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里乌木手串怎么打捞

昨日,文昌市会文镇湖丰村村民林先生向本报反映称,有村民在会文镇湖丰村委会十八行村附近一条河沟里摸鱼时发现一根巨大的树干,有关部门已组织人员进行打捞。记者昨日获悉,这根树干直径1.38米、长8米、重达5吨,实心材质较好。经文昌市文博人员初步判断,该树干有可能是乌木(又称阴沉木),存在的年代有上千年。
“奇木”被打捞上岸
林先生称,日前,在文昌市会文镇湖丰村委会十八行村附近一条河沟里,有村民摸鱼时发现水下泥土中埋藏着一根巨大的“奇木”。
记者了解到,村民发现“奇木”的地方距离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会文镇湖丰村委会十八行村大约1公里。村民告诉记者,“奇木”所在之处以前是农田,后来河流改道,农田变成了新的河道,经过河水多年的冲刷,埋藏在泥里的“奇木”一部分露了出来,被摸鱼的村民发现。消息传出后,有人表示愿意出大价钱收购该“奇木”。
村民向政府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后,昨日,文昌市文体局会同文昌市林业局、文昌市博物馆、文昌市会文镇政府、会文镇派出所到现场勘查,并于当日17时组织人员将“奇木”打捞上岸。
文昌市博物馆馆长黄志健告诉记者,这根直径1.38米、长8米、重达5吨的巨大树干,实心材质较好,埋存的年代比较久远,还需要专家做进一步的鉴定。
昨日下午,文昌市文体局局长符向文称,经文昌市文博人员初步判断,该树干有可能是乌木,又称阴沉木,存在的年代有上千年。他们打算将打捞上岸的树干存放到文昌市博物馆,将邀请专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并作保护性研究。
原标题:村民河里摸鱼发现千年乌木? 多部门组织打捞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常春惠】
集成阅读:男子打捞乌木55吨欲卖被扣 警方:依法收缴(图)
来源:综合
作者:南方都市报
  刚打捞上岸的木头被放置在东江边上。从江底捞出的这40多根木头被初步鉴定为乌木,价值几何仍未知。受访者供图
  南都讯 记者祝勇 惠东人林育东的木头“生意”黄了。他原本估计,自己雇人从东江惠城芦洲段江底捞出的44根阴沉木估价应在50万元以上。6月28日,正与买家谈判的他被村民举报盗窃国家财产,此后阴沉木被警方暂扣。经初步鉴定,这批阴沉木属乌木。警方介绍,依据民法通则,江底乌木属无主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但打捞者行为不属违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处理。惠城区文广新局有关人士表示,将对打捞者的打捞成本予以补偿,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出水:雇人江底打捞木头55吨
  惠州惠城区芦洲镇与博罗县观音阁镇隔江相望,两个镇之间的东江江面上,40多岁的惠东人林育东开一艘渡船改装的打捞船,专门在江面收集有价值的水面垃圾变卖。
  2014年底,林育东从渔民刘某伟处获得消息,刘的渔网在东江江底遇到些木头,“每次都要下水去把网拣出来”。2015年3月,林育东合计和刘某伟一起将江底的木头捞出来。
  此后,林育东与村民游振芳共同出资雇潜水员打捞木头。在约2个月内,接连打捞出44根木头。“当时就觉得很激动,认为可能小赚一笔”,林育东对南都记者介绍,出水木头刚上岸时约55吨重,比较大的三棵木头被沉在岸边,多数木头被搬上岸。
  暂扣:村民举报警方介入调查
  木头被打捞上岸,林育东也开始四处寻找买家。惠城区公安分局介绍,经调查,林育东等人将多数木头放到了博罗观音阁一侧的岸边。6月28日,林育东邀请一家具厂老板来看货,林育东的渡船将对岸的一些木头运到了芦洲镇的码头。
  惠城区公安分局称,正是在该码头附近,当地村民发现林育东等人与他人谈判售卖木头,村民认为江底木头是国家财物,于是报警。此后惠州惠城区芦岚派出所对林育东等3人进行调查,同时暂扣林育东等人运出来的木头。
  6月30日晚,两辆货车先后抵达惠城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一辆吊车先后将林育东等人打捞出的木头吊运至地面。南都记者当晚前往探访,现场的芦岚派出所民警介绍,“里面有一根木头至少上千年,这是镇里文化站鉴定的”。
  当晚,芦岚派出所联合惠城区文广新局等部门押运41根木头到办案中心,昨日上午,剩余3根木头也被运来。
  进展:省级考古专家将赴惠州鉴定
  昨日上午,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介绍,该局请到本地一些了解木头材料的行家进行初步鉴别,初步判定为乌木,多数为樟树树种,县区级的考古工作者也认为这些乌木被埋时间至少有几百年。“被埋年份是600年,800年,1000年,这些需要进一步鉴定”,刘少辉介绍,惠城区文广新局已经向广东省考古研究院报告这一发现,在正式函告程序后,后者将派多名专家到惠州进一步鉴定。
  刘少辉介绍,“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
  他称,有关专家已在电话中告知,应尽快对上岸的乌木进行保湿处理,“比如用棉被盖住木头”。
  刘少辉介绍,政府将补偿木头打捞者的成本付出,另外也会给予村民和组织打捞者精神及物质奖励。至于木头价值到底几何,需省里专家进行评估,如确属乌木,则是东江惠城江段第一次发现乌木。
  昨日,惠城区公安分局已将44根乌木移交给惠城区文广新局。媒体记者清点现场发现,乌木数量并不是此前公布的44根。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回应,有4根古木因在岸上的时间较长,有1个多月之久,该局在接受时就发现这4根乌木已变质腐烂。对此文广新局已经拍照做了资料留存。他还介绍,昨日傍晚,该局已用湿棉被覆盖到乌木上进行保护。
  刘少辉表示,待专家对古木的性质进行最终确认后,在专家指导下将对古木进行妥善保管,然后将古木保存在惠城区文广新局下属的陈列馆展出。
  木头为何被暂扣?警方:无主埋藏物属国家财产
  林育东不解,自己和朋友出资约3万元捞到的木头,为何能被警方暂扣?为何不能属于打捞者所有?
  昨日,惠州惠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室副主任马吉飞介绍,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埋在东江河底淤泥中的乌木,理应为无主埋藏物。对这种埋藏物,群众若发现后应当上缴,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马吉飞介绍,警方根据上述法律对“有人盗窃国家财产”的报案不予立案,也不会追究林育东等人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违法”。
  昨日,林育东的朋友李先生也提供了另一种法律意见,称乌木这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归谁。
  对此,广东省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介绍,《民法通则》遵循“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的立法逻辑。而无主物“先占先得”的观点即使到了诉讼阶段,也较难获得法官支持。
  乌木在广东少见吗?专家:广东多条河流曾发现乌木
  “树种是否材质坚硬,是否有汛期或泥石流,是否有较多淤泥”,昨日,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地理教研员周顺彬介绍,这3种条件是乌木形成的必要条件。而在广东,除东江外,北江、珠江等多条河流均有发现乌木的历史。
  周顺彬说,乌木形成,需要树种木质坚硬,“木质较软,泡在水里容易腐烂”。而在广东特别是珠三角,不少河流沿岸都有榕树、樟树、龙眼、荔枝等质地较硬的树种。此外,广东的河流汛期发生河岸崩塌及泥石流的次数也较多,这会造成整片树林沉入河底。最后,广东的部分河流并不湍急,河床底部会有较多淤泥。“淤泥能隔绝一些厌氧菌,杀灭被埋树干的一些细菌,同时却保留原有的纹理和光泽”,周顺彬称。
  乌木价值连城吗?价值尚待考古专家鉴定
  昨日,有媒体用“价值连城”来形容上述出水的木头。但打捞者林育东介绍,他估计的情况是,这批55吨重的阴沉木可以以大概50万元的价格卖出,但出价者只愿开价10万元。林育东透露,家具厂商愿意出价仅为一千多元每吨。
  昨日,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地理教研员周顺彬介绍,此类阴沉木在广东并不少见。不同材质的阴沉木价格不同,但总体上价格并不会特别高,“如果有较高的价格,也是市场追捧到一定程度”。
  昨日,惠州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介绍,对于这批阴沉木的价值认定,尚需广东省考古研究院专家的认定,专家两三天后可能抵达惠州。
  什么是乌木?
  乌木又称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并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成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责任编辑:UN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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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2月,四川彭州市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发现了一根乌木,随即展开挖掘,未完全挖出就被当地政府叫停。之后,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7月,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5万元,通济镇另奖2万元,共计7万元。对于这个奖励结果,吴高亮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挖掘乌木的时候,乌木价值估算在2000万左右,而彭州市政府只奖励7万元,这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他认为就算按照拾得物的奖励标准,也得奖励20%,那么彭州市政府应奖励400万元。
(2)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后被当地政府运走进行保护,古树样本送检,是否为乌木还未确定。修水县林业局认为该古树属于国家所有,承诺给予梁财适当奖励。为了挖掘古树,自己花了9万多元钱,梁财无论如何也想不通自己辛苦挖掘出来的古树归属于政府,这相当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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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乌木则因其稀少,并不为更多人所了解,再加之乌木的价值根据其形成它的古木、和年份,其价格也是千差万别,鉴定起来也较为麻烦,所以,较之紫檀木相比,就不被更多的人所了解熟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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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开始,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和相邻的雨城区草坝镇,合江镇发现了大量的乌木,多为桢楠木,也有麻柳等,最长的有二三十米长,胸径达二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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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3000年至8000年不等,还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同样,它也不属于矿产。&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楠木、红椿、麻柳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因树种的不同,市场价值又有不同,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可达八至十万元每立方,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越高。
形成乌木(阴沉木)的树木种类繁多,有:麻柳树、青冈树、香樟树、楠木(金丝楠木、小叶楠木)、红椿木、红豆杉、马桑、黄柳木、黄柏、槐木、檀木等(至今发现的阴沉木常见有青冈、麻柳、香樟、红椿、楠木五种)。一般带有香味和杀菌特征的树种才能形成(但并不是所有已形成的阴沉木都有香味,其要根据形成树种不同,而决定是否有香味;一般楠木阴沉木有香味)。
阴沉木其色泽大多通体乌黑,也有外黑内红(如古红椿木,在地下埋藏三千年以上,才能形成此色),或外黑内黄(如古金丝楠木,在地下埋藏四千年以上,才有此色)、外黑内绿(如桢楠)、色彩渐变的;其原生古树仅为红椿、楠木、青杠、麻柳、香樟、花楸等品种,并不是所有的古木都能成为乌木,也并不是乌木都是黑色的,或黑色的就是乌木,如印度、缅甸所产的黑木和中国的柿子木、柴油檀木、鸡翅木,就是黑色的现代木(是树木树种的一类别,现代的&乌木&是指在国家红木标准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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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河里捞出阴沉木,算谁的?
发布: 09:40:37&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 江南方&
河里捞出的&烂树&被没收
& &&屈保生是丰城市同田乡的渔民,常年在外捕鱼为生。日11时许,他和同村的村民屈保龙、屈玉春等人在赣江新建县樵舍乡河段捕鱼的过程中,发现渔网被水下不明物给剐住了。他们一起打捞此物,发现是一些&烂树&。
& &&起初,这些烂树并没有引起屈保生的注意。屈保生称,自己和渔民常年在此河段捕鱼,也时常会打捞出一些烂树。&如果不把这些烂树清理掉,不仅会影响船只的通行,而且还会把鱼网给剐烂,影响捕鱼。&
& &&于是,屈保生叫来了其他12名捕鱼的老乡花了三天时间,将16棵大小不一的&烂树&捞上来,装上了4艘渔船,准备运回丰城当柴火烧。
& & 当船行驶到南昌大桥附近时,屈保生等人上岸吃饭。这时,南昌市水上公安分局执法人员来到现场,上船检查后,称要将船上的&烂树&没收。屈保生等渔民对于执法人员的行为提出了疑问:&这些烂树是我们从河里捞上来的,我们都有捕捞证,船又不是货船,不是搞运输,怎么说没收就没收?&
& &&&你们这是无证运输!&一位执法人员答复道。
& &&随后,此案转入当地林业警方调查。
& &事隔30多天后,屈玉春来到林业警方,要求归还16棵&烂树&。有关人员称此案已经移到南昌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南昌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关负责人向屈玉春出示了一纸暂扣木材通知单和一纸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通知单上称,这些被扣押的&烂树&被林业部门认定为&阴沉木&,规格为30~60cm&3~7m,须将16根阴沉木一并暂扣,理由是:&违反规定运输木材,根据《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渔民所运的木材给予扣留。&
& &&得知捞上来的是阴沉木,这让屈玉春等渔民喜出望外。
& &&&这可是无价之宝,16根阴沉木,价值至少也得几十万元,甚至有更高的价值。&有村民这样告诉屈玉春等人。他们得知此消息后,兴奋不已。
& &&但林业部门的扣留行为,让屈玉春感觉很不理解:&我们一没有偷,二没有抢,我们以为是烂树,准备运回家当柴火烧。现在,林业部门认定为阴沉木,说没收就没收。林业部门也得补偿一些人工费、打捞费给我们,或者给予我们一定的奖励,现在却认为我们是无证运输,还要处罚。&
& &&当时,屈玉春就提出质疑:&暂扣通知单和处罚告知书为何隔一个多月才送给我们?&
& &&&你们可以去申请听证。&林业局一名负责人称。
& &&屈玉春等渔民回到家后,越想越觉得林业部门的做法有些不对劲。屈玉春有个儿子在大学就读法律专业。他跟儿子聊过此事后,才得知自己的遭遇并不是个案。
& &&屈玉春在儿子的帮助下,当晚就写好一封听证申请书,向林业部门提出了质疑:一是对行政处罚程序上的异议。首先是林业执法部门在没收自己打捞的阴沉木是适用的简易程序。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在当日或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把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其次,即使是按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也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对行政处罚权限上的异议。当事人一致认为是&烂树&,而林业部门认定为&阴沉木&。而就此事他们也向一位法律界人士咨询,得到的回答是:阴沉木在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木材的范畴。目前,我国法律对阴沉木无相关的法律规定。既然法律对阴沉木没有明确规定和界定,阴沉木就不属于木材的范畴,也就不需要办木材运输许可证。
& &&日,屈玉春将听证申请书递交给南昌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表示会及时给他答复。
& &&&从递交听证申请书,我们始终没有得到举行听证的通知。&屈玉春去南昌市林业局至少有30次,打听听证何时举行,但对方每次都说要等领导再研究一下。
& &&日,屈玉春又来到南昌市林业局,发现该局上述负责人已经调走,换了另外一名负责人处理此事。该负责人称,他知道屈玉春要求听证的事,屈玉春要维护权益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他建议屈玉春到南昌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随后,屈玉春找到南昌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位负责人,拿到了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在这份处罚决定书中,林业部门认定他们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是屈保龙在日利用船装运阴沉木16根,从新建县樵舍乡运往丰城市,经查验,违反《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此&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违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收缴无效证件,没收所运木材,对货主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这份决定书上,关于罚款缴纳银行及账号均显示为空白,并且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日,屈玉春当即提出质疑。
& &&这位负责人称:&通知过屈玉春,但他没来拿。&屈玉春表示并没有接到过领处罚决定的通知。最后,屈玉春只得在处罚决定的下方注明自己实收到这份决定书的时间是日。此外,屈玉春在回执单上也注明此日期,并签了名。
两个小时左右,屈玉春拿着这份处罚决定书,再次找到林业局的负责人,要求提起行政复议。
& &&该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日作出的,现在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过了时效。
& &&&怎么会过期?我刚从该支队拿过来的!&屈玉春称。
& &&&你现在只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负责人表示。
& &&屈玉春说:&从林业部门把我们打捞的阴沉木没收后,我们多次向林业部门提出要求,想看看阴沉木保管的情况,但是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渔民与林业局对簿公堂
& &&无奈之下,屈玉春以屈保龙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名义,于2014年2月一纸诉状将南昌市林业局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起诉状称,屈玉春不服该局上述处罚决定,请求撤销该决定。
& &&日,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南昌市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提出屈保龙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撤销南昌市林业局第2066号处罚决定书。
& &&让屈保龙始料不及的是,南昌市林业局于2014年5月在第一份处罚决定书的依据基础上,又引用《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之规定,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第二份处罚决定书,再次没收了全部阴沉木。
& &&不久后,屈保龙又将南昌市林业局告上了东湖区法院,再次请求法院撤销第二份处罚决定书并归还16根阴沉木。
& &&屈保龙在上诉状中称,南昌市林业局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了处罚决定书。我认为所打捞上来的烂木根不属于被告处罚所依据的《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条所称的&木材&,因为《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中并没有列明阴沉木为凭证运输的&木材&。南昌市林业局对屈保龙作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 &&南昌市林业局则表示,根据《辞海》的定义及民间俗称,阴沉木系指久埋于土中或河床中的多种木材的集合名称,阴沉木属于木材。因此,屈保龙存在无证运输行为,该局依法有权没收。该局于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被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送达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撤销,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另外,早在2013年11月,该局就已将16根阴沉木移交南昌市财政局,上缴国库。
& &&日,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昌市林业局在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枯树为阴沉木的结论,并未经过专门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该局以与第一份处罚决定书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第二份处罚决定书。
& &&东湖区法院认为,《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并未包含处罚决定书所述的阴沉木,且涉案枯树是否属于阴沉木,南昌市林业局未能提供相关权威鉴定结论予以支持;在确定处罚主体上,未能查明涉案主体;处罚决定引用条款未能引用相关法规,也未列明具体款项。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及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故对屈保龙请求撤销南昌市林业局处罚决定书的主张予以支持。对涉案枯树,屈保龙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故对屈保龙请求归还涉案枯树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了(2014)东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撤销南昌市林业局于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洪林罚决字〔2014〕第2009号)。
& &&一审宣判后,屈保龙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上诉人屈保龙从水里打捞出的16根&阴沉木&权属应归国家所有。
& &&南昌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上诉人运输的枯树属阴沉木,但《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中并未包含该处罚决定书中的&阴沉木&,该局作出的林业处罚决定于法无据。如果按一审判决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则要向屈保龙返回原物&阴沉木&,势必会造成国家财产流失;被上诉人应将阴沉木上缴国家财政后,协同财政部门对没收的&阴沉木&进行评估、变现。对被上诉人造成的误工费及打捞成本等进行合理补偿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 &&被上诉人南昌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中未能引用相关法规,属适用法律不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日判决如下: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同时确认南昌市林业局于日作出的洪林罚决字[2014]第2009号林业处罚决定违法。
阴沉木的归属引争议
& &&此案虽然终审,但关于乌木的法律定性以及发现乌木者的奖励仍是社会热议的一个话题。
& &&2012年2月初,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乌木。经专家估计,最大的那根乌木可能价值数百万元。后通济镇禁止吴高亮挖掘,告知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国有,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之后,当地政府决定,由彭州市和通济镇政府分别奖励吴高亮5万元和两万元作了结。吴高亮表示奖励太低。从而在国内引发了首例关于乌木所有权之争的官司。那么乌木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可将乌木认定为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原因在于,其他集中处理方案都不合法理和中国法的规定。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则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乌木系自然形成,不属于埋藏物。&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
& &&也有法律界人士称,乌木虽然是在自然作用的结果,但也不属于天然孳息。乌木虽然是远古树木炭化结果,但是只是质变,并没有产生 (分离出)新物;同时,更不能将乌木理解为土地的天然孳息,土地不可能产生出乌木。因此,我们不能直接适用孳息原理,解决乌木归属。
& &&还有法律界人士称从自然生成、不可再生的角度,乌木类似于矿藏,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也不能将乌木视为矿藏,因为乌木并不是自然普遍存在的自然物质。而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2006年)也不包括乌木。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曾撰文指出,可以参照民法上埋藏物归属原理,即: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的,归属于发现人,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由发现人和土地所有权人共有。其背后的基本原理是先占&&谁先发现,谁享有,而不是将埋藏物视为土地所有人之物;只是在他人土地中发现时,应当分给土地所有权人一半。这样的原理适用于乌木或隐藏物,意味着乌木属于发现人,如果在他人土地上发现乌木,则应当由二人分享。
& &&江西省林业部门一位负责人称,依据现在国家的规定,很难给阴沉木科学和准确的定性。但从林业的角度,阴沉木是木材演变过来的,应认定为木材。从这一点,林业部门在管,应该还是有道理的。&虽然法律上有些争议,属于什么,包括将来处理归哪个部门管,归文物管理部门还是其他部门,至少不能说是犯错误,管是主动作为。&
& &&而其归属方面,法律上确实有争议,无主就归国家所有,然后谁发现就归谁所有,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归当地政府所有。这位负责人表示,屈玉春等渔民的行为属无证运输,就可以没收。
&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正是有这几方面的因素,林业执法部门才会这样执法,这样做是合法的。
& &&屈玉春称自己打捞上来的是阴沉木,并不是乌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行政机关的处罚没有依据,理应返还给自己。另外,对于政府的奖励,他表示不会放弃,仍会继续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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