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纲综合利用公司是全民科学素质纲要2016所有有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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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haidong918 于
09:00 编辑
内容提要:在苏联的政治教科书中,国有制和全民所有制都被贴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这里指出了这三种所有制的区别。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以平等的份额拥有资本所有权。因此一方面,全体劳动者拥有支配资本的最高决策权,并能有效地控制拥有支配权授权的代表,另一方面劳动者不仅能得到工资,而且能够获得利润。全民所有制与国有制的区别不论是在资产阶级国家,还是在工人阶级国家,都存在着国家所有制。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资产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工人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制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国家所有制”在这两种国家中存在着这种性质上的差别呢?工人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即生产资料(资本)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资产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其生产资料(资本)归整个资产阶级所有。为什么工人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呢?因为工人阶级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1]这就是全民所有制中最基本的代表关系。没有这种代表关系,国家所有制就不是全民所有制,从而也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实,国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是有区别的,全民所有制是国有制的标签,贴上这个标签的目的不过是为了证明国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在这里,我们要比较这两种所有制,以找出这两种所有制的区别。国有制是已经实现的所有制,我们可以根据现实中的国有制找到它的各个方面的规定,全民所有制是没有实现的所有制,我们需要根据它的概念找到它的各个方面的规定。在只有一个资本所有者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家理所当然的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即把意志体现在资本中的权力[2]。资本家之所以拥有支配权,是因为其是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拥有支配权的资本家要想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需要为资本的支配提供被自己承认的意志。其它主体也能提供支配资本的意志,但是这些主体并没有支配权,因此他们的意志只是无效的意志即不能实现的意志。只有拥有支配权的资本家承认的意志才是有效意志即能够实现的意志。有效意志的产生是支配资本的过程得以展开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或只有支配资本的无效意志,支配过程则无法进行。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是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因而每一个股东都理所当然的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由于在股份公司中,每一个股东都不是拥有100%资本的所有权主体,而只是拥有部分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因而每一个股东拥有的都不是完全支配权,而只是份额支配权。股份公司中存在着许多资本所有权主体,这就决定它的有效意志的产生过程比典型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相应过程存在着区别。在典型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的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就是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在股份公司中,单一股东即资本的单一所有权主体的意志不一定能够成为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如果一个股东只拥有5%的股份,而且他提出的意志没有获得其他股东的支持,那么这个股东所提出的意志就不是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3]在股份公司中,股东的有效意志的产生过程包含一系列环节:召集、提案、发言(讨论)、表决。召集就是将所有拥有份额支配权的股东集中起来,让他们讨论和表决支配资本的意志。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拥有召集全体股东的权力,只有拥有一定份额股权的股东比如10%股权的股东支持的召集要求,才是能够发生相应效力的有效召集,而这些提出有效召集要求的股东就是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是将支配资本的方案即意志提出来,让全体股东进行讨论和表决。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有权提出支配资本的方案,只有那些得到拥有一定股份的股东的支持的方案才能够被提出来,这些股东提出方案的过程就是在行使提案权。发言就是对资本的支配表明观点,只要条件允许,拥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也能行使发言权。表决就是股东就被提出的支配资本方案表达自己的意志。在经过了召集、提案、发言之后,那些支配资本的方案如果通过表决,就成为全体股东所提出的有效意志,也就是能够在支配资本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意志。[4]由于在股份公司中存在着较多的股东,因此股东所拥有的份额支配权则包含着这些内容:召集权、提案权、发言权和表决权。支配权包含提案权、发言权、表决权,是有条件的:在被支配的客体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时,所有权主体所拥有的支配权则不包含这些内容,在被支配的客体存在着较多的所有权主体时,所有权主体所拥有的支配权才包含这些内容。全民所有制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所有制。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因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全民所有制中,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很多,因而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的支配资本的权力都只是份额支配权,而不是完全支配权。这就意味着个别社会成员或较少的社会成员的支配资本的意志是无效的,他们无法独立地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只有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才是有效意志,才能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过程中。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意志是通过提案、发言、表决这些环节产生的。由于不可能将全体社会成员召集在一起,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社会成员作为所有权主体所拥有份额支配权包含这些内容:提案权、发言权、表决权。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主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应当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也就是说,全体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资本中的权力。但是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意志从来没有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中。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意志之所以没有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过程中,是因为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从来没有形成自己的意志。全体社会成员之所以没有形成自己的意志,是因为他们没有提案权、发言权、表决权。尽管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不能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中存在着一定的原因,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不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必然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反过来说,特定主体如果不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那么其一定不是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不拥有针对资本的支配权。因此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不是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在只有一个资本所有者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只有两种主体能够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资本家、资本家的代表。资本家拥有资本所有权,因而资本家便自然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资本家的代表之所以能够行使支配权,不是因为他们拥有对资本的所有权,而是因为资本家将对资本的支配权授给了代表。资本家将支配权授给特定的主体,是为了让特定的主体作为自己的代表行使支配权,也就是说让特定的主体不是为了自己行使支配权,而是为了资本家行使支配权。在对资本的支配权领域内,资本家实际上拥有两个方面的权力。第一方面的权力就是直接的对资本的支配权即将意志体现在资本中的权力。第二方面的权力包含这样的内容:将行使支配权的权力授给特定主体的权力即确定特定主体为行使支配权的代表的权力,收回授给特定主体的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即撤销特定主体代表身份的权力。资本家将行使支配权的权力授给特定主体,只要特定的主体接受这种授权,特定的主体便获得行使支配权的权力,从而特定的主体便成为资本家的代表。但是特定主体并不能永远拥有行使支配权的权力,资本家可以收回对特定主体的授权,这样特定的主体便不再拥有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其也就不再是资本家的代表了。在特定的主体不再拥有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后,资本家就可以让其他的主体来接受行使支配权的授权,以便让接受授权的新的代表行使支配权。在股份公司中,只有两种主体能够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股东、股东的代表。在股份公司中,充当董事的特定主体是全体股东的代表。全体股东是拥有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所以他们自然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董事即全体股东的代表之所以拥有行使支配权的权力,是因为全体股东向董事授予了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全体股东向特定的主体授权是通过让特定的主体担任董事职务来实现的,在特定的主体成为董事之后便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在股份公司中,全体股东显然拥有这两项权力:将行使支配权的权力授给特定主体的权力即确定特定主体为行使支配权的代表的权力,收回授给特定主体的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即撤销特定主体代表身份的权力。这二项权力实际上通过确定和撤销特定主体的职务实现的。在全民所有制中,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及其代表能够行使支配权,全体社会成员是作为资本所有者而获得支配权的,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则是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而获得行使支配权的权力的。跟股份公司和典型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一样,全体社会成员拥有这样的权力:将行使支配权的权力授给特定主体的权力即确定特定主体为行使支配权的代表的权力,收回授给特定主体的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即撤销特定主体代表身份的权力。从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开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便认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如果这一论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国有制就应当具有全民所有制的一切特征,否则的话,国有制就不是全民所有制。在全民所有制中,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及其代表才能获得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其中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是通过授权获得行使支配权的。在国有制中,拥有行使支配权的权力的主体是国家及其代表。如果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那么拥有行使支配权的权力主体就应当要么是全体社会成员,要么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由于国家不可能是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如果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话,那么国家就只可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国家是因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而获得行使支配权的权力。但是国家所拥有的行使支配权的权力是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吗?国家是否是因为获得这种授权而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在国有制中的代表的?如果国家在国有制中拥有的行使支配权的权力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那么全体社会成员在国有制中便拥有收回对国家的授权的权力。如果国家在国有制中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那么全体社会成员在国有制中便拥有撤销国家代表身份的权力。实际上在国有制中,不论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全体社会成员都没有权力收回国家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国有制的历史表明了这一点:国家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从来没有被剥夺过,这种权力在将来也不可能被剥夺。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撤销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代表身份的权力。国有制的历史表明了这一点:国家从来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而且将来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因此在国有制中,国家对资本的支配权并不是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因此在国有制中,国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身份,是国家自己赋予的,它并没有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承认。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将特定主体确定为拥有行使支配权的权力的代表的权力。如果全体社会成员拥有这项权力,那么在国有制中便会出现其他主体取代国家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的情况。国有制并没有出现这样情况,而且在将来也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全体社会成员不拥有这些权力表明:国有制中国家所拥有的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授予的,国家不是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才获得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力。既然国家所拥有的行使支配权的权力不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既然国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那么国有制便不是全民所有制。
载入中......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纯收入是工资和利润之和,在通常情况下,纯收入不会全部转化为个人收入,资本所有者需要拿出一部分利润用作积累,这样一来可以分配给个人的收入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工资和扣除积累之后的利润即红利。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实际上这种生产资料分配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本,既然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拥有资本,那么利润也应该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全民所有制中,获得收入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两种收入,工资和红利,工资是他们作为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红利是他们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收入。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的社会成员,不管他们拥有什么其它的收入,都能获得红利,因为他们是社会成员。在全民所有制中,红利的分配应具有这样的特点:1红利在利润中的比例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决定,因为他们是资本所有者。2红利是独立分配的收入,它不和其它收入合在一起分配。3不论红利在利润中占有多大的比例,红利的分配都是预先确定下来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相同份额的红利。同全民所有制一样,国有企业的纯收入是工资和利润之和。工资是国企劳动者的收入,除此之外,在初次分配中国企劳动者没有其它收入。这就是它和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一种区别,在国有制中劳动者不拥有红利这种收入,在全民所有制中劳动者则拥有这种收入。在国有制中利润分为红利和积累,积累留在企业,而红利则上交财政。在国有制中,红利的分配具有这样几种特点:1 红利在利润中的比例由国家官员及其代表决定的。2 红利不是独立分配的收入,而是和其它的财政收入合在一起分配的收入。3 红利的分配不是预先确定下来的,它是作为财政支出由国家官员来分配的。经过分配,红利被分到全体社会成员或某些社会成员手中。至于红利到底分配给了哪些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作为个人得到了 多少份额,则取决于国家及其代表的意志。国家及其代表到底如何进行分配至少由这些因素所决定:1 国家的阶级属性,如果国家是资产阶级国家,那红利的分配则会倾向于资产阶级,如果国家的统治阶级是工人阶级,那么国有制红利的分配则倾向于工人阶级 。2 在一定时段内,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分配分红,国有制的红利的较大份额投到重点领域,较小的份额则投入到非重点领域.。3 国家代表的腐败程度,国家官员的腐败程度严重则被国家官员截流的红利就多,否则就少。 & && & 全民所有制的非社会主义性质和非现实性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看来,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制是比集体所有制更为高级更为发达的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具有什么样的特征使得它比集体所有制更为高级和发达呢?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理论上具有的根本区别不过是拥有生产资料的主体不同:全民所有制中,拥有生产资料的主体为全体社会成员,集体所有制中,拥有生产资料主体为集体。全民所有制是拥有生产资料的主体最为广泛的所有制形式: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中,拥有生产资料的主体则狭窄得多。因而全民所有制是最为高级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5]上述结论得出的基础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我们凭借什么来得出这个结论?这两种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依据是什么?对此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没有回答,接受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也没有回答。不论在哪一种社会形态中,全体社会成员都可分为两类:劳动者和非劳动者,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在完全实现了社会主义的社会,至少包含这样几种非劳动者:1 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成员。2 具有劳动能力却没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成员。3 绝大多数未成年的社会成员。在全民所有制中,这些社会成员都拥有生产资料,从而他们都能从中获得收入。他们获得的这种收入都是初次分配的收入,但是他们获得的这种收入都是剥削性收入:他们没有付出劳动就获得的收入。在社会中存在资本主义企业的情况下,全民所有制这种制度,不仅向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分配生产资料,而且还向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分配生产资料,因为他们都是社会成员。由于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劳动者不仅能在资本主义企业中拿到工资,而且还能在全民所有制中拿到利润。由于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企业中的资本所有者不仅能够在资本主义企业中拿到利润,而且还能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拿到利润。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收入的分配都不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6]因此,全民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马克思在论述股份公司时,曾经提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资本的分配。“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的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7] “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指的是股份公司。“生产者”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在这里,马克思提到了三种所有制:小生产、资本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典型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一般是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小生产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从资本主义所有制发展出来的所有制,其中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必需过渡点。小生产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由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但是小生产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依然存在着差别:小生产是单个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劳动者和非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论在什么样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的所有权主体都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但是在不同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所有权主体行使支配权的方式却存在着差别。股份公司与典型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在所有权主体的数量上,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使这两种所有制在所有权主体行使支配权的方式上形成差别,这种差别又使两种所有制在所有权主体行使支配权所花费的代价上形成差别。与典型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相比,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主体确定有效意志所花费的时间较长,所花费的费用和所有权主体的劳动力也较多。全民所有制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资本的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股份公司一样,都有许多资本所有者。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资本支配权。在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者行使支配权就是全体股东行使支配权。就象股份公司一样,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者行使支配权,就是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全民公决。在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者行使支配权包括这些环节:召集、提案、发言、表决,但是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者行使支配权只包括这些环节:提案、发言、表决。在全民所有制,资本所有者行使支配权不包含召集这一环节,是因为社会成员的数量太大,根本不可能将全体社会成员召集起来。通常,股份公司只有几万或几十万个股东,少数的股份公司有几百万个股东。但是在大国中,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者的数量却远远超过这个数量。例如:中国有13亿社会成员,这13亿社会成员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本所有者,所以在中国任何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便有13亿资本所有者。13亿社会成员作为资本所有者则拥有中国任何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支配权,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中国任何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13亿分之一的份额支配权。一般来说,一个社会成员只拥有几家股份公司的股权,因此一个社会成员只需要在这几家股份公司中行使支配权。但是如果我们要普及全民所有制话,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需要在其中行使支配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数量就多了。例如在中国普及全民所有制,那么中国至少应有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拥有份额资本,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在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行使支配权。社会成员是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者,他们拥有按照平等的份额获得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的权利。全体社会成员在行使对全民所有制的资本的支配权时,决不是毫无目的的。他们希望通过自己对支配权的行使能够使资本在运动中产生利润。全民所有制的资本获得的利润越多,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收入也就越多。既然利润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那么他们会积极而合理的行使支配权,因为这种行为会产生出提高他们收入的结果。既然利润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那么他们便会努力地避免某些社会成员对资本的侵犯,因为这种侵犯所造成的损害,如果不由侵犯者来承担,那么就由全体社会成员来承担。中国较为普遍地采用全民所有制,就意味着任何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具有拥有平等份额资本的13亿资本所有者,就意味着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在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拥有份额资本。在这种资本所有权关系中,全体社会成员能否顺利地让支配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得到行使,从而避免可能的侵犯并让资本提供较多的利润?
在全民所有制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体社会成员既可以设定代表为自己行使一部分支配权,也可以不要任何代表,由自己行使全部对资本的支配权。我们在这里假设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没有为自己设定代表,看一看由全体社会成员来行使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支配权,是否具有现实性?每一个社会成员行使支配权都是需要花费劳动力的,我们假设每一个社会成员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行使一个星期的支配权需要花费他们一天的劳动力,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支配权。这就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为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行使一个星期的支配权,就需要花费十几万乘以七分之一天的劳动力。这显然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不能承受的。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行使一次支配权,就是进行一次全民公决。进行全民公决是很花时间的,行使一次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全体社会成员为了维持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资本一年的正常运动,至少需要行使十次支配权,那么全体社会成员要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行使支配权至少需要十个月的时间。要为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行使支配权则需十几万乘以十个月的时间。因此从花费时间上来看,由全体社会成员行使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支配权,显然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如果让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支配权,是他们无法承受的话,那么由全体社会成员设定自己的代表,再由代表来支配每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会产生出什么样的结果呢?在全体社会成员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选择了行使支配权的代表之后,作为希望获得较多利润的资本所有者的全体社会成员依然需要完成两个方面的任务:1 行使最重要的对资本的支配权。2 控制自己在全民所有制中行使支配权的代表。这就象股份公司中的全体股东在确定也自己的所有董事会成员后需要完成的任务一样。为了避免自己的代表疏忽和侵权给自己带来损失,全体社会成员必须行使最重要的支配权和行使控制自己代表的权力。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只拥有的较小的资本份额,即使他们在行使支配权时,由于疏忽和侵权给全体社会成员造成的损失,他们往往不需要为全部的损失责任,而只是需要按照自己拥有的资本份额为全部的损失承担很小一部分损失。因此在他们没有受到相应控制的情况下,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就有可能利用支配权的行使侵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资本。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拥有100%的资本,不论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失都由全体社会成员完全承担。因此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比其他主体强烈地避免损失的动机。正是由于全体社会成员具有这种强烈的动机,最重要的支配权才应当由他们行使,拥有支配权的代表才应当由他们来控制。只有这样分配支配权,才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代表的侵权及其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的损失。一般来说,在一家股份公司需有五个以上的董事作为全体股东代表行使支配权。同股份公司一样,全体社会成员需要在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设定五个以上的代表,并让自己的代表支配资本。全体社会成员为了控制这些代表需要根据情况行使这些权力:1 任命和撤销自己的代表的权力。2 确定和调整代表工资的权力。3 通过代表行使支配资本的权力。4 通过代表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资本运动信息的权力。很显然,全体社会成员不可能较好地控制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代表,并行使最重要的支配权。就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承担的任务来讲,全体社会成员顶多能够控制十家左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代表。即使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采用一定结构连接起来,全体社会成员也不可能控制十几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中的大多数代表。不论全体社会成员是否设定自己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都 不可能控制数量众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体社会成员不能控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便会产生这样的后果:资本容易遭受侵犯,全体社会成员很难获得利润,他们往往只能承受亏损。因此全民所有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应当采取的所有制,它极可能为全体社会成员带来亏损。
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非劳动者不拥有资本所有权,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生产资料,进而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在股份公司中,很容易出现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很难维持,劳动者转让资本所有权和劳动者不再在股份公司中劳动都可以破坏这种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既成的资本所有权的关系则能得到维持。为了维持这种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需作出两个方面的规定:1单一的劳动者所拥有的资本所有权不能被转让。2 当特定的主体成为企业的劳动者时,特定的主体便获得特定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当特定的主体不再为特定的企业提供劳动力时,特定的主体便丧失其在特定的企业中的资本所有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企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资本来实现,而不能通过全国范围的全体劳动者拥有共同资本来实现。在全国的范围内让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资本所有权,使全体劳动者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具有极高的难度,甚至使支配权的行使达不到起码的要求:基本上保障资本不被侵犯,全体劳动者则很难通过支配权的行使达到符合自己利益的目标。只在企业范围内让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资本所有权,才能使全体劳动者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只具有较小的难度。这是因为一方面每一个劳动者只拥有一家企业的资本,而不是拥有很多家企业的资本,另一方面每一个劳动者只须和企业内的其他劳动者一起行使支配权,而不必和全国范围的劳动者一起行使支配权。在行使对支配权只具较小难度的情况下,全体劳动者便能通过行使支配权达到保护资本和创造较多的利润的目标。在国有制中,资本归国家支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归共同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有。在国有制中,拥有支配资本的最高决策权的是国家官员,虽然全体社会成员在名义上是所有权主体,但他们却并不拥有最高决策权,因为他们确定自己集体意志的难度太大。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拥有支配资本的最高决策权的主体是共同使用生产资料的全体劳动者。支配资本的最高决策权是指:1 拥有这种权力的主体的意志就是有效意志,这种意志是不能被否决的,2 拥有这种权力的主体的意志可以否决任何其他主体的意志,使之成为无效意志。在国有制中,最重要的支配权由国家官员来行使,比较重要的需要大量时间来行使的支配权则由国家官员的代表即企业的管理者来行使。企业的管理者之所以能够拥有支配资本的权力,是因为国家官员将支配资本的权力授予了企业的管理者。由于国家官员拥有任免企业管理者的权力和决定他们升迁的权力,因此国家官员往往实际上控制了企业的管理者。一旦国家官员控制了企业的管理者,那就意味着国家官员能够通过管理者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中。国家官员意志的有效性就排除了其他主体的意志体现在资本运动过程中的可能性,虽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制名义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在它的支配资本的过程中并没有体现普通劳动者的意志。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最重要的支配资本的权力由企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来行使,较为重要的大量的支配资本的权力由企业范围的全体劳动者的代表来行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部资本由平等地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拥有,因此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拥有针对资本全部支配权,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代表之所以能够拥有对资本的支配权,不是因为代表拥有资本,而是因为他们得到了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授权。为了保障自己的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力,全体劳动者必须控制自己的执行管理职能的代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之所以能够控制自己的代表,是因为他们拥有了一系列权力,这些权力包含如下内容:1 全体劳动者拥有形成自己的决议的权力。2 全体劳动者拥有确定和随时撤换自己的执行管理职能的代表的权力。3 全体劳动者拥有确定和调整管理者的收入的权力。4全体劳动者拥有让管理者执行自己的决议的权力。5 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通过管理者及时、全面、准确获得信息的权力。对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和管理者的关系列宁作出过论述:“工人在夺得政权之后,就会把旧的官僚机构打碎,把它彻底摧毁,彻底粉碎,而用仍然由这些工人和职员组成的新机构来代替它;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措施:(1)不但选举产生,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8]在国有企业中,全体劳动者没有就如何支配资本形成决议的权力。在中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有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但这种组织并不能保证全体劳动者能够形成自己的决议,因为作为国家代表的企业管理者拥有制止和破坏全体劳动者形成决议的权力。在国有企业中,即使全体劳动者形成了支配资本的决议,全体劳动者也不能将决议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过程中,因为他们并没有支配资本的权力。在国有企业中,拥有支配资本的权力的主体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相应的国家官员,如果他们不阻止全体劳动者形成支配资本的决议,那么他们便有失去支配资本权力的危险,因此在国有企业中,他们会积极地避免全体劳动者将分散的意志转化为决议。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拥有随时形成自己决议的权力。如果全体劳动者的形成自己决议的过程遭到干扰和破坏,那么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就会得到惩罚。全体劳动者联合起来形成自己的决议是他们行使支配资本权力的基础,如果全体劳动者不能形成自己的决议,他们便无法支配资本,从而不能使得资本成为全体劳动者获得收入的手段。在全体劳动者形成了自己的决议之后,他们的决议不会被束之高阁,而是会被认真地实施。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拥有支配资本的权力,也就是所说,拥有将自己的决议体现在支配资本的过程中的权力。在国有制中,企业的管理者实际上只向控制自己的国家官员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关于资本的信息,因为控制自己的国家官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管理者的职务和收入。国企中的普通劳动者名义上企业的主人,但是他们没有通过企业的管理者获得关于资本信息的权力。由于企业的管理者没有向普通劳动者提供信息的义务,因此即使企业的管理者没有向普通劳动者提供信息或没有向普通劳动者及时提供信息或只向普通劳动者提供了虚假信息,他们也不会受到惩罚。因此在国企中,企业的管理者是否向普通劳动者提供信息,企业的管理者向普通劳动者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他们的自由。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拥有通过管理者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资本信息的权力,这一方面是因为资本是全体劳动者的财产,另一方面是因为管理者是全体劳动者的代表。既然全体劳动者通过管理者获取信息是一种权力,那么如果管理者没有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全体劳动者提供信息,那么管理者就是侵犯了全体劳动者的信息权。面对侵犯自己的信息权的管理者,全体劳动者有权对管理者进行惩罚。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而不能获得利润,而获得利润的是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能获得工资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提供了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他们不能获得利润的原因在于劳动者不拥有资本。在劳动者拥有资本的情况下,劳动者既能获得工资,又能获得利润。劳动者之所以获得工资是因为他们提供了劳动力,劳动者之所以获得利润是因为他们拥有资本。因此向生产过程提供劳动力是获得工资的条件,拥有资本则是获得利润的条件。 同劳动者不拥有资本所有权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一样,在国有制中,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而不能获得利润。这种收入分配方式说明在国企中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从而劳动者也不拥有资本所有权。如果国有制中的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从而拥有资本,那么国有制中的劳动者收入就必定包含利润。在国有制中利润并不归劳动者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在国有制中,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这种说法的目的在于给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有制贴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从而拥有资本,因此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不仅包括工资,而且还包括利润。劳动者作为向生产过程提供了劳动力的主体获得工资,劳动者作为资本的拥有者获得利润。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并不能使全部利润都成为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在扣除了一定的积累和其它项目之后,留下的利润即红利则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积累并非不是劳动者的收入,只不过积累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收入。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既应获得工资,也应获得利润。不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并不是直接指出这一点,而是间接的指出这一点。“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份。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份。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份,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部份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如何是不能计算的。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它部份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把这部份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份将会立即极为显著地缩减,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份,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份将会立即显著地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份。
只有现在才谈的上纲领在拉萨尔的影响下偏狭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就是说,才谈的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份消费资料。”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9]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所得在经过了六种扣除,才是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在这句话中“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应理解为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在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用于投资时,其自然会转化为个别劳动者所获得的消费资料。对劳动产品的第一项扣除实际 上是生产成本,但它不是由劳动力的消耗所带来的成本,而是生产资料的消耗所带来的成本。第二项扣除指的是利润的一部分,它要作为积累投入到生产中。第三项扣除是对利润的扣除,马克思所说的第四、五、六种扣除是对利润的扣除,都是以税收名义的扣除。在对劳动产品了六项扣除之后,劳动产品中还剩下两个部分:工资和红利。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既包括工资,又包括红利。 在只有一个资本所有者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工资的数额由劳动者和资本家共同决定的。资本家之所以有权决定工资的数额,是因为工资是由拥有资本的资本家所支付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由于每一个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是由拥有资本的全体劳动者支付的,因此每一个劳动者的工资由这一个劳动者与全体劳动者共同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份额的资本,因此全体劳动者可以采取将红利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劳动者的分配方式。除此之外,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其它方式来分配红利,但不管红利的分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有得到全体劳动者认可的方式才是有效的分配方式。
怎么没有人顶起来呀
不要崇拜哥,哥只是个传说
看一看,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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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否是冒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似乎没有人敢于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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