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雷噬嗑卦 饥人遇食预测身体

火雷噬嗑卦子孙_百度知道
火雷噬嗑卦子孙
火雷噬嗑卦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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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咬铜吃铁般坚决付出努力,你应该能通过,没有过不了关的,前程光明之卦,因此。因雷火力大,本卦和变卦相同,皆上上卦噬磕卦乃雷光相击。本卦暗示大付出必有大回报。只要努力,所以辉光宇宙,别焦虑了,而且要有勇气,你决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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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刘大爷身体
出生:82 年 性别:男 占事:听父亲说我们小区的刘大爷坐轮椅了,不知道他什么病?严重吗?
公历起卦时间:日12时47分 (在线摇卦)
农历:丙申年四月廿二日午时
立夏:日09时24分
芒种:日14时09分
干支:丙申年 癸巳月 庚戌日 壬午时  (日空:寅卯)
神煞:驿马-申 桃花-卯 日禄-申 贵人-丑,未
          巽宫:天雷无妄 (六冲)    巽宫:火雷噬嗑   
六神  伏神   本    卦         变    卦
腾蛇       妻财壬戌土 ▅▅▅▅▅      子孙己巳火 ▅▅▅▅▅  
勾陈       官鬼壬申金 ▅▅▅▅▅   ○→ 妻财己未土 ▅▅ ▅▅ 世
朱雀       子孙壬午火 ▅▅▅▅▅ 世    官鬼己酉金 ▅▅▅▅▅  
青龙       妻财庚辰土 ▅▅ ▅▅      妻财庚辰土 ▅▅ ▅▅  
玄武       兄弟庚寅木 ▅▅ ▅▅      兄弟庚寅木 ▅▅ ▅▅ 应
白虎       父母庚子水 ▅▅▅▅▅ 应    父母庚子水 ▅▅▅▅▅  
严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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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脑血管的病,确实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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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脑血管的病,确实严重
额这样!!!
恐怕是头部血管问题,很严重。
大脑神经系统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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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卦第二十一(下震雷上离火——火雷噬嗑)
噬嗑,亨;利用狱。
1、噬嗑卦象物在口中,间隔上下齿,则使上下齿咬合而去其物,象征施用刑罚以去除障碍之意,障碍排除则事可亨通。而其六五爻柔顺而得中,主刑狱,故利于施用刑罚。
&#9678;噬嗑,用牙齿咬合以去物之意。&#9678;狱,谓施用刑罚。
2、刘沅曰:噬,啮也。嗑,合也。颐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上下两阳而中虚,颐之象。四,一阳间于其中,颐中有物之象。震有威、离有明,物有为造化之梗者,必以刑狱治之。六五为治狱之主,柔而得中,故利用狱。&#9678;啮,音蹑,使上下齿咬合之意。
3、尚秉和曰:上下之不能相合者,中必有物间之,啮而去其间,则合而通矣。国家之有刑狱,亦复如此。民有梗化者,以刑克之,则顽梗去,而上下通矣,故曰利用狱。
4、序卦传: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5、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刚柔交,故“亨”也。坎为狱,艮为手,离为明,四以不正,而系于狱。上当之三,蔽四成丰,折狱致刑,故“利用狱”。坤为用也。
6、颐中有物曰噬嗑,谓九四也。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齧而后亨。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1、彖传曰:口腔中上下颚之间有食物,则用牙齿咬合以去之,故称为噬嗑。而噬嗑之所以能亨,乃以其卦象下震动、上离明,震威、离明分处上下体,刚柔并济,以示用刑之威震而明察,震雷、离电相随兴作,交合而不乱,以示用刑之理法彰明。&#9678;颐,音宜,谓口腔中上下颚之间。&#9678;章,同「彰」,明也。
2、李士鉁曰:上、初象辅颊,二、三、五象上下齿,九四在中象物,四不中正,故须啮而去之。
3、孔颖达曰:震刚在下,离柔在上,欲见明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与动虽各一事,然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
4、程颐曰: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有离贰怨隙者,盖谗邪间于其间也,除去之则和合矣。间隔者,天下之大害;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去天下之间隔在任刑罚,故取用刑为义。
5、而六五爻柔顺居中,高处尊位,虽阴居阳位,非得其正位,却能刚柔并济,而利于施用刑罚。
6、程颐曰:六五以柔居中,为用柔得中之义。上行,谓居尊位。虽不当位,谓以柔居五为不当。而利用狱者,谓治狱之道,全刚则失于严暴,过柔则失于宽纵,五为用狱之主,以柔处刚而得中,得用狱之宜也。
7、刘沅曰:六五以仁柔居心,不柔则失之暴,过柔则失之宽,柔得中则宽猛得宜,有哀矜之心,无姑息之过,如雷之断,如电之明,济之以仁术,则无寃滥矣。
8、李舜臣曰: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
9、“颐中有物,曰噬嗑”虞翻曰:物谓四,则所噬干脯也。颐中无物,则口不噬。故先举“颐中有物曰噬嗑”也。
10、“噬嗑而亨”崔觐曰:物在颐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于上下之间,有乱群者,当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狱”。
11、“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卢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刚柔分也。分则雷动于下,电照于上,合成天威,故曰雷电合而成章也。
12、“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虽则失位,文明以中,断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狱”。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勑法。
1、大象传曰:电以明照、雷以威势,二者乃相须并现之物,威镇而明察,有用刑之象,故以象征噬嗑卦。
2、宋衷曰:雷动而威,电照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不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
3、古先圣王观察噬嗑卦电明、雷威相须并现,威镇而明察之象,悟知施政当先辨明刑罚之轻重,整饬法令之得失,方能使万方顺服,天下一心。&#9678;勑,音饬,整饬也。
4、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之,明罚勑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5、王符曰:夫积怠之俗,赏不隆则善不劝,罚不重则恶不惩,故凡欲变改风俗者,其刑赏罚,必使足惊心破胆,民乃易视。
6、刘沅曰:明者,辨也,辨其轻重,象电之明;勑者,正也,正其得失,象雷之威。罚者,法之用,即一时所用之法;法者,罚之体,即平日所定之法。
圣王以礼乐化天下,有梗顽不顺者,必以刑罚治之。夫噬之所以嗑之,明刑所以弼教,非尚猛也,欲受罚者改其恶,无非仁民之心也。
7、马振彪曰:圣世彰善瘅恶,明威并用,道在雷厉风行。水懦弱,民狎而翫之,故多死焉;火猛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治刑之法,取火雷为象,盖有道矣。然以柔中为主,仍不失辟以止辟,刑期无刑之意。老子擅用柔,经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盖得柔中之道矣。
8、“雷电,噬嗑”宋衷曰: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
9、“先王以明罚敕法”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之,明罚敕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1、初九阳刚得位,处噬嗑卦之始,犹如初触刑法,其过轻微者,仅处以穿着窒足之刑械,以限制其行动之刑罚。惟其秉阳刚之质,有受小惩而能大诫之象,不至于有贰过,故其无所咎害。&#9678;屦,音聚,履也,以足穿着之意。&#9678;校,音教,脚桎也,束缚足部之木制刑具。&#9678;灭趾,限制脚之行动也。灭,无也。&
趾,足也。
2、王弼曰: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着;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
3、刘沅曰:初九居初无位,下民之象。刚而不柔,方动之初,其恶未甚,止恶于初,而用轻刑,所谓小惩而大戒也。初、上无位,受刑之人;中四爻,则用刑之人也。
4、虞翻曰:屦,贯。趾,足也。震为足,坎为校;震没坎下,故“屦校灭趾”。初位得正,故“无咎”。
5、干宝曰:“趾,足也,屦校,贯械也。初居刚躁之家,体贪狠之性,以震掩巽,强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屦校之刑,故曰“屦校灭趾”。得位于初,顾震知惧,小徵大戒,以免刑戮,故曰“无咎”矣。
6、象传曰:初九被处以穿着窒足之刑械,以限制其行动之刑罚者,乃戒其不再以恶小而行之也。
7、马其昶曰:屦校于足,则行为之窒,若灭趾者然,所以惩其妄行也。荷校于首,则耳为之累,若灭耳者然,所以罪其不聪也。灭趾、灭耳,乃说制刑之意,非被刑之象也。
8、系辞传下: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9、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阴消阳,其亡其亡。故五变灭初,否坤杀不行也。干宝曰:不敢遂行强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1、六二柔顺中正,当噬嗑之时,有用刑顺当无碍之象。然其下乘初刚,谨慎知惧,谨守中道,噬嗑而不贪其味,犹如用刑谨慎而适中,故无咎害。&#9678;噬肤,谓用刑顺当无碍也。噬,喻用刑。肤,肉之柔脆易嗑者。&#9678;灭鼻,谓噬嗑而不贪美味,以喻用刑能谨慎而适中。灭,亡也。鼻,味也。
2、李士鉁曰:近皮之肉,柔而美者曰肤。六二柔居柔位而得中,故称肤,本易噬也,而下乘初刚,初象人之下齿,凡人食物,下齿动而上噬,故近下齿者先糜。物噬而后口合,邪去而后人安,虽乘刚过猛,固无咎也。
3、李士鉁又曰:噬物和刑狱,象相似而义通。初、上在口外,固不言噬而言刑,中四爻在口内,故不言刑而言噬。六爻如一身,初足、上首,中间则骨与肉。四爻在中而刚,肉中之骨也,三、五近骨之肉,二则近皮之肉也。
4、虞翻曰:噬,食也。艮为肤,为鼻;鼻没坎水中,隐藏不见,故“噬肤灭鼻”。乘刚,又得正多誉,故“无咎”。
5、象传曰:六二施刑顺当,用刑谨慎而适中者,乃因其本柔顺中正之质,下乘初刚之倔强难服者,能谨慎知惧以施其刑。
6、马其昶曰:肤者人之所嗜,六二乘刚知惧,不贪其味,故灭鼻无咎。屦校者非无足,不行刚若亡其足;噬肤者非无鼻,弗臭则若亡其鼻也。
7、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体艮。艮为鼻,“又为黔喙,噬肤灭鼻之象也。乘刚,噬必深,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刻虽峻,得所疾也。虽则灭鼻,而无咎矣。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1、六三阴柔失位而不中,当噬嗑之时,有用刑无方,致受刑者不服而生怨之象,犹如啮咬腊肉,其质坚硬,其味辛苦,而不堪入口。惟其上承九四阳刚,而下不乘刚,用刑不加于刚正者,故虽有小憾惜,而无咎害。&#9678;噬腊肉,喻用刑于不服者。腊肉:肉之陈久而坚硬味厚者。腊,音习。&#9678;毒,谓味之辛苦者,喻心存怨气。
2、王弼曰:六三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刚,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3、马其昶曰:六三不中正,其所噬肉炀于火而焦焉,则其味苦不堪食,故曰遇毒。然以其苦而不食,则不致有他患,故虽小吝而无咎。
4、马其昶曰:六二噬肤灭鼻,以甘美而不贪;六三腊肉遇毒,以味苦而见弃,皆勤于礼而戒谨者。国语云,厚味实腊毒。盖腊苦人知之,厚味人溺之,故举以相况,使人知慎也。
5、虞翻曰:三在肤里,故称肉。离日之,为昔;坎为毒,故“噬昔肉遇毒”。毒谓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与上易位,利用狱成丰,故“无咎”也。
6、象传曰:六三用刑无方,致受刑者不服而生怨者,乃因其阴柔失位而不中,居位不得其当。
7、黄寿祺曰:治理刑狱,必先正位,才能服众。六三遇毒小吝,实由于其居位未正,而匆匆施用刑法,故象传特发位不当之义。
8、荀爽曰:腊肉,谓四也。三以不正,噬取异家,法当遇罪,故曰“遇毒”。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则免于罪,故“无咎”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1、九四阳刚失位不中,当噬嗑之时,有施用刑罚而难获顺利之象,犹如啮咬带骨之肉块,而触之于骨,难以啮合。惟其居近君之位,秉性如金矢般之刚直,有胆有识,其施刑如用金矢之刺干胏,虽坚硬而可噬。惟其阳居阴位,有不能坚持到底之虞,故利于艰困中固守正道,则可获吉祥。&#9678;胏,音梓,带骨之肉块,喻难以施刑者。&#9678;金矢,喻秉性刚直者。金,刚也;矢,直也。
2、王弼曰:九四虽体阳刚,为阴之主,而履不获中,居非其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胏也。然其噬干胏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
3、陆绩曰: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干胏也。金矢者,取其刚直也。噬干胏虽复艰难,终得申其刚直,虽获正吉,未为光大也。
4、陆绩曰:肉有骨,谓之胏。离为干肉,又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干胏也。金矢者,取其刚直也。噬胏虽复艰难,终得申其刚直,虽获正吉,未为光大也。
5、象传曰:九四之治狱用刑,须于艰困中固守正道,始可获吉祥者。乃谓其治狱之道,尚未能广受肯定而顺利推行。虽得金矢,仍应艰贞自守。
6、刘沅曰:离本光明,九四居离初故未光,知其未光而持以艰贞,亦非难光也。此戒人恃刚之意。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1、六五阴柔失位,以柔乘刚,当噬嗑之时,有施用刑罚未能使人尽服之虞。犹如噬咬干肉而难以下咽,惟其柔和得中,又高居阳刚尊位,具刚中之质,有如黄金般刚毅坚贞之信心,若能固守贞正以防危厉,必可治狱而无咎害。&#9678;噬干肉,亦喻施刑于不服者。&#9678;黄金,喻人心之刚毅坚贞者。
2、王弼曰:六五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惟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贞厉而无咎也。
3、李过曰: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公也;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4、虞翻曰:阴称肉,位当离,日中烈,故干肉也。干金黄,故“得黄金”。贞,正。厉,危也。变而得正,故“无咎”。
5、王弼曰: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承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然处得尊位,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已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6、象传曰:六五能固守贞正以防危厉,必可治狱而无咎害者,乃戒其施用刑罚须求其正当。
7、赵汝谋曰:六五以柔用狱,行以贞厉,其无咎者,得用狱之当者也。
8、荀爽曰:谓阴来正居,是而厉阳也。以阴厉阳,正居其处。而无咎者,以从下升上,不失其中。所言得当。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1、上九以刚亢之阳,居噬嗑之极,有屡犯刑法仍积恶不改之象,犹如刚愎自用者,有耳而无聪,屡受明戒而充耳不闻,不知悔改,终致颈项上被套上枷锁,施以严刑,故有凶灾。&#9678;何,同「荷」,负荷也。&#9678;校,木制项上之枷锁。
2、刘沅曰:上九偏刚居上,居至明之世,遇雷动之威,稔恶不改,是有耳而无聪,遇明断而不闻知,必受严刑,故凶。
3、李士鉁曰:圣人设刑狱,所以生人愧悔之心,而示以迁善之道。灭趾则缩足不行,可无长恶之患;灭耳则善言不入,终无改过之由。
4、黄寿祺曰:初九屦校灭趾,为小惩而大诫:上九何校灭耳,为积恶不改。
5、系辞传下:子曰: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灭耳,凶。
6、荀爽曰:为五所何,故曰“何校”。据五应三,欲尽灭坎。上体坎,为耳。故曰“灭耳凶”。上以不正,侵欲无已,夺取异家,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7、郑玄曰:离为槁木;坎为耳,木在耳上,“何校灭耳”之象也。
8、象传曰:上九屡犯刑法仍积恶不改,终致颈项上被套上枷锁,施以严刑者,乃因其刚愎自用,有耳而无聪,屡受明戒而充耳不闻。
9、马振彪曰:治狱者戒其过刚,受罚者欲其改过,皆仁民之心也。五为治狱之君,四为治狱之卿,二、三为治狱之吏,初为下民,止恶无咎。上非民非君,盛世之顽谗,山泽之狂夫,皆其类也。
10、《九家易》曰:当据离坎,以为聪明。坎既不正,今欲灭之。故曰“聪不明也”。
11、马其昶曰:古者刑以弼教。初、上二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中四爻,则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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