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操作风险名词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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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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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性决策方法的名词解释
定义: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比较清楚,也有比较明确的决策目标,但是实现决策目标必须冒一定风险。拓展:在未来的决定因素,可能出现的结果不能作出充分肯定的情况下,根据各种可能结果的客观概率作出的决策。决策者对此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风险型问题具有决策者期望达到的明确标准,存在两个以上的可供选择方案和决策者无法控制的两种以上的自然状态,并且在不同自然状态下不同方案的损益值可以计算出来,对于未来发生何种自然状态,决策者虽然不能作出确定回答,但能大致估计出其发生的概率值。对这类决策问题,常用损益矩阵分析法和决策树法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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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比较清楚,也有比较明确的决策目标;decision making under risk)
风险型决策是风险型决策吧(Risk Type Decision&#47,但是实现决策目标必须冒一定风险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吖~~因为你的帮助偶滴考试肯定可以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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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风险承担( W: x9 A# _' u# O3 l% ^8 T3 k
钟宜华& & 杨连富7 Z&&`/ s, Q5 Z. ]/ v6 V5 i" _# O
+ z, o2 J, @* H, ?' z
& & 日晚11点多钟,陈某按事先的口头约定,用自有的运油车从江西九江市永修县运了3.97吨稀释剂卖给宜丰县某漆业有限公司(卖方送货上门,运费由买方承担;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约定单价在货物质量检验合格后再定)。买方在过磅后下在本公司的储油罐中(密封性不很好,这点双方当事人均明知)。次日,买方经检验,陈某提供的稀释剂质量不合格(指不符合使用要求),遂电话通知陈某退货并要其将稀释剂拖走。之后,买方又多次通知陈某来处理,但陈某在2007年1月才到买方公司处理。此时,双方发现3.97吨稀释剂已挥发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日,陈某向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归还3.97吨稀释剂(折价10719元)。: x3 A! J! Q- M( J' N
分歧" a% P. b# H2 t# {+ `
& &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这3.97吨稀释剂灭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及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两个问题存在争议。
& &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些稀释剂灭失的风险应由原告陈某承担。理由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在本案中,被告先将稀释剂收下,在次日进行检验,发现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后即通知原告,向原告提出了退货并要求原告将稀释剂拖走。这就说明被告已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稀释剂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即原告)承担。
& &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些稀释剂灭失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是:即使被告行使解除权,由于被告已将货收下,在原告取回之前,被告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储存稀释剂的油罐密封不严,未尽妥善的保管义务。7 v2 J7 }3 `&&t" f
& &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和被告均应当对稀释剂的灭失承担责任。理由是:被告在行使解除权后、将货交还给原告之前对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被告未尽该义务而致货物灭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所卖的稀释剂的质量不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是明知的,而且在被告下货时其一直在现场,明知被告的储油罐密封不严,而稀释剂易挥发是其自然属性。原告在被告通知其退货并要求其将稀释剂拖走后过了半年才前往被告处拖回,显然对稀释剂的灭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z8 {, P7 ~: Q
& & 第四种意见除了赞成第三种意见外,还认为,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 & 这3.97吨稀释剂灭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d, h0 d2 l% O! D
& & 这个问题是本案中争议最大也是最关键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处理好本案,就必须对本案所反映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在法律上,本案就涉及关于不完全履行时的风险负担的问题。# K2 Z; \8 l5 O7 K- A
& &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适当履行、缺陷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的债务在质量上或数量上不符合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量的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在数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质的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在质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正是关于质的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的问题。8 b4 v1 r' W6 O8 _$ A* Q
& &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其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这里的质量要求,首先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双方对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确定。
& & 2、因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质保量地履行债务是债务人最主要的义务,一旦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不符合买受人的要求,必然造成买受人不能使用该货物,也就不能实现其买人货物的目的。" _5 @4 Y- G1 p3 ?- j
& & 3、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出卖人关于质的不完全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n" D5 `5 G* ?) t" s
& & 这里的接受,有的人认为不但指收下货物,而且还是对该货物质量的确认。有的人认为,买受人接受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则标的物的风险仍应从交付之日转移至买受人,但不影响买受人依法行使其救济权。笔者赞同关于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属于对该标的物的质量表示确认、而且标的物的风险仍从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买受人接受了标的物之后,不影响其行使救济权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买受人的接受行为构成了买受人对出卖人变更合同中货物质量约定的要约的承诺,是双方对合同质量约定的实质性变更,一旦买受人接受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就不得在事后追究出卖人的不完全履行的责任。2 @, I6 [% {2 G2 i. }* ~# o! x' E
& & 这里的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买受人在收货前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收货或者解除合同,二是在买受人收货(不是指接受)后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此时买受人也可要求退货(也即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如果简单地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似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出卖人承担。在我国也有学者持该观点。如唐德华、孙君秀认为:“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这种不符合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则不发生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即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A4 u4 ^9 e0 C0 q& [
& &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对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9 {6 {" o: u
& & 第一,当买受人在收货前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收货或者解除合同时,视为出卖人并没有交付货物,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 d$ y2 x2 q9 C9 U, a& W& U
& & 第二,当买受人收货(不是指接受)后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此时买受人要求退货(也即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时,由于货物已经交付,在出卖人运回货物之前、在买受人占有货物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这也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一个缺陷所在,也是本案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所在。对此,依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当标的物具有瑕疵,使得买受人享有解除权时,标的物在解除权行使过程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在合同解除时,应返还之物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时,买受人应偿还其价额,并且不能返还的事由不问是否出于返还义务人的过失,也就是说,即使买受人无过失,其也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这也就是使买受人承担解除权行使过程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笔者认为,首先,出卖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质量虽然不合格,但该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了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就应当承担其占有该标的物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当买受人收货(尚未接受)后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此时买受人要求退货(也即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后,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买受人对标的物负有妥善保管的合同附随义务。再次,当买受人收货(尚未接受)后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此时买受人要求退货(也即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后,就发生返还原物的情形。如果标的物已经在买受人行使解除权过程中毁损灭失而致买受人不能返还原物,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承担返还与该标的物相应的价款的义务。% `" ^6 r* y. g3 `1 O" `# k
& & 原告应否对这3.97吨稀释剂的灭失承担责任?&&G0 r' L3 P2 e1 ?: c3 ?8 g
& & 在本案中,被告在收货后的次日经检验发现稀释剂不符合约定要求,即通知原告退货,即拒绝接受该稀释剂,而该稀释剂在原告取回之前因挥发而灭失。按照上述分析,被告应当承担稀释剂灭失的风险。但是,应考虑到,毕竟原告对被告的储存设备的密封性能不佳是明知的,且其对稀释剂易挥发的特性也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在被告通知退货的半年之后才到被告处取回,期间隔了一个夏天和一个秋天,以致稀释剂挥发完。如果原告及时(原告住高安市,距宜丰县约80公里,自己有运油的车辆,合理的时间有7天足够了)前去被告处取回稀释剂,即使被告的储油罐密封性能不好,按合理推算稀释剂只能挥发一小部分,而不会挥发完,损失就不会有这么大。也就是说,原告没有及时取回稀释剂,也是造成稀释剂灭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原告对稀释剂的灭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令被告承担这3.97吨稀释剂灭失的全部风险,明显有失公平。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原告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当然,如果要从严格意义上区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责任份额,笔者认为被告的责任应当稍大一点)。据此,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在互相理解的前提下对本案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3.97吨稀释剂款5800元给原告,解决了此纠纷。
( z. d: \9 w# B* P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 && & 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
金币618 枚主题帖子UID98367
金币618 枚积分2590 点帖子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 n7 H- j/ \& ~; o0 b0 \# L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 &&_$ W4 m+ Y& Y' M; V. r. K
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如果所交付的标的物基本符合质量要求,经过简单的修理或调换即可实现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买受人收货后没有提出拒收或解除合同,而是就质论价要与出卖人进行协商,则标的物风险应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转移至买受人。
金币437 枚主题帖子UID349934
法硕上尉, 积分 885, 距离下一级还需 -8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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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ydh 发表于
15:51 $ I6 s. N5 o0 w: ]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 P: u$ T/ ]& J9 ?3 q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 ...&&A&&J: N1 N" G3 e
第三点这里多加了“及时” 没有一个法条说了要“及时”解除这个标准 你说的只是在买方明知物有瑕疵的情况下收下货物 但是安利的场合时隐蔽瑕疵1 a2 o- K# Z: U
我觉得这就是168条这个条款规定的缺陷,因为他没有规定在收下货物后发现标的质量问题,然后要求解除合同后交还给卖方的风险负担
再就是这个文章的作者是竹乡律师,权威性不足+ u8 Z& ?/ z1 @5 q
* z+ U: N) w9 X
' x/ m" c% v# T" E7 C! g
3 ~; t+ a! ?* P0 a$ u, |; g0 W
金币652 枚主题帖子UID276211
法硕少将, 积分 390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93 积分
金币652 枚积分3907 点帖子
还是别讨论了,没意思,直接等分吧,各说各有理,没意思。
金币346 枚主题帖子UID350819
金币346 枚积分875 点帖子
金币9626 枚主题帖子UID194079
猪头小队长
金币9626 枚积分29751 点帖子
我是法硕人 发表于
第三点这里多加了“及时” 没有一个法条说了要“及时”解除这个标准 你说的只是在买方明知物有瑕疵的情况 ...: H- w+ R9 m3 Y; o0 t1 p8 c
法条里是没说“及时”,但是一般法理都认为,根据诚信原则应该及时通知(当然什么叫“及时”仍然需要法律解释)。如果一方知道货物有问题而故意拖延不通知则可以认为是违反了诚信原则,丧失违约求偿权。
金币437 枚主题帖子UID349934
法硕上尉, 积分 885, 距离下一级还需 -85 积分
金币437 枚积分885 点帖子
超级菜鸟 发表于
法条里是没说“及时”,但是一般法理都认为,根据诚信原则应该及时通知(当然什么叫“及时”仍然需要法律 ...6 W3 y( K- z* U; b8 V
你说的恰恰就证明了我说的,这里面违法诚信原则的就是卖方。# U/ N0 G& b7 @5 Q3 G&&F
而且我说的这个及时不是你说的那个,具体你看看案例吧
金币618 枚主题帖子UID98367
金币618 枚积分2590 点帖子
我是法硕人 发表于
20:43 , m4 c4 C/ z6 F0 f7 @0 F
你说的恰恰就证明了我说的,这里面违法诚信原则的就是卖方。& T' y4 J: h- _6 s9 y5 Z
而且我说的这个及时不是你说的那个,具体你 ...4 g2 m4 X) A- o
那你觉得考试里是哪一方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呢?
金币437 枚主题帖子UID349934
法硕上尉, 积分 885, 距离下一级还需 -85 积分
金币437 枚积分885 点帖子
yxydh 发表于
22:43 * }/ D0 T* A# v, S# u' j
那你觉得考试里是哪一方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呢?
我觉得这个题目有争议的,为了这个问题我看了几篇论文
很多人都提到了148条这个条款的缺陷# C: A& G, w$ e# T; z
我觉得呢 还是买方的责任 适用交付主义 (我答错了)
金币618 枚主题帖子UID98367
金币618 枚积分2590 点帖子
我是法硕人 发表于
22:46 . T2 c" ]6 P8 ~: r0 \&&m; }
我觉得这个题目有争议的,为了这个问题我看了几篇论文! ^2 l* G0 i9 D& d! r8 N
很多人都提到了148条这个条款的缺陷
我觉得呢 还 ...
我当时答得出卖人的责任。。。唉,怎么就没有个标准答案呢
金币437 枚主题帖子UID349934
法硕上尉, 积分 885, 距离下一级还需 -85 积分
金币437 枚积分885 点帖子
yxydh 发表于
我当时答得出卖人的责任。。。唉,怎么就没有个标准答案呢
那咱俩都错了 其实也不能怪 148条本来就是有缺陷的 德国民法典这种情况就是出卖人的责任 但是我国的民法那个148条根本就没说清楚案例中的那种情况
金币618 枚主题帖子UID9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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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达公司与东正电器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飞达公司购买东正公司价值30万元的VCD机,东正公司按期将VCD机送至飞达公司,飞达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批电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飞达公司据此拒收该批货物。不料,当晚突起风雨,造成电器全部毁损。双方均认为对方应承担责任,因而成讼。1 \9 S( x( d: C& m+ h9 F1 ^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正公司虽然将标的物送到了飞达公司住所地,但该批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作为买受人的飞达公司有权拒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出卖人东正公司承担。
金币618 枚主题帖子UID9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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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是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又称风险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以下原则确定: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标的物在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即属第6种情况,东正公司已将飞达公司的电器运到双方约定的地点,但由于该批电器质量不合格,飞达公司有权拒收,在此情况下,作为出卖人的东正公司并未真正将货物交给作为买受人的飞达公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东正公司承担。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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