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手机上的诈骗录像考纲大解密可不可信信?

有缘认识了一个女孩,在Q上聊了几天,我让她和我视频,她说手机摄像头坏了!反正怎么都不开,是骗子吗_百度知道社交APP认识的台湾人都说自己因工作无法使用带网络和摄像头功能的智能手机?想问这是真实状况还是骗子?
在社交网络遇到两个台湾人都说两三个月后会来内地发展,想认识内地的朋友。但因工作性质,公司为防止员工泄漏客户资料禁止他们使用智慧型手机。这是真实的还是为了隐瞒真实情况的骗术呢?有人遇到过吗?
我居然遇到了一模一样的,原来真的是骗子……然后我旁敲侧击说网上很多骗子你自己要小心喔,他居然就不找我了……
现在对方跟我要银行卡和身份证扫描件
我五月份也遇到一个,很奇葩,在花田交友上,看照片长得挺帅,也是说自己是台积电生产主管,月工资十万新台币,十月会来大陆发展,自己在培训期间不能用智能手机,不能拍照、视频,还说要来上海买房结婚,后来聊了不到两个月,因为我不用流量跟他QQ语音就爆粗口,我就说了句停机咋办你帮我充话费吗,然后他就无意识地爆了句粗口大发雷霆,然后我就觉得怎么这么抠门没素质就把他删了。你们都是在哪认识的,也有说是台积电的吗?本来还觉得是不是我小气了,现在想想还真感觉像是骗子呢
就是骗子啊。百分之百。
不要相信,都是骗子,我有朋友遇到了,网络诈骗
我也正在與這種人溝通中,想看看他是真是假?反正一開始就告訴他,我家裡很貧窮,我自己工作也不穩定!但他還是繼續與我交談中,說會跟我繼續交往,兩個月後會到我這邊來發展,公司安排的!所以一切真假就兩個月後能揭曉!
我也遇到一个这么说的,证券公司的,表示怀疑,就算手机不想用两个很麻烦,难道自己周末在家也不能用IPAD之类的吗?
估计是骗子了,机密性的公司,就算再保密,自己用的东西总归管不着吧,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有不用智能手机的
我也遇到一个是这么说的,我也很奇怪。你是在哪遇到的?和你说的情况一模一样……亲身经历,都是骗子,姐妹们千万别上当,你可以逗骗子玩会。还好我发现了,你可以跟他说,你看到网上很多骗人的,跟你们现在的情况很像,第二天就会远离你,然后他就拉黑你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一女子视频聊天被录像 骗子盗号后向其好友“借钱”
俗话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然而,在互联网上一种新型网络QQ诈骗手段浮出水面&&不法分子先盗取QQ账号,再假冒账号主人向QQ好友借钱,甚至提供视频图像&验明正身&,让一些网友防不胜防频频&中招&,不由感叹&如今看见的未必就是真的&。
2月20日,新建县检察院向本报独家披露多起新型网络诈骗案,办案检察官揭露其犯罪特点,并向广大市民支招谨防上当受骗。
&借卡汇款&透露银行账号受骗
2013年10月,新建县的刘女士遭遇了一场骗局。一天上午,刘女士在办公室上网,通过QQ软件与网友聊天,好友栏里的一个朋友跟她打招呼:&你在干什么啊?&一番寒暄后,&好友&称朋友有笔钱要汇给自己,自己的银行卡没带,问刘女士身上有没有银行卡,想把钱汇到她的账户上。
考虑到对方是自己的好友,刘女士没有多考虑,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告诉了对方。没过多久,&好友&又跟刘女士说,朋友是通过网上汇款,要填写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刘女士又将自己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给了对方。
随后,&好友&申请一个支付宝账号,并用刘女士提供的身份、银行账户等信息开通支付宝一键支付功能(快捷支付),开通过程中,又以网络汇款需要验证码为由,让刘女士向其提供办理该业务时自动转发到登记的受害人手机上的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后,刘女士的银行卡即成功绑定在该支付宝账号上。
一天过后,刘女士不但没有收到所谓的朋友存款,而且发现自己支付宝里的钱全部取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经过侦查发现,刘女士遇到了一个来自广西南宁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成员为&90&后为主3名年轻男子,他们通过一键支付功能分多次将受害人卡内的钱财盗走。该团伙在吉安落网后交代,3人结伙作案共计14次,获利39200余元。
目前,新建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该团伙3名男子提起公诉。据办案检察官披露,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诈骗的手段不断翻新,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盗录&视频&骗取信任
2013年9月的一天,南昌市某机关单位的陈女士在家上网,同学栏里一个同学找她聊天,并希望视频一下。陈女士认为这个同学自毕业后,一直在外省工作,平常很少联系,不想视频。但对方聊天中,问她最近有没有变化,还有她姐姐的近况。于是,陈女士打开了视频,但发现对方没有开视频,只有自己的画面,问对方怎么不打开,经过约两分钟后,对方才出现一个女孩子的头像,陈女士一眼就辨认出这不是她的同学,问她是哪位,对方并不回答,而是慢悠悠地和她打字聊天。
于是,陈女士谨慎地关掉了视频,不再与对方聊天。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打住。次日,陈女士的同事问她是否收到她的5000元汇款,陈女士一脸茫然,表示并没有问她借钱。但同事说:&昨晚你和我视频聊天时说要急用钱。&同事还说:&画面中的衣服还是你昨天穿的衣服,怎么会有假?&
陈女士随即登录QQ却登录不上,另一位同事也告诉她,上午也从银行柜台转了5000元给她。
原来,骗子盗取陈女士同学号码后,以视频聊天的方式,刻录了一段她的视频,再盗取陈女士的QQ,以&陈女士&身份向同事借钱。因为有QQ主人的录像,&借&的金额一般不会很多,让同事&可以接受,不好意思拒绝&。
注销手机号仍绑定支付宝被盗
2013年6月,丰城市户籍男子李某在南昌务工,其间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购买了138&&&&7050的手机号码。同年8月,李某发现该手机号码事先已被蔡女士(原手机号用户)注册了阿里旺旺账号,于是他通过用手机发短信的方式修改了该手机号绑定的账号密码。
10月9日14时,李某登录与其手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通过一键支付功能,将蔡女士的银行卡内的8797.17元转到支付宝账号上,在网购了一部苹果4S手机和给手机充值话费后,又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将账号内的钱转到开网店的朋友徐某的支付宝内,套取现金3000元。
10月10日下午,李某再次使用一键支付功能,将蔡女士的银行卡内16500元套转到其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
号内,随后将该笔钱套现及用于网上购物。
当天,已经更换新手机号的蔡女士,接连收到多次来自支付宝的购物消费信息,发现并非自己使用,于是向警方报案。经查,李某利用新买的手机号原先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共计盗走前号码主人蔡女士银行卡内钱款25297.17元。目前,新建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勤换密码慎谈钱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大家的消费习惯转向网络,一些不法之徒开始将目光盯上了网购一族,通过QQ窃取他人资料,然后千方百计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
从破获的案件分析,一般分为四步,即首先跟某人视频聊天,并发送木马软件;然后用强制视频软件盗取QQ号码并截取视频聊天画面;接着通过视频与某人的好友聊天;最后,以遇到车祸急需用钱等借口骗其好友汇款到指定账户。QQ盗号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手法,调查取证的难度比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大很多。由于网络诈骗在犯罪时空、犯罪方式上有别于传统诈骗犯罪,诈骗范围广,犯罪地域跨度大,被害人相对分散、侦查的范围很大,成本很高。另外,犯罪的隐蔽性,不法分子通过网上的信息诈骗,他们留下的痕迹往往是无形的,给抓捕带来一定难度。
据了解,目前,江西公安机关已经联合检察院、法院和信息通讯部门开展集中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对准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攻击破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清理有害信息。
检察官提醒,平常要在一定周期内更换自己的QQ密码,不要轻易在自己QQ上将不认识的人加为好友,也不要将亲属称谓(如爸爸、姐姐)作为好友名称;手机号停用后,一定要及时清理支付宝上的信息;在网络聊天中,网友不应仅凭视频图像就信任聊天对象,涉及汇款问题时,可以设置一些试探性问题辨别真假。遇到亲朋好友要求借钱时,最简单的一个办法就是打电话向其本人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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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1000,90',
display: 'inlay-fix'问一下各位,逛街路上遇到遇到一骗子,说我碰到他手机掉了,摔坏了,(手机本来就是坏了的),叫我赔他钱_百度知道相信专业的力量 与卓安做朋友欢迎投稿:卓安律师事务所:四川省唯一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热线:)
汇编者:马阳杨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刑事备忘录
正文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2、《北京市公安局监管场所律师会见须知》第十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3、《深圳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未经侦查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律师进入监管区域前应当根据规定将手机、照相机等影音通讯工具交看守所统一保管存放。
4、《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通知》第三款第七条却规定:
律师会见时,不得带入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含有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
5、《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严禁办案人员、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讯问、会见室。
6、 《江西省公安机关接待处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律师会见时,应当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电脑、通讯工具等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拍照或摄录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音像。
最无奈的还是公安部监管局去年的这个批复:
从上述行业规范、地方文件、部委批复可以看出,各地、各部门对于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能否使用电脑、手机,能否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存在不同的认识,分歧较大,因此亟待两高三部出台权威的文件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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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卓安律师事务所孙嘉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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