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退役士兵召回战士会召回吗

面临退伍的战友,这些政策你了解吗?_新浪军事
面临退伍的战友,这些政策你了解吗?
  编者按
  一年一度的士兵退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每年此时,优抚安置政策都会成为部队官兵关注的焦点。去年11月13日,本版刊登《士兵优抚安置政策13问》一文,摘选民政部有关同志赴基层一线解答优抚安置政策的部分解答内容,在基层官兵中引起反响。最近,许多官兵致电致信本报,希望能继续举办政策解答活动,让大家对国家最新的优抚安置政策有更为全面的了解。
  基层的呼声就是我们的职责。10月18日和21日,本报特别邀请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邹波、孙启立同志来到陆军第26集团军某装甲旅和北京卫戍区某红军团,走进练兵场和士兵宿舍,与基层官兵面对面交流,现场解答大家疑问,将国家最新的士兵退役优抚安置政策送达基层一线,得到基层官兵的一致好评。有战士说:“优抚安置政策事关每名战士的切身利益,民政部同志的解答让我们心中透亮,非常解渴,解除了我们的后顾之忧。”还有官兵认为,举办此类活动不仅能帮助基层官兵更加全面了解优抚安置政策,而且对于部队进一步做好士兵退役工作,实现新兵老兵有序衔接,都非常有意义。本版将这两场咨询活动中有代表性的解答内容摘选刊出,供广大官兵参考。祝愿今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圆满顺利,祝福每位退役老兵战友都能走得顺心、安心!
  1. 我是某装甲旅装步二营上士尚俊杰。请问今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退役金如何计算?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在离队时可领取退役金。退役金是安置经费的一部分,由中央财政列支,军队代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退役金的规定是这样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士兵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1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
  2. 我是某红军团榴二连三班上等兵宣祥,山西朔州人。请问地方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期限有多长?我能否不在安置地培训?
  答: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为方便退役士兵选择心仪的教育培训机构,切实掌握一技之长,《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明确,要“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可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后,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3. 我是某红军团警侦连一排一班上等兵赵鹏飞。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4. 我是某装甲旅装步四连上士苗艳召,河南虞城人。请问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5. 我是某装甲旅工兵营修理所上士杨健。想问一下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6. 我是某装甲旅装步四连中士王磊。请问提前退出现役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退役后怎么安置?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7. 我是某红军团一连一班班长欧学霖,我年底退役想回家自主创业,请问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国家鼓励退役士兵创业,并出台不少优惠政策:
  在税费减免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工商服务方面,《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号)规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8. 我是某红军团三连二班上等兵蔡欣航,湖北黄田人。请问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80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9. 我是某装甲旅装步五连上等兵董军周。请问退役士兵考大学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3)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5)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10. 我是某装甲旅高炮三连中士谢开彬,福建仙游人。请问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11. 我是某红军团三连四班上等兵曹文栋,山东德州人。请问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
  12. 我是某红军团榴二连二班上等兵李杰。请问退役后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13. 我是某红军团工兵连六班副班长王伟。请问士兵退役后购买住房有优待吗?
  答:退役士兵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属市场行为,应和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对待。但对退出现役的伤病残士兵,可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享有相应的优待。包括:(1)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3)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本报记者 邱明全、袁丽萍 特约记者 陶连鹏、周景红整理)
  优抚安置政策关系到每一名战士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即将退伍的老兵,还是正在服役的战士,都需要对相关政策加以了解关注。限于版面,更多更详细的士兵优抚安置政策解读,请点击中国军网读者频道“政策解读”专题页面或扫描二维码阅读了解。
  ――编 者
  图①:政策咨询会上战士正在提问。
  图②:第26集团军某装甲旅政策咨询会现场。
  图③:民政部同志在训练场为战士们答疑。
  图④:民政部同志走进连队宿舍与战士面对面交流。
  图⑤:民政部同志在新训场与新战士交流,并为他们讲解相关服役政策。
  图⑥:北京卫戍区某红军团“政策答疑会”现场。
  图⑦:民政部同志在训练场与大学生士兵交流。
  (本版照片由姜言营、袁艳龙、郑少华、程彤、本报记者袁丽萍拍摄)
  ――本报特约顾问、民政部有关同志赴陆军第26集团军某装甲旅、北京卫戍区某红军团解答优抚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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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发[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82895&&
【正  文】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司令部、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校务部:    《》(国发[1992]4号)下发以来,军地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使大部分伤病残士兵退出现役并得到了妥善安置。但近几年来,伤病残士兵滞留军队的数量又逐年增多,问题比较突出。为做好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目前仍滞留军队的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退役移交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接时间和办法    退出现役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于今年9月下旬开始,12月底前离队报到完毕。档案材料和安置审定表由军队各大单位职能部门于10月底前报送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审定,其中退役志愿兵的退休条件按照《》(国发[1999]27号)有关士官退休安置条件的规定执行。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及时签发《》,并通知有关县(市)安置部门和有关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军队各大单位接到《》后,要及时通知退役伤病残士兵所在团以上单位,认真做好离队报到的各项准备,并组织得力干部在规定的时限内护送其到指定的安置地报到。    二、接收安置和待遇    (一)特等、一等伤残退役义务兵,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送入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入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或者虽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实行分散供养。需建(买)房的,由入伍地或者配偶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与退役伤残义务兵本人商定建(买)房地点,并负责在一年内完成建(买)住房,组织入住。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接收人数,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住房自理的,将中央财政拨付的建房经费按标准发给个人。    (二)患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实行集中治疗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看护的,送入伍地或者父母居住地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接收治疗;病情较轻的,由入伍地或者父母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接收,实行分散安置。    (三)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志愿兵实行分散安置,另列计划,移交民政部门管理。需建(买)房的,中央财政按列入第五批移交政府安置的营职以下干部建房经费标准一次性安排建(买)房经费,拨给总后勤部,发给本人,住房自理,产权归己。需长期治疗和看护的特等、一等伤残志愿兵、患精神病志愿兵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可送安置地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休养或治疗。    (四)对各地接收退役伤病残士兵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地方每接收一名精神病员军队一次性补助2.5万元,用于精神病医院增加床位、设备或改善医疗条件等开支。    (五)退役安置后,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精神病义务兵的待遇按在乡二等甲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需要治疗的,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执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的待遇,按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联字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伤病残士兵离队时,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本人一次性医疗生活补助,其有关待遇由部队供应至2000年12月底。    三、要求    认真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的退役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军地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军队各大单位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主动与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为顺利移交安置创造条件;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接收安置中的各种问题,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推诿扯皮等不能按时、如数完成移交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军地双方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退役伤病残士兵的顺利交接和妥善安置。    武警部队滞留伤病残士兵的移交安置,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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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举行食品撤回、召回应急演练
后勤集团举行食品撤回、召回应急演练
作者:方莉&&&&
来源:集团物流配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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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地预防、及时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等学生食堂突发事件,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促使食堂员工熟悉学校《南京工业大学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集团《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产品撤回/召回控制程序》《食品撤回/召回应急预案》,明确出现潜在不合格食品时的应急处理办法及食品撤回、召回处置方法,锻炼和提高食堂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验证上述应急预案及控制程序,为集团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后勤服务集团在6月13日上午举行了食品撤回、召回应急演练,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当天上午10:18,随着集团餐饮服务事业部部长张霍胜的一声令下,演练正式开始。安全质量部汪培模拟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通知物流中心,某企业某批次鸡腿的检验检疫结果有误,要求暂停使用。物流中心主任方莉接到通知后,立即在2分钟内核实清楚了情况,确定了领用该批次鸡腿的食堂名单,并立即报告了餐饮事业部部长。餐饮事业部部长接报后向饮服中心、物流中心、计财部仓库保管组下达命令,启动食品撤回、召回程序,并向集团领导作了报告。&&& 参加演练的浦江一食堂主任林辉10:25接到命令后,立即组织员工展开了应急处理。服务组立即停止销售红烧鸡腿,并从备餐间撤回烹调间,做好了“禁止食用”标识。服务员立即到餐厅进行了模拟巡查,告知购买红烧鸡腿的就餐者停止食用,到窗口更换其它菜肴;告知已食用者到大厅服务台登记姓名及联系方式。食堂办公室员工在电脑上模拟了在电子公告屏发布食品召回公告的过程。食堂安全质量监管员封存了红烧鸡腿留样。厨师长核实了鸡腿领用数量、投产数量、未使用数量、销售数量、未销售数量,并报告了食堂主任、仓库保管员。&&& 物流中心主任方莉接到命令后,向仓库保管组组长发出了鸡腿召回通知。仓库保管组组长韩璐接到命令后,通知各食堂仓库保管员向食堂召回鸡腿,并由保管员收货、清点召回的鸡腿,做好了“禁止使用”标识。同时这两个部门还核实了鸡腿的有关数据。&&& 10:38,各食堂、各食堂仓库的有关数据全部汇总到了物流中心,与物流中心统计的订货数量、送货数量核对无误后,方莉主任向张霍胜部长作了报告。张霍胜部长向茅建国总经理报告了事件处理情况。&&& 演练结束后,张文进副总经理召开了演练总结会,听取了各部门的演练情况汇报及安全质量部员工在各部门的计时和观察情况报告,对各部门的应急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和点评。他肯定了大家对演练的重视和演练取得的成效,并指出了个别部门提前做准备减弱了真实性的不足。他表示,演练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集团将根据本次演练活动中发现的不足进行改进和调整,及时修订集团的食品撤回、召回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这次演练活动,确保达到演练目的,集团总经理茅建国专门与张文进副总经理进行了研究,并对有关环节的安排作出了指示。张文进副总经理精心编制了演练计划,提前征求意见,并在6月9日组织召开了讨论学习会议,最终确定了演练计划的各项细节。张文进副总经理还在演练当天到浦江一食堂进行了现场指导,并安排安全质量部员工分别到各部门演练现场,进行了观察、计时、照相、记录等工作,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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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惠送微信订菜送菜上门新鲜便捷省时省力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司令部、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校务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下发以来,军地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使大部分伤病残士兵退出现役并得到了妥善安置。但近几年来,伤病残士兵滞留军队的数量又逐年增多,问题比较突出。为做好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目前仍滞留军队的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退役移交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接时间和办法  退出现役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于今年9月下旬开始,12月底前离队报到完毕。档案材料和安置审定表由军队各大单位职能部门于10月底前报送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审定,其中退役志愿兵的退休条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1999]27号)有关士官退休安置条件的规定执行。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县(市)安置部门和有关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军队各大单位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退役伤病残士兵所在团以上单位,认真做好离队报到的各项准备,并组织得力干部在规定的时限内护送其到指定的安置地报到。  二、接收安置和待遇  (一)特等、一等伤残退役义务兵,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送入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入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号文件)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或者虽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实行分散供养。需建(买)房的,由入伍地或者配偶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与退役伤残义务兵本人商定建(买)房地点,并负责在一年内完成建(买)住房,组织入住。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接收人数,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住房自理的,将中央财政拨付的建房经费按标准发给个人。  (二)患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实行集中治疗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看护的,送入伍地或者父母居住地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接收治疗;病情较轻的,由入伍地或者父母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接收,实行分散安置。  (三)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志愿兵实行分散安置,另列计划,移交民政部门管理。需建(买)房的,中央财政按列入第五批移交政府安置的营职以下干部建房经费标准一次性安排建(买)房经费,拨给总后勤部,发给本人,住房自理,产权归己。需长期治疗和看护的特等、一等伤残志愿兵、患精神病志愿兵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可送安置地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休养或治疗。  (四)对各地接收退役伤病残士兵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地方每接收一名精神病员军队一次性补助2.5万元,用于精神病医院增加床位、设备或改善医疗条件等开支。  (五)退役安置后,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精神病义务兵的待遇按在乡二等甲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需要治疗的,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执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的待遇,按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伤病残士兵离队时,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本人一次性医疗生活补助,其有关待遇由部队供应至2000年12月底。  三、要求  认真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的退役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军地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军队各大单位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主动与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为顺利移交安置创造条件;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接收安置中的各种问题,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推诿扯皮等不能按时、如数完成移交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军地双方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退役伤病残士兵的顺利交接和妥善安置。  武警部队滞留伤病残士兵的移交安置,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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