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红酒恒温柜仓库的墙体要求标准和空间高度要求??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变动巨大-筑龙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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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设计&建筑给排水施工&建筑消防施工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变动巨大
内容提要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相关专家解读专家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2、新《建规》条文示例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条文示例二: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 & &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 & &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条文示例三: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 & &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 & &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 & &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 &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条文示例四: & &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 & &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五: & &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 &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 & &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 &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 &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3 &自动灭火系统 (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 & &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 & &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 & &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 & &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条文示例十: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o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o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o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十二: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9.1 &一般规定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 & &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十三: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条文示例十四: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条文示例十六: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条文示例十八: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快速响应喷头;——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家用喷头;——特殊应用控火型 (CMSA)喷头。摘自:一江春水详情尽在: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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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红酒进口清关,深圳红酒恒温仓库
深圳一般贸易进口红酒报关流程及单证资料
深圳一般贸易正规进口红酒大多数进口商会选择在深圳文锦渡口岸或深圳湾口岸进口,因为文锦渡及深圳湾是连接深港的一个陆路口岸,陆路口岸可以预申报,这样一来可以大大地节省进口清关环节的时间。相对于在盐田港进口清关,文锦渡及深圳湾可以在红酒到港前做好收货人备案,出口商备案,中文标签备案,报检,报关。
文锦渡及深圳湾进口红酒详细的流程:
一、国外发货到香港码头,在海运过程中办理红酒收货公司备案(资料齐全情况下,时间:5-7个工作日,在企业当地商检局办理,先网上录入,然后去商检局递交正本资料)
二:取得收货公司备案号,办理中文标签备案(资料齐全情况下,时间:5-7个工作日,标签较多,或标签内容比较复杂,时间会略长)
三:中文标签备案通过后,办理报检工作(时间:约5个工作日)
备注:文锦渡口岸,标签备案与报检同时进行
四:报检通过拿到通关单后办理报关工作(正常情况时间:5-7个工作日,若产生外转审价,时间在10天-13天,或以上)
五:报关完成后,交税,海关核税放行(片刻即可)
六:货到香港码头。
七:货过港送至海关监管仓库(1天)
八:送样品到商检局化验等待出化验结果(从香港拉过来那天大概要十五天(10工作日)出送检结果,然后安排看仓(每周二),看了后再等一周,在下周礼拜二就可以出卫生证书了,给到仓库卫生证书复印件就可以拉走了。15+7=22天左右。即:一个月内)
九:红酒(食品)化验合格后,商检局给到化验结果复印件,到仓库贴中文标签,贴完标签,叫商检局官员到仓库查看,查看没问题,安排运输送货到客户指定的地方。
关于红酒进口中文标签:
酒瓶上通常可以看到的标签有两种,一种是原产国酒厂的酒标签(就是一般所说的正标),另一种则是进口商或者是原产国酒厂按进口商及政府的规定附上的中文酒标签(背标)。酒标签常见的内容有以下几项:(1)葡萄品种;(2)葡萄酒名称;(3)收成年份;(4)等级;(5)产区;(6)装瓶者;(7)酒厂名;(8)产酒国名;(9)净含量;(10)酒精浓度。
A,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
1,原料辅料
2,产品类型(干红,桃红,甜高泡红等)
6,灌装日期
7,保质期,采摘年份,口感及其他描述(原始标签有体现才可以标示)
8,贮存条件
10: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字眼(2012年10月分开始有要求)
11,进口商名称,电话,地址(经营单位)
12,经销商名称,电话,地址(收货单位)
13,还可加“总代理”等信息,根据原始标签内容及,客户要求,但必须满足标签通
国内清关费用:
1,收货人备案
2,标签备案
3,报关,报检
4,代理服务费
5,经营单位抬头费(如有进出口权,及酒类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则此项不收费)
6,商检规费
三:海关监管仓库费用:
3,加贴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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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权限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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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 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
&&&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 8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
&&& 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层数及防火分区面积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线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有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6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 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3.3.1注3的规定调整。
&&&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这些平台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仓库物资储存比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灭火救援难度大,一旦着火,往往整个仓库或防火分区就被全部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严格控制其防火分区的大小。本条根据不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了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的相互关系。
&&& 本条强调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这是根据仓库内可能的火灾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为提高防火墙分隔的可靠性确定的。特别是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减少灾害。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和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对较严。本条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及灭火救援难度随之增加。针对该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要求。
&&& 根据国家建设粮食储备库的需要以及仓房式粮食仓库发生火灾的概率确实很小这一实际情况,对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均作了一定扩大。对于粮食中转库以及袋装粮库,由于操作频繁、可燃因素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等,仍应按规范第3.3.2条表3.3.2的规定执行。
&&& 对于冷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的规定,每座冷库面积要求见表7。
表7 冷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 注:1 当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1500㎡;
&&& 2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建高层建筑。
&&& 此次修订还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针对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库房建筑设计防火问题的有关论证会议纪要,补充了棉花库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有关要求。
3.3.3 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制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厂房和仓库的消防安全性。因此,本条规定厂房和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及仓库的占地面积可以按表3.3.1和3.3.2的规定增加。但对于冷库,由于冷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已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较大调整,故在防火分区内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后,其建筑面积不能再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增加。
&&& 一般,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需要整个防火分区全部设置。但有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些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低,可以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而有些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高,需要局部设置。对于这种情况,防火分区内所增加的面积只能按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一倍计入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内,但局部区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积均要同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为防止系统失效导致火灾的蔓延,还需在该防火分区内采用防火隔墙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分分隔。
3.3.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
3.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在我国造成过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甲、乙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很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防护作用。为保证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
&&& 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
&&&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要采用规定的耐火构件与生产部分隔开,并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直通厂房外,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文。甲、乙、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大,故厂房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还需考虑墙体的防爆要求,保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会危及到生产区。
&&& 条文中的&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中间仓库不仅要求靠外墙设置,有条件时,中间仓库还要尽量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 对于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由于工厂规模、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的限量数据,本条规定中间仓库的储量要尽量控制在一昼夜的需用量内。当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用量只有20kg,可适当调整到存放(1~2 )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要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
&&& 对于丙、丁、戊类物品中间仓库,为减小库房火灾对建筑的危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库房要尽量设置在建筑的上部。在厂房内设置的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表3.3.2的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例如: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48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6000m2。但对厂房占地面积不作限制,其中,用于中间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一般不能大于12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增加。
&&& 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对于丙类仓库,需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
3.3.7 本条要求主要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受外部火的影响。条文中的&容量不应大于5m³&是指每个设置丙类液体储罐的单独房间内储罐的容量。
3.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
&&& 1 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故需考虑采用独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设置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10kV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条文中的&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他厂房供电。
&&& 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
&&& 2 除执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见本规范第3.6节、第9、10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3.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使用功能上,办公、休息等类似场所应属民用建筑范畴,但为生产和管理方便,直接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据所服务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相关说明,参见第3.3.5条的条文说明。
3.3.10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建筑内同时具有物品储存与物品装卸、分拣、包装等生产性功能或其中某种功能为主时的防火技术要求。物流建筑的类型主要有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不同类型的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也要有所区别。
&&& 对于作业型的物流建筑,由于其主要功能为分拣、加工等生产性质的活动,故其防火分区要根据其生产加工的火灾危险性按本规范对相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规定进行划分。其中的仓储部分要根据本规范第3.3.6条有关中间仓库的要求确定其防火分区大小。
&&& 对于以仓储为主或分拣加工作业与仓储难以分清哪个功能为主的物流建筑,则可以将加工作业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后分别按照加工和仓储的要求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可以按本条第2款的要求和条件确定其防火分区。由于这类建筑处理的货物主要为可燃、难燃固体,且因流转和功能需要,所需装卸、分拣、储存等作业面积大,且多为机械化操作,与传统的仓库相比,在存储周期、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故对丙类2项可燃物品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相关建筑面积进行了部分调整。但对于甲、乙类物品,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和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等,考虑到其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救援难度等,有关建筑面积仍应按照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执行。
&&& 本条中的&泡沫塑料&是指泡沫塑料制品或单纯的泡沫塑料成品,不包括用作包装的泡沫塑料。
&&& 采用泡沫塑料包装时,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按本规范第3.1.5条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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