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年大学保安痴迷绘画游戏,现在已经偷卖家宝,求助能求助法律吗

孩子迷恋网络游戏怎么办_百度知道
孩子迷恋网络游戏怎么办
看你的孩子是否是叛逆期的青少年。现在不是规定了网瘾也属于精神病的范畴了吗?我觉得已经成瘾了才来着急就有点晚了。可以适当制止,但不能太强制。多些沟通,让孩子与大人相互理解。是在不行,可以试试心里医生,让医生专业的心理健朗引导来帮助孩子。当然了,家长也得学会穿浮扁簧壮毫憋桐铂昆如何理解孩子,如果正确引导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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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认为纠正所谓的上网成瘾,首先得搞清楚原因,一般人认为,是因为孩子上网导致心理问题的出现,进而表现出了各种各样的症状,但我觉得,是因为孩子首先有了心理问题,在现在生活中得不到解决,才会上网,最终成瘾。那么我们需要做的是搞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孩子心理问题的出现?这个原因可能是孩子本身的,比如说个人人格,也可能是家庭的原因,比如与父母沟通的缺乏,也可能是来自学校,比如说学习压力。只有搞清楚这些原因,从这些原因入手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如果只是针对上网成瘾这一行为进行控制,比如控制时间等,不会有好的效果。
让他玩。。而且帮他玩到最高峰。。。到哪时。。她就再也对网游没什么性趣了。。我原来也沉迷。。现在叫我玩。。也没哪个性趣了
应该让孩子正确利用互联网,如果已上瘾,必须给他说明上网成瘾后的危害.
送去戒网所#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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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少年为零花钱偷卖家里冰箱 父亲要求赎回遭拒 - 网易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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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零花钱偷卖家里冰箱 父亲要求赎回遭拒
为了弄点零花钱,巴南鱼洞14岁的少年小唐可谓绞尽脑汁,最后想出一个“绝妙”的办法。5月28日,他趁着父母不在家,竟偷偷把家里的冰箱给卖了,换回450元零花钱。还没等他来得及拿钱去潇洒,父亲就发现冰箱不见了。痛骂了儿子一顿后,老唐拉着他一起找到这家二手收购店,称儿子不懂事,自己想把冰箱赎回来,可是收购员却认为,冰箱卖了就是他们的,不让老唐赎回,双方僵持不下。老唐向鱼洞派出所报了警,经调解,老唐最终用500元的价钱把冰箱赎了回来。记者 韩政(临空都市报)
本文来源:临空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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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绪宝没参加初中二年级的年终考试就回家了,心里并没有多少不安,反而轻松了许多。
案情介绍:
&&为养家,改换姓名去打工
&&& 刘绪宝没参加初中二年级的年终考试就回家了,心里并没有多少不安,反而轻松了许多。这次不是他自己逃回家,自然也不用担心爸爸妈妈为自己逃学而满脸愁容,可姐夫来叫他回家的时候,他就知道家里出事了,也顾不得仔细收拾东西,慌慌张张的就随姐夫走了。
&&& 刘绪宝的家里除了他自己外,还有一个病人,一个准病人。妈妈常年生病,差不多总是躺在床上;爸爸身体稍微好一些,不用整天抱着药罐子,可也干不了什么活儿。刘绪宝吃饭、上学都是姐姐、姐夫和其他亲戚朋友接济的。这次急急忙忙的跟着姐夫回到家,看见妈妈脸色惨白,才知道妈妈身体越来越差,这次差点出了事故。刘绪宝的姐夫王志强就对他说:&你也不小了,整天在学校里也是瞎玩,将来初中毕业了也一样得找工作,不如你现在跟着我出去打工吧。自己能赚钱养活自己了,你爹妈也不用为你发愁了。&
&&& 刘绪宝听姐夫这么说,高兴的满口答应。自己老早就想去大城市看看闯闯了,待在这个小地方多没意思啊。他以前就和姐夫说过,想让他也带着自己出去打工,可姐姐不让,说他还小,怕出去累着伤着。现在姐夫都这么说,那自己还有什么可担心的呢?刘绪宝立刻就要收拾东西准备和姐夫走,姐夫说:&你今年才15岁吧?&刘绪宝点了点头。&那还有点麻烦,现在城里查的紧,不让雇孩子干活儿的。咱得给绪宝想想法子,别让人家查出来。&刘绪宝不知道打工还有这么多麻烦事,不就是出去干活儿吗?姐夫想了想说:&这样吧,让绪宝拿着他表哥的身份证,满16就行了。&就这样,刘绪宝外出打工之前,改名换姓成了他的表哥&刘杨&。
&&打工中受伤
&&& 日,刘绪宝跟着姐夫来到了位于北京某区的北京祥英木制品有限公司打工。刚进厂的时候,刘绪宝心里还有点惴惴不安,看到公司的检查没那么严,只是看看做个登记,而且刘绪宝和他的表哥年龄相差不大,面貌也相仿,他就放心了。公司当时说要和新来的这十多个人签订合同,刘绪宝学着姐夫的样子签完了字,公司也没说这是干什么的就把合同收回去了。刘绪宝不知道这是不是劳动合同,他也不知道有啥用,也就没在意。
&&& 刘绪宝跟着姐夫一起干活儿,他们负责开机器加工木料,刚开始干活儿时刘绪宝很生疏,好在姐夫经验多,上手很快,他跟着姐夫学着也挺快。
转眼一年就过去了,日下午,刘绪宝象往常一样先把机器调整好,就往里面投料。机器里响起了熟悉的喀喀声,刘绪宝知道一切正常,为了能多干点活儿,他投料的时候只是匆匆扫一眼。突然之间,左手感到一阵冰凉,接着是钻心的疼痛。刘绪宝再看时,左手的三根手指不知道怎么回事被机器的刀刃削了去。刘绪宝登时傻眼了,看着血霎时染红了机器和原料。旁边干活儿的同事一看到这样子,都惊叫了出来。有的人赶忙找了干净的布条先把刘绪宝的左手包扎上,还有的到厂长那里报告,其他人张罗着给他找车子送医院。刘绪宝被裹挟在一片混乱之中,自己都不知道怎么上的车,怎么到的医院。先是医生给他的左手做了初步清理、包扎,接着有人脚步匆匆的去交押金、办理住院手续、然后是安排他躺到病床上。等这一切都结束了,看着白色的病房,刘绪宝好像才真正明白了发生了什么,左手上还有丝丝血迹渗了出来。
&&刘绪宝被开除
&&& 刘绪宝在医院住了大概一个礼拜,左手还是疼的钻心,医生说可以出院了,只要回家养伤就行了。在从千里之外赶来的姐姐和姐夫的陪伴下他回了家,医院的治疗费都是祥英木制品有限公司给交的。自从回了家他就再也没有回过公司里。
&&& 当时刘绪宝刚刚送进医院的时候,陪在他身边的姐夫王志强说:&绪宝,咱以前干活儿一直用的你表哥刘杨的名字,在家的时候你姐怕你打工出事就给你上了份保险,现在要是还用刘杨这名字,给你上的保险就白上了,咱现在还是要改回来,我去和厂里的人说说。&刘绪宝听了点点头,在外干活儿他习惯了听姐夫的。公司里派出了张师傅和他们一起到的医院,王志强就和张师傅把情况说了,想把刘绪宝的名字再改回来。张师傅其实很早就知道这事了,公司里这样的人还不少,都是半大的孩子出来打工,登记的工作人员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马马虎虎的放过去了,这样做到底是对他们好还是不好呢?谁也说不好。张师傅虽然知道情况,可要是改名字将来公司那边没准有事,他不敢贸然自作主张,就说要打电话问问公司负责人。打了几分钟后,张师傅回过头来说:&行,你就用刘绪宝的名字办理手续。&
&&& 虽然改名没遇到什么麻烦,公司里也没说啥,可王志强和刘绪宝心里还是惴惴不安。刘绪宝的工资自从出了事后就只给到8月份,9月以后的一直没给,也不知道以后能不能继续在公司里干活儿。出院后,刘绪宝的姐姐就催着丈夫问问能不能把刘绪宝的名字再改回去,还用刘杨。王志强问了后,对妻子说:&好像没啥问题吧,我今天去问了马经理,他还说要是需要,还可以把绪宝的名字再改过来。&
&&& 眼看刘绪宝左手的伤慢慢好了,王志强就想着要给他认定工伤。现在刘绪宝的左手已经是残废了,将来能不能还在公司干活谁也不知道,先认定了工伤好歹可以拿些钱,现在的生活就不用担心了。要是认定残疾了,将来就算回家也能凭着残疾证给点优惠,做些小买卖。王志强就和公司商量给他认定工伤。可公司一直拖着,既没有答复,也不说怎么处理。10月份过去了,马上到了11月了,可公司还是没有消息。王志强有点着急了,这样拖下去岂不是要这样不了了之?他去公司总务部,和负责人说:&我弟弟刘杨的事厂里准备咋处理呀?要不咱协商解决,厂里给我们治疗费、工资和以后的生活费,要不就去认定工伤,厂里事多没人去我们可以自己去。&总务部的负责人一听他这么说,回答到:&这是得公司经理说了才算,你回去先等等。&
&&& 这次的等待没有多久,木制品厂的上级祥英集团在日下发了《关于刘杨工伤事故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说:&你厂报上来的刘杨工伤事故,公司处理意见如下:先让刘杨去某区劳动局做工伤认定,等某区劳动局的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司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处置。&王志强和刘绪宝看到这个《处理意见》都很高兴,这下子可以去认定工伤了。可过了两天,王志强一直没见公司有人去张罗认定工伤的事情,就又跑去问情况如何,对方说过几天去,可并没说为什么要拖着。王志强有点耐不住了,他觉得公司出了那份《处理意见》不过是想敷衍他们两人,就发急的嚷嚷说:&我弟弟来干活儿的时候还不满16周岁,你们这是非法雇用童工,现在出了事故还不给认定工伤,你们不去我自己去,要不就给我钱。&厂长看他在办公室里这么大吵大嚷的,就说过这两天订单来的多,过两天肯定去。出乎他意料的是,刚刚过了5天,没有看到工伤认定书,反倒是祥英集团在11月9日又下发了一份《人事通知》:&经调查,祥英厂员工刘杨为了获取进厂工作的机会冒用他人姓名,故意欺骗公司,事后又以童工事由威胁敲诈公司,情节十分严重。为了严肃公司记录,公司决定:给予刘杨以开除处分。其工伤鉴定部分仍由其本人去劳动局取得工伤鉴定报告后再行处理。&
&&& 王志强看到这份通知,知道没法指望公司去认定工伤了,就和刘绪宝说他们自己去认定。11月12日,王志强带着刘绪宝一起去了祥英木制品厂所在区的劳动局去给刘绪宝认定工伤。当工作人员问他们对方是谁时,王志强说是祥英木制品厂,对方问公司的全称是什么,王志强看看刘绪宝,不明白。工作人员就告诉他们,公司的全称就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不知道的话就先回去打听清楚了再来。
&&& 王志强也觉得自己来的太匆忙了,公司名称还不知道,刘绪宝的病历也还在公司的总务部呢,这样哪能认定工伤呢?他们两人又返回厂里。王志强就去要刘绪宝的病历和其他证明材料,公司负责人张经理这时又提出来要和他们私了,让他们别去认定工伤了,公司给刘绪宝工资和生活费。王志强听到对方这么说,想了想觉得也可以,就问什么时候能给钱,张经理说:&这样吧,你们先等等,这两天年底事情多,到12月20号你们过来解决。&
&&& 到了12月20日,王志强和刘绪宝找到了张经理,希望他能按照约定给钱。可张经理见了他们的面,嘴里的话又变了,说:&这事难办啊,我们这么大的公司给你这么点钱本来算不了什么。可公司总部最近查的很严,要整肃公司纪律,你们可以去认定工伤,到时候该给多少给多少,但不允许私了。&自己去就自己去!王志强听完了张经理的话先没吱声,想了想说:&那也成,我们自己去。不过劳动局说要刘绪宝的病历才行,你把他的病历给我拿来吧。&张经理说病历不在他手上,是由公司总务部管理,让王志强第二天来总务部取。
&&& 12月21日,王志强从祥英公司总务部要回了刘绪宝的病历,当时总务部的田部长不在,王志强就留下了一个收条,说自己已经把刘绪宝的病历拿走了。回去后王志强就和刘绪宝又到了某区社保中心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给他们四份《工伤认定申请表》,让他们按照上面的要求一项一项填完后再交回来。其中有一栏是要求填写&用人单位意见&,王志强不明白就去问工作人员,对方答复:&你回去让单位在这个地方盖个章就行了。&王志强又问:&那单位要是不愿意盖章可咋办?&对方说:&单位要不同意你们就得找证据证明你和这个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证明不了可没法认定工伤。&王志强想起来当初进厂的时候,刘绪宝和祥英木制品厂签了劳动合同,可当时合同签完就让厂里给收回去了。王志强后悔不迭,要是当初自己留个心眼把合同留下现在不就方便了么?不过,公司是让我们自己来认定工伤的,那它总给盖章的吧?12月27日,王志强拿着《工伤认定申请表》又回到公司,找到张经理交给了他,让他在上面盖个公司的章。张经理说这个他决定不了,要报到公司总部后上面决定。张经理就把《工伤认定申请表》留下来,给王志强写了一张收条。
&&& 没过多久,张经理告诉王志强,总部不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他又把申请表给王志强退了回去。现在该怎么办呢?
&&求助于法律援助
&&& 当王志强和刘绪宝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偶然的在报纸上看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的消息。接待律师听完了王志强的讲述以后,认为刘绪宝的工伤案属于工作站的援助范围,报经主任批准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援助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2004年刘绪宝跟着他的姐夫王志强来到北京祥英集团公司属下的木制品厂打工,因担心自己年龄小,不满16周岁公司不会招,就冒用了刘绪宝表哥刘杨的姓名、身份证做了登记进厂工作。日刘绪宝发生工伤时,他已经年满16周岁。虽然之前他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但2005年4月以后(刘绪宝的生日是日),刘绪宝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他本人已年满16岁而成为合法。尽管刘绪宝在进厂时有过欺骗行为,但这并不能免除公司为其上工伤保险的责任以及在他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援助律师了解到祥英公司曾提出过私了,如果能够协商解决的话,对刘绪宝比较有利。
&&& 2005年12月底,援助律师和王志强、刘绪宝来到了祥英公司,找到了张经理,希望能够谈谈对于刘绪宝工伤的事情。张经理认为,公司对刘绪宝的处理决定并没有错误,刘绪宝先用刘杨的假名字和假身份证欺骗了公司而进入木制品厂工作,公司并没有责任。在刘绪宝发生工伤后,公司又替他出了医疗费,还没有要求刘绪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公司已经做的够多的了,不可能再给他赔偿。援助律师将刘绪宝欺骗公司的责任和发生工伤后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开来讲清楚,可张经理仍然不同意给刘绪宝赔偿,并且还说,最后的决定需要祥英集团来决定,他本人并不能代表集团来做决断。
&&& 看到协商解决没有什么希望了,援助律师决定仍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案,让刘绪宝认定工伤。刘绪宝和王志强提供给律师的证据有:1、刘绪宝在北京某医院治疗的病历;2、刘绪宝本人的身份证;3、公司给刘绪宝办理的暂住证(以刘杨的名义);4、木制品厂发给刘绪宝的工资存折;5、木制品厂2005年9月份的工资单(上面表明刘杨9月份的工资为0);6、祥英集团在日下发的《关于刘杨工伤事故的处理意见》;7、祥英集团在日下发的开除刘杨的《人事通知》;8、祥英木制品厂核查职工档案登记的《通知》;9、祥英木制品厂张经理收到刘绪宝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后在日打的收条。
&&& 援助律师认为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不过能找到的证据现在还是要尽量多找一些。律师就让刘绪宝和王志强回到厂里以后,让他们身边的工友写个证明,写明刘绪宝何时来到单位工作,发生工伤时的具体情形。这样有了证词,一是可以表明刘绪宝就是当初在祥英木制品厂打工的刘杨;二是可以表明刘绪宝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除此之外,他们还得赶快让亲戚从村委会办来家庭经济条件贫困的证明。
&&& 没过多久,王志强就带来了9个工友写的证明和家乡村委会开出的贫困证明,在此期间,援助律师亲自去工商部门查到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以便在仲裁和诉讼中使用。收集到这些证据材料,援助律师和王志强、刘绪宝在日到了某区社保中心工伤认定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填完《工伤认定申请表》后递上去,工作人员却说刘绪宝与祥英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能认定,因此不能认定工伤。援助律师认为提交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足以证明刘绪宝曾在祥英木制品厂工作。但工作人员坚持认为除非有劳动合同,否则这些证据还是不充分的。援助律师当即到了该区劳动局申请确认刘绪宝和祥英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仲裁。
&&& 日,刘绪宝和他的姐夫王志强给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送来了一面锦旗,这些天看到律师一直在帮着自己找证据、与单位协商,他们对律师的这种无私帮助非常感动。第二天下午2点仲裁开庭,援助律师在庭上将事实讲述清楚后又将证据一一列明,认为刘绪宝与祥英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对方祥英公司的代理人却辩称,该公司没有刘绪宝这个职工,也没有刘绪宝的相关记录,公司与刘绪宝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最后,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后方可就业,并应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等证明。刘绪宝借用刘杨的名字及户籍证明到祥英公司工作显然欠妥。祥英公司应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其作出处理。日,刘绪宝在工作中受伤,后到北京某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刘绪宝将刘杨的名字改回本名刘绪宝,祥英公司为其支付了医药费。庭审中,双方对祥英公司总务部下发的《关于刘杨工伤事故的处理意见》和《人事通知》没有异议,本委予以确认。原祥英公司的职工张某某、刘某和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刘绪宝同他们一起在祥英公司工作,名为刘杨。刘杨本人出庭作证,证明刘绪宝当年因不满16周岁,借用本人的户籍证明外出打工。对此主张,祥英公司不予认可,但没有提出充分的抗辩意见。故对刘绪宝要求确认与祥英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 取得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认定工伤就是最关键的一步。裁决书生效后,援助律师立即和王志强、刘绪宝到工伤认定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日,某区劳动局给刘绪宝下发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现在在律师的指导下,刘绪宝正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可以就伤残等级的赔偿额先和祥英公司谈谈,能够协商解决最好;即使谈不成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没有多大问题,毕竟自己已经走过了最难的一步。
法律分析:
&&& 一、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打工问题严重。
&&& 2004年刘绪宝跟着姐夫外出打工时,还不满16周岁。他的姐夫王志强为了能让他顺利进厂工作,就让刘绪宝借用了刘杨的户籍证明,这样才在日来到祥英公司下属的木制品加工厂工作。当时刘绪宝实际上不满16周岁,还属于法律上界定的&童工&,并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刘绪宝与用人单位祥英公司之间也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日刘绪宝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切掉了三根手指。此时的刘绪宝因为已满16周岁而与祥英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刘绪宝发生的工伤事故,祥英公司当然要负责。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仲裁机构认定了刘绪宝与祥英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刘绪宝得以拿到工伤认定结论书,目前还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刘绪宝认定工伤、获得工伤赔偿比较顺利,但让人深思的并不在具体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是刘绪宝和他的家人,为了能让他外出打工,不惜自己造假,让刘绪宝借用他表哥的名字和户籍证明去打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国家是严禁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劳动的,即使是象刘绪宝这样,童工自愿打工,同样属于被禁止之列。
&&&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中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和国际公约》第10条规定了:&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国务院于日公布并于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 规定虽然很多,可都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禁止用人单位雇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可如果是童工自己想出来打工或者其父母、监护人想让其出来打工,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
&&& 在《瞭望新闻周刊》所做的《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非法雇用童工调查》中的调查结果看,非法雇工童工现象从服装加工行业逐渐向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展,中部地区向发达地区输送童工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以前势农村地区的一些失学儿童跟着亲戚或邻居出去打工,类似于刘绪宝跟着姐夫外出打工这样;但这些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一些沿海打工族根据一些企业主的用工需求,利用自己两头熟的优势,频繁往来于童工输出地和吸纳地之间组织和吸纳童工,然后以不同价格&出卖&童工,而他们这样做,很多时候得到了贫困地区儿童的父母或亲属的赞同,他们认为这样给家庭带来了赚钱的机会。而这样大规模的输送童工,也使得调查的难度加大。根据调查,基层劳动监察部门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人手不够,另一方面,大多数童工是心甘情愿出来打工的,很少自己出来检举揭发。当劳动监察人员检查时,一些满脸稚气的童工却异口同声的说自己17岁。还有的作坊被举报使用童工、被劳动部门查处后,原以为被&解救&的童工会感谢暗访的举报记者,不料童工竟然朝记者手臂上狠狠的咬了一口,号啕大哭的喊:&你不让我打工,我恨死你了!&正因为孩子不愿意再回到贫穷的山区生活中,才愿意主动外出打工。将他们解救回去,并不能过上读书的幸福生活,也许他们每天吃不饱饭,也许要做远比外出打工重好多倍的劳动,这才是问题的症结。
&&& 针对目前严重的童工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可能并不在法律范围之内。首先,如果能确保儿童充分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在其15岁或16岁以前,不论是孩子还是其父母、家庭都不必为了教育问题发愁,应该可以有效的减少童工从贫困山区流向发达地区。其次,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预备制度。一些初中学生毕业后距离16周岁还差一年时间左右,如果外出务工就会成为童工,不就业生活又没有着落。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培训何职业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劳动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劳动部门可以在本地建立免费的技能培训学校,并要求外出打工的青年取得技能培训证明后才能外出务工,这样既可以避免已经初中毕业的年轻人因未满16周岁而在家无所事事,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学会一技之长,将来打工也可以有所发挥。当然,除此之外,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建立省际之间的协作网络等等这些措施也是必不可少。
二、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和普通劳动者发生工伤有何不同?
&&&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因其年龄小、身体尚未发育完全、还不具备进入社会的体力、心理上的准备,仍然处于学习各种知识、培养和锻炼各种能力的时期,因此,各国在法律上都尽可能为其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并严禁雇用童工劳动。
&&& 如果用人单位雇用了童工劳动,童工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和已满16周岁的普通职工发生工伤后有何不同呢?如果刘绪宝在2004年刚刚出来打工时就出了事和日发生事故,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对于已满16周岁的劳动者来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受雇于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个体劳动者,因为童工没有劳动能力,法律因此并不承认双方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童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不是工伤。但是,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非法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用关系,适用的不是民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则,而是劳动法领域对童工问题的特别规定。
&&& 其次,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普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童工因为其特殊地位,当他们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时,并不适用有关工伤的规定,而是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根据该《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虽然对童工的赔偿是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但两者的性质是不相同的,赔偿数额也不同。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童工,同时惩罚雇用童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此来减少童工的数量。
&&& 第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不同。普通职工发生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如果工伤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可以看出,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有一整套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果是童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只有第三条涉及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而实践中,有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童工不属于工伤、或者以没有实施细则为由不给童工做鉴定,导致了童工在受到伤害后请求赔偿困难重重。
&&& 第四,赔偿的数额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到3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不同的级别,每个级别有相应的赔偿数额,该数额是受伤职工月工资的倍数。受伤童工适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第6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比如,童工在工作中受伤,经过鉴定为伤残六级,其工资标准假定为600元/月。如果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这里暂按照北京市的具体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月工资的14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倍,总共为67458元(以200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28348元来计算);如果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标准来算,则为170088元,两者相比,自然相差很多。
第五、赔偿义务主体不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上工伤保险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在童工案件中,全部费用由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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