥瓦筒)
门斗(水泥板现浇)
外墙波纹砖
化粪池(普通)
化粪池(标准)
室外洗衣台板
屋顶隔热板
屋顶瓦屋隔热层
地面架空层
牛厩、猪舍、室外厕所等附属用房
备注:遇本表未列入的附属物需补偿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建筑成本结合成新原则予以评估确定。
住宅楼层差价调整表(3)
差价 总楼层
  (元/M2)
  备注:1.本表适用于高层住宅实行调产安置时的楼层差价结算;
2.底层如有自行车房、汽车车库的,自行车房、汽车车库不作层次计;
3.对顶层有阁楼的住房,阁楼按建筑面积800元/ M2另行计价。
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表
结构主方向
备注:1.主方向是指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2.钢混、砖混结构住房,按卧房的主方向及其部位,以套为单位计算差价;砖木结构、木结构住房不计朝向差价;
  3.工字型点式住房的西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和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作朝西计算。
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办 房屋征收补偿咨询电话 7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松下街595号 邮编315040 传真: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号-1
承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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