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个小米完善帐号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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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X2.5 QQ互联登陆后跳转到完善账户信息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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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X2.5的QQ互联增加了QQ互联游客组,使没有注册的QQ通过QQ登录后变为QQ互联游客组,可以获得一些浏览帖子内容和部分附件的权限。
当用户需要进行登录后的某项操作时,才提示他进行完善资料或者绑定已有帐号,鉴于论坛有很多人反馈想改回原来Discuz! X2.0的注册方法,直接完善资料进行注册。特给出一个小的修改方案予以实现,QQ登录完后跳转到完善资料页。
找到source\plugin\qqconnect\connect\connect_login.php文件,搜索代码大约290行到294行:
$utilService-&redirect($referer);&
dheader('Location:member.php?mod=connect&referer=index.php');
这样设置之后,即使QQ登陆,也不会再UC和DZ中创建用户,必须完善资料了才会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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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360帐号和手机捆绑完善基本基料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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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2015年第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_国务院公报-爱微帮
&& &&& (2015年第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开展试点,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加强“”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六)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七)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九)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中央财政要引导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鼓励支持地方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各地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十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十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新华社北京年月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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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类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法律风险及完善相关质押手续的建议
【学科分类】金融法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由于目前关于保证金质押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争议和不规范的做法,各个法院也对此没有清楚、统一的认识,导致不少因担保公司与第三人的债务纠纷致使担保公司缴存于银行的“保证金”被执行法院扣划的案例。法院对保证金的扣划,严重影响了银行自身债权的实现,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对保证金担保问题,必须具有明确统一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质押程序。
【关键词】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法院;保证金;质押;扣划
【写作年份】2013年
&&&&  商业银行在担保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中,均大量涉及到保证金问题。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也已遍及上述各项业务领域。融资担保公司保证金对保障银行债权的安全性问题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目前关于保证金质押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争议和不规范的做法,各个法院也对此没有清楚、统一的认识,导致不少因担保公司与第三人的债务纠纷致使担保公司缴存于银行的“保证金”被执行法院扣划的案例。法院对保证金的扣划,严重影响了银行自身债权的实现,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为此,对保证金担保问题,必须具有明确统一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质押程序。
  一、实践中关于保证金受到质疑的不规范操作
  银行与担保公司大量存在的一种合作模式为,融资担保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并按银行规定缴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保证金,用以担保合作期间内客户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系列债务。对于已发生的多个债务,以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按比例提供担保,债务未发生时账户内也可能存在所谓“保证金”,债务消灭后保证金也不一定支取,而是作为后续担保合作的保证金使用。这一模式,使保证金账户内的所有资金,是否属于“保证金”从而具有的质押担保属性,都面临质疑,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统一关于保证金质押属性和前提条件的认识
  保证金作为银行债权的担保,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动产质押范畴。《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为明确金钱作为质物情形下的质押属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中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按照上述规定,保证金作为金钱移交银行,欲实现质押功能,不只是名称问题,必须真正实现“特定化”。 什么是特定化?什么是特户?开设一个保证金专户,一次存入或分笔存入保证金,对多个业务合同形成的债权进行担保,甚至循环使用保证金账户中的存入额度,算不算“特户”或“特定化”?这些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因在实践中理解不一,操作不一,才导致了诸多分歧和由此带来的风险。鉴于此,根据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并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应统一做如下认识:第一,保证金与担保的相应债权之间,必须是关系明确的;第二,保证金与担保债权必须是一一对应的;第三,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在所担保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存续期间,金额必须是固定的,不能和丧失担保功能的资金混于一个账户。债权消灭之后,即失去保证金属性和功能。第四,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约定对将来一段时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因债权尚未发生,不具有质押担保属性。
  三、完善保证金“特定化”操作程序的建议
  由于保证金必须实现“特定化”的要求,建议:
  (一)每一笔债权开设一个保证金专户,在业务合同和保证合同中明确其关系,写明户名和数额,通过严格捆绑方式,保障对应性。(二)不能将保证金帐户作为“蓄水池”存入其他功能的资金,在担保期间,资金不能随意进入或转出。(三)不连续使用一个旧有保证金账户为新发生债权提供担保。原担保债权消灭新债权发生后,履行原有账户注销和新账户重新开立、保证金重新存入的手续。(四)不能约定对将来发生的债务,由保证金账户资金提供担保。
  上述理解和建议,是从司法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严格的保证金“特定化”要求,为实现双方统一认识、减少争议为目的做出的。一方面,可防止银行为自身利益、融资担保公司为逃避债务合谋规避司法执行行为;另一方面又能减少争议、降低保证金被查扣风险,保护银行应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实践中如何处理保证金争议事项
  实践中,如果确实融资担保公司只开立了一个保证金账户,其中的保证金为已发生的多笔债务来提供担保,法院是否应认定为具有质押属性的保证金?我认为,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保证金而不予扣划:(一)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必须是与已发生债务按比例或约定数额划分提供担保的。(二)账户内承担保证功能的相关额度资金,在保证功能丧失前即相应单笔债务消灭前,不能随意转出或支取。只有在单笔债务消灭后,相应比例或数额的保证金才能转出或支取。(三)保证金账户不能混用为其他账户,不能存入其他专项资金。其资金也不能随意存取,直接用于其他功能。对于单笔债务消灭后,保证金账户内相应比例或数额的保证金,丧失质押属性,是可以扣划的。保证金账户内存入其他用途的资金,不仅是可以扣划的,并且对于发现有以此方式规避执行的情节的,对行为人还可依法进行处罚。
【作者简介】
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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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定资料
1.2009年11月初,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著名演员侯某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这些产品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均使用演员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为何侯某成了虚假广告贩子?究其原因,主要是主管部门放松监管,利益部门谋求利益。
& &侯某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专访时称,全世界的广告,都有夸张的成分在里面,因为不夸张就不叫广告。&不夸张就不叫广告&,侯某的这句话,让明星的公众形象在普通百姓心里跌入低谷,原来大家喜欢的明星们,在利益面前,怎么会变得没有社会公德呢?
& &明星们之所以敢代言虚假广告,就是因为我们还没有一部健全的法律,来规范明星代言的广告。电视台明明知道明星代言的广告是虚假的,为了节目的创收,也昧着良心随意播放,监管部门也无从监管,在&利益&面前,一旦失去社会公德,虚假广告就泛滥成灾了。
& &美国的明星代言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日本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制作和投放夸大事实、弄虚作假或未获审批部门许可的广告。另外,日本人做事把个人信誉放在第一位,明星也是如此。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哪怕是一丁点问题,这位明星都会名誉扫地,背上丑闻。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要向社会公开道歉,甚至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 &2.有太多言论指责名人的&虚假代言&了,却很少有人去追问导致目前这种名人&虚假代言&背后的利益和法律机制,这也算是目前这类事件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从这个角度说,侯某在节目中对电视台的追问,是有道理的。名人做虚假广告,会付出自己名声的代价,那么电视台大量播放这种广告,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呢?侯某说&电视台比我挣的多多了&,是一句大实话。中国的电视台都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中国特色,就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社会组织。名人做虚假广告,肯定要借助电视台这一国家事业单位的平台来发布,才会对公众造成影响。
& &也就是说,在虚假广告对公众形成侵害的过程中,是两种力量作用的结果。一种来自名人的影响力,另一种则来自电视台这一国家权威信息平台。如果虚假广告不是在电视台播出,仅凭名人个体的影响力,很难轻易说服那么多的消费者。名人再有名,也是个体,在国家机构与民众个体同时出错时,应该先追究谁的责任,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不能因为电视台代表了国家,就能从虚假广告的责任中脱身,它肯定要比民众个体更先承担责任,同样也应承担更为重要的法律责任。
& &其次,对于广告的发布,国家有一套明确的监管措施,监管权在各地工商局手中。任何一条虚假广告只要通过电视台发布了,当地工商局就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也就是说,虚假广告得以发布的管理责任在工商局。名人拍虚假广告不可怕,拍出来后在工商局通不过审核,想要对公众造成损害也是不可能的。
&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之所以屡禁不绝,根本原因,还是因为立法不完善。我国《广告法》对这类&证言广告&的代言人,并无法律管辖权。《广告法》目前的调整对象,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法律管理的也只是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责任,并未规定相关自然人的连带责任。这就是名人虚假代言虽然很多,但并没有哪个机构有权力依法处理的根本原因。名人在其中能承担的,最多只是一种连带的过失责任。虚假广告如果对消费者构成侵害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其实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立法不完善,可以说与这次通报批评侯某的中国广告协会有直接关系,它是国家工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对广告立法的建议和完善,它是负有责任的。不在根本的立法上做文章,总在名人这种细枝末节上较劲,也是当下社会机制的一个奇观。
& &在虚假广告整条利益链中,最顶端的是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它们才是虚假广告的炮制者和最大受益者。对他们的处理,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这一环节同样非常薄弱。
& &3.每年暑期,随着中考和高考结束,市场上五花八门的招生广告接踵而来,让考生和家长们目不暇接。这些招生广告鱼目混珠,其中不乏骗子借此设下的招生陷阱。一些学校为达到招揽学生的目的,常常通过一些虚假广告误导家长和学生。
& &日前,记者接到一些考生和家长的投诉:他们先后收到部分学校的招生广告,但内容多夸大其词。
& &据桂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市工商管理局广告管理科调查,目前,招生市场上的违规广告有几种类型:一是部分异地学校招生绕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在媒体上刊登夸大甚至是虚假的招生广告信息;二是一些民办高校和社会办学机构委托中介进行异地招生,这些中介机构通常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有些甚至不具备相关资质,以发布虚假信息迷惑考生,收取高额费用,考生能否顺利入学没有保障;三是少数学校夸大本校情况,误导学生,比如将自考助学、证书培训说成学历教育,将学历文凭考试说成民办高等教育,或者吹嘘学校的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先进,以许诺开办热门专业、保证百分之百高薪就业、保证出国等吸引考生;四是一些社会办学机构明明是与名牌大学合作办学,但在招生宣传时故意混淆办学主体,直接说成是某名牌大学招生,并强调落榜生与统招生一样上课、一样毕业、颁发同样的学历文凭。
& &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通报分析说,四类广告存在问题较多:
& &一是&缓解体力疲劳&类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具有改善和提高性功能的作用;
& &二是&增强免疫力&、&辅助抑制肿瘤&等含有灵芝孢子粉成分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成可以治疗、治愈各种恶性肿瘤疾病的药品;
& &三是&辅助调节血脂&、&辅助调节血糖&类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成可以治疗、治愈高血脂、高血糖等疾病;
& &四是&减肥&类保健食品在广告中通常含有对功能进行绝对化肯定、以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内容。
& &有关专家再次提醒消费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对任何疾病都没有治疗作用,千万不要相信那些承诺能够治愈疾病的广告,以免耽误病情。患者要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药物治疗,谨慎购买保健食品。
& &5.曾有人形象地将电视购物广告概括为:&节目制作请演员,产品包装学变脸,公司信息不露脸;成本不超过两成,产品效果不重要,卖得多才是关键。&更有人说,从电视购物进入中国的第一天起,就充斥着虚假、欺骗和暴利。
& &&三日美白&、&七日减肥&、&十日增高&、&一定能&、&绝对可以&&&这样的承诺在电视购物广告中比比皆是。&拍摄技巧+电脑特效+虚假承诺&几乎成为电视购物的不二法门,尤其是在丰胸、减肥类产品广告中更是运用得炉火纯青。事实上,令很多人心动的广告中人物的形象对比,根本不是产品造成的神奇功效,只是拍摄技巧和后期制作的结果而已。
& &增高、药品、医疗器械类的广告则依靠和国外某个貌似著名、实则子虚乌有的研究机构和专家拉上关系来欺骗消费者。去年被查处的&哈佛代高乐&就只是一种普通的营养补充剂,而在广告中却宣称是由&哈佛大学&研制;另一个增高药品&绿力胶囊&则宣称是由美国嘉瑞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研制,还获得国家卫生部批准,能促进&生长因子&分泌。事实上,无论是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还是药品,从来就没有一种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过允许宣传增高的功能。
& &另外,电视购物的广告中经常出现一些科技新名词,比如&纳米&、&干细胞&、&DNA技术&等等,吹得神乎其神,消费者往往被其弄昏了头,最后上当受骗。
& &几乎所有的电视观众都遭遇过电视购物广告的轰炸。为了节省广告费用,电视直销一般采用&垃圾时段+高曝光率&的做法。广告中反复推出产品达到强化记忆的效果,一则广告至少需要五六分钟的时间,而且一般会连续播放两次以上。
&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电视购物类广告的投放量高达500亿元,每天在全国各地的广告投放时间超过3000分钟,在全国近700个二级城市的近2000家电视台的广告投放时间超过30万分钟,在全国近万个县城及城镇的约1万家有线电视台的广告投放时间超过100万分钟!有些企业为了打响品牌,一个品牌每月投放的广告费就要达到几千万元。
& &由于电视直销的产品大都质量低劣,因此投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在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投诉分析中,电视直销都是&重灾区&,有关电视直销问题的投诉高达2000件以上。电视购物几乎成为一种引起大面积消费者不满的严重社会问题。
& &与居高不下的投诉率成鲜明对比的是,这些投诉解决起来却困难重重,电视购物公司花尽心思逃避监管,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很多电视购物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法人代表都不是真正的老板,这主要是为了以后事发时能逃避法律责任。很多公司连注册的地址都是假的,比如销售&美无痕复原素&的北京莎迪斯科贸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地址是宣武区鸭子桥西路甲39号,事实上,这个地址根本就不存在。
& &电视购物公司&订销两张皮&也是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法。比如某产品订购电话是北京的,收据上的公司名称却是上海的,销售主体本身就不一致,难以判断谁是真正的责任方。加上区域限制,调解也相当困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 &由于电视直销类产品并不需要长时间的品牌培养,据业内人士透露,厂家如果因为某个产品质量问题曝光,被查出后,只要停止生产,迅速转型生产另一种产品,照样能够继续牟取暴利。
& &6.著名主持人赵某为名为&金脉胶囊&的医疗产品客座主持的片段在各地热播,节目中赵某在演播室以节目主持人的名义对医疗专家、特约患者进行访谈。节目对该产品的神奇疗效进行大肆吹捧,更甚者某家媒体记者也现场出镜进行患者活动的现场报道。赵某的新闻访谈和记者的现场报道形式,都让这则医疗广告改头换面,仿佛是一个医疗健康栏目。而赵某客座的这则医疗产品恰恰是违规产品。
& &根据权威发布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09年第1期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曝光13种严重违法广告产品,其中保健食品&金脉牌金脉胶囊&(国食健字G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提高缺氧耐受力&。广告宣称&关爱心脑血管疾病,赵某认可金脉胶囊&&心脏病患者1盒见效,脑中风后遗症患者3盒见效,三高体质5盒见效&等。该广告宣传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少数媒体依然对国家法令置若罔闻继续这则广告的不实宣传,显然把社会责任、社会效益抛在脑后,属于公然违法刊发、播发。
& &7.调查发现,&不和谐广告&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 &第一类是欺诈行骗。江西一位消费者前不久因使用某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出现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为此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起因就是购买时受了广告的影响。广告称,这种化妆品&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
& &第二类是背离事实。北京一家经贸职业学院海淀教学区在招生简章上称:学校有漂亮的校园,有多媒体语音室、阅览室、室内游泳馆、大操场等设施。实际上,校园只是一个招待所大院,许诺的设施一个都没有。
& &第三类是虚假夸大。利用人们对新闻传播媒介的信任,刊登假广告行骗,当前较严重地表现在医疗、药品、保健品类的广告上。
& &第四类是引人误解。如有个家具店在广告上宣传展销&意大利聚漆家具&,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从意大利进口的家具。实际上,所谓&意大利聚漆家具&只是用从意大利进口的油漆加工的家具。
& &8.早在2003年北京电视台的广告额就达到了14.28亿元,和天气预报有关的广告收入将近3个多亿,几乎占到了北京电视台总收入的1/8,按照保守估计,北京气象台拿到了其中的5000万元。
& &近日记者专门调查了北京电视台与天气预报有关的广告,一共分为三大块,其中最具商业价值的就是18:57的&北京地区天气预报&,其收视率保持在20%以上,高居各栏目之首。天气预报前有12条5秒钟的广告和一个10秒钟的特约播映,天气预报之后有10条5秒钟广告和一个10秒钟的片尾题字。最贵的&特约播映&,119万元/月,平均价位在65万元/月。
& &这些广告如果全部售出的话,一年的收入为1.87亿元。据北京电视台广告部刘小姐透露,如果&客满&之后,还有厂商想做广告的话,就会在正和倒之间插进去,称为&增1&&增2&。此外,在该时段的天气预报之中,还附有旅游景点的广告,每一个大约4秒钟,收费为12万元/月。
& &9.&电视直销产品的成本都是非常低的。&曾代理过某美容用品的关先生透露。&这类产品成本和售价大概相差5至10倍左右,有时甚至更多。&关先生告诉记者,他曾代理过的瘦身产品,成本才五六十元,而市场价达398元。
& &曾代理橡果国际产品的王先生向媒体透露,&电视直销最多的投入是在广告投入上,这个至少要占全部收入的1/10。&由于广告密集,电视直销一般不会选择黄金时段,而是采用&垃圾时段+高曝光率&的做法。&一个广告,基本上会采用明星出镜、消费者体验、专家讲解的拍摄模式,反复推出产品,达到强化记忆的效果,至少需要五六分钟的时间。&
& &低成本+广告轰炸+坑蒙拐骗,如此一来,产品投诉在所难免,业内人士关先生一语道破:&厂家才不会担心因质量问题曝光。被查处后,只要停止生产,迅速转型生产另一种产品就行。&
& &中消协曾作出警示,不可轻信电视直销广告。根据中消协最近对地级以上城市的30个主要电视频道进行的电视广告检查,发现虚假违法电视直销广告占违法广告总数的61%。
& &10.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发布广告的,将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而,广告产生的利润可能是这些罚款的几倍、几十倍,罚款数只是九牛一毛。更何况,被查处的广告还只是少数。
& &事实上,由于对广告收益的依赖,播放单位对其审查不可能很严格。再加上处罚也只针对广告主,针对媒体的处罚一般不过是通报一下。这种市场状况显然存在巨大问题。建立规范健康的广告市场要走的路还很长,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 &11.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广告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健全,有些法令、法规还不完善甚至有漏洞。《广告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我国广告市场的无序状况起了一定作用。但《广告法》中有些规定不便执法者具体操作,使得广告活动&在作决策时,可能使之处于合法但有悖伦理的&灰色&区域。这种行为或法律难以覆盖,或是否属正当行为很难判断,从而极富争议&。此外,由于老百姓整体法制观念淡薄,在遭遇虚假广告损害时,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即使一部分消费者敢于较真,在现有环境下,维权成本高,往往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违法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 &12.&拍减肥广告的人根本就没用过减肥产品!导演要我手里拿着&饼干&、挺着肚子拍照,意思是我开始吃这东西减肥。&昨天下午,一身西装革履、看上去相当富态的王先生说,因为主演的腰围只有两尺多,而自己的肚子显得特别大,所以被经纪人找来做主演的替身,当时自己并不知道是拍什么广告。
& &王先生说,他按照导演的要求,脱掉外套露出3尺1寸的腰部,摄像机对着他的肚子一通猛拍,然后再去拍主演的腰围,表示通过吃减肥产品果然&瘦身&了。
& &在广告拍摄现场,摆着烤串等各种诱人的食物,剧务端着道具盘子进进出出。记者看到一名年轻漂亮、身材相当苗条的女孩正左手捏着一块饼干大小的食品,冲着镜头笑着摆&pose&。
& &&他们说这就是减肥产品,可场工告诉我说这就是块压缩饼干。&王先生说,&正在拍摄的这个女孩子是刚从电影学院叫来的,另一个女演员是一家文工团的。&&还有那些表演瑜伽的舞蹈演员,都是临时请来的,没有一个是吃过这种减肥产品的!&王先生非常愤怒,称自己也用过一些减肥产品,但没一样管用,所以得知真相后决定向媒体曝光。
& &在拍摄现场,记者看到该产品的外包装盒及其名称,查询后得知该产品号称是一种&采用高科技研制,浓缩天然食物精华&的减肥食品,是通过&延时缓释&技术,达到减肥效果的。
三、申论要求 下面列出了解决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的A&E五项措施,其中不正确的是哪几项?请写出这几项的序号,并分别说明为什么不正确。说明字数不超过250字。
A.安排专人定期对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信息进行核查。
B.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一旦发现问题完全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C.开展诸如&如何识别药品虚假广告&的宣传咨询活动,让老百姓知悉听信虚假广告的危害,增强其识别虚假广告的能力。
D.每一个企业在播出电视广告之前都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
E.完善广告立法,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正确答案:答案:
B、D两项不正确。
& &B项错误。&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不能一出问题就完全由责任人负责。因为治理违法违规广告的根本目的是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广告,这需要在广告的设计、制作、宣传等过程中都严格监督、依法办事,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一个人身上,各个环节都必须把好关。
& &D项错误。交纳保证金这种强制性措施不适合应用于治理广告问题的工作中。因为,治理违法违规广告问题主要还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D项中的措施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强制性干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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