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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义(最新)
行 政 强 制法 讲 义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李俊青 各位同仁上好,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一部最新生效的法律----行政强制法.这部法 的制定过程可谓跌宕起伏、充满曲折,历时 12 年,经过五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但相对于 法律漫长的制定过程而言,一部法律能够被执法者所理解、接受并在工作中主动运用还需要一个 更为漫长的过程.我给大家举一个简单
的例子.前几天某市实施综合治理,主抓在街上跑得有棚子 的电动车,发现以后马上带回交警队,把篷子割掉,在拿 105 块钱把车子取走,在这个扣押过程中, 至少有三处违反行政强制法之处,其一,一部分执法者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属于交通协管员,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者必须有;以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人员实施,而很多 都是协管员或者一个交警一个协管员,其次,不问缘由、不做区分见车就强制是否具备合法性(波 茨坦郊外的老磨坊);最后,收取 105 元的保管费更是违法,行政强制法第 26 条第 3 款规定。 在今天我主要和大家一起学习如下几个问题:一是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二是行政强制 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目的是什么;三是行政强制的概念、特点、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问题我 们先进入第一个问题的讨论;四是行政强制法的亮点;五是行政 强制法存在的缺陷.六、结 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 历时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说法律是一个民族全部历史的结晶,要想了解一个民族的法 律,首先必须了解这个民族的历史。1997 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要依法治 国,首先就是要依法行政,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从法律体系完善 的角度看也需要这样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从 1999 年开始酝酿,并于 2005 年、2007 年,2009 年,2011 年 4 月,2011 年 6 月先后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终于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下午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得以表决通过。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我们为什么要花费如此大的辛苦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呢.我想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 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从理论上讲,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和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要依 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国有上千万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天都在实施着大量的行政强制措施,如 果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为依据,会导致行政强制行为的混乱和无序. (二)从实践的角度看是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长久以来,由于对行政强制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乱”滥”繁” “ “ “软”的问题。 (1)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不 (2) 明确。 (乱) 行政强制法生效以前,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非常的混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一些规定办法都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甚至一些民营企业也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一次我去成都旅游,在一个宾馆的墙上写着“损坏电话罚款 250,禁止吸烟,如 果烧毁了地毯罚款两个 250”看了以后你就觉得既搞笑有生气, 你是谁呀, 连个行政主体都不是, 凭什么罚款阿? 行政强制法规定主体 类型 行政 处罚 全 部 限制人身自由外的 全部 警告、罚款。 (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 行政 全 没制定法律时可以 设定全部的行政许 可,决定可设定临 许可 部 时性行政许可 不能以规章 行使设定行 政许可 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外的全部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的,可以定除资格资 质、企业、组织设立登 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 警告、罚款(限 额由地方人大 产委会决定 可以规章设定 临时性行政许 可 (一年后失效 或提请制定地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可以外的行政许可 行政 全 没制定法律时,可 设定限制人身自由 和冻结存款、汇款 强制 部 外的全部 不能设定 没有制定法律、 行政法 规的, 且属于地方性事 务的, 可以设定除限制 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 汇款外的全部方性法规) 不 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设定权配置: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 项(限制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 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 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 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 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混乱(街头带红袖章的大妈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例如随地人垃圾罚款五元。 拆迁办、城市管理部门这些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经常去执法,执法过程粗暴,引发的冲突 不断,比如说)????????????? (协警存在的意义)1、脏活累活执法者不愿意干 2、干一些违法的事情 (3)行政强制的程序和手续混乱。 (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表明身份,不听当事人陈述申辩,不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程序违法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叶县冤、佘祥 林案件程序违法这棵毒树上结出的果实)实 体轻程序,只讲结果正义,忽略程序公正。辛普森杀妻案。 米兰达规则的内容“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 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 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前的报告程序)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两名以上人员执法)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亮证执法)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 途径;(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不让当事人申辩)有的执法人员自己素质较低, 你在说,我加重处罚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 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 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繁 (1)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 (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 养等、办学习班) (2)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 首先规范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其次,划分了法院和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权限范围。 (34 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但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 53 条 3、滥用行政强制权 (1)动机不纯。 (仇子明案件)选择性执法. 动机不纯。 七一路警察杀人案件,只为一己私利,不惜栽赃陷害,结果两败俱伤,臭名远扬,我想如果 在给他一次机会,他一定不会怎么做的,可是,人生没有返程票,更买不到后悔药。所以我们 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白。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4、软(1)执行难(1957 年美国派 101 空降师 1000 士兵护送七名黑人上学。中国执行难的原 因在于老赖成本低(中国的法官和美国的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聊天,中国的学者就问美国学者, 你们国家执行难的问题是这么解决的,美国人答,执行难是个啥问题,在我们国家就不存在执 行难的问题,大家一听这伙可能觉得我在吹牛没 却是在美国没有执行难的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美国的司法机关才如此有权威,我给大 家举几个小例子你们就知道了。在上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非常严重,百人和黑人不 能在一个学校上学,甚至坐公交车的时候,黑人都只能坐在后排,如果车上有白人,黑人必须 给白人让座,一天晚上,一个女裁缝下班坐公家车回家,因为不给车上的白人让座,被拘留, 后来在美国掀起了一股抵制公交车的运动,领导人就是马丁路德金。号召所有的黑人拒绝坐公 交车,开始了非暴力不合作的运动吗,有一个叫布朗的人想法院起诉,要求让他的孩子到白人 学校上学,经过多次审判被拒绝之后,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沃伦通 过了著名的布朗法案,支持白人和黑人同校就读,可是判决下来以后买很多学校拒不执行,黑 人学生还没有走进学校就被轰了出了。艾森豪威尔总统下令 101 空降师 1000 士兵护送七名黑 人上学。法院的判决最终得到了执行)也正是因为有国家强制力的强大支持,在美国,没有人 敢于公然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该软的时候硬,该硬的时候软了 意大利亚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一句话,法律的权威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而在我们国家呢,你去找法院执行,法官会告诉你,他找不到我有什么办法呢,你要是找 到他或者他的财产我再去执行,狗屁,你法院拥有公权力的机关都找不到,让我普通百姓怎么 着,我在网上经常看到谁谁谁为了找到杀害亲人的凶手,千里追寻,传为美谈,事实上,这正 是行政执法者的悲哀,中国公民的悲 (2)无秩序无安全。 七一路警察杀人案,在审判的时候,被告的亲属多次冲击法庭,恐吓受害人家属,甚至爬 到楼上一跳楼相威胁,法庭审判一度中断,司法权威大打折扣。 笔者曾见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年轻人因杀人而被判死刑,罪犯的母亲在法院的院子里 追打审判法官,法院院长和法警都在场,但是没有人上去制止。 软的背后隐藏的是什么呢,执法人员怕麻烦,特别是在对自已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对违法 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如在周口市行人、自行车、电动车、闯红灯而且是在警察的眼皮子底下床 红灯,警察都视而不见。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是公民签订契约的结果, 为了让大家生活的好一些, 必须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强制权, 但这种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赋予行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公民的私权更好的实现。 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 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拿捏,必须填之又慎. 澳大利亚日光浴案件。 日本人丢自行车,武汉警方仅用一天的时间就找回了自行车,网民质疑警察选择性执法 (行政权是一种积富扩张力的权利,比如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某省的一个县里,政府为了搞 开发建设,动员居民拆迁。由于补偿安置不合理,一些居民拒绝拆迁。政府竟为此打出口号:“谁 影响我县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 并与之配套推出“四包两停”措施, 即该县所有国家公职人员要承包做好其家属和亲戚的拆迁动员 工 作,做不好的,停职停薪。 ) (夫妻在家看黄碟)邻居报案,警察抓人,我们上大学的时候,每天晚上值班室的老大爷哪一个 手电筒在校园里转悠,发现谈恋爱的同学就带到办公室批评一通) 某地一个 59 岁滕姓老头子 ,其孙女得了白血病,他去给孙女凑钱看病,在公交车上看 到几个废弃得饮料瓶,捡回去卖钱,结果却被派出所的同志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带回了派 出所)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 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强制法第 4 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 和程序”。 职权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设定权法定和实施权法定 范围和条件法定:设定范围和条件、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 程序法定:设定程序法定、实施程序法定 2、 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 农民工坐火车突发精神病,列车长下令对其实施捆绑,导致其死亡 我当了一次看客,我鄙视自己 黄先生是广西人,在广州工作,事发时他一直在场,在列车长捆绑曹大和时,他曾闪过一 个念头,用手机把他们拍下来,但后来他放弃了,为此他非常后悔。“如果拍下来,那就是铁证 了啊。” 看到曹死亡时,“整节车都凝固了,是的,人人都在问、在自责,这列车除了那四眼青年谁 没有责任?想想几次上厕所看到他,都多看两眼,恐慌闪亮的眼神,为什么只有怜悯,没有解 救?我恨我自已,和大多数一样选择沉默。” “在这个事情中,我就像鲁迅小说里描写的看客,我非常鄙视我自己。”最后他还是把自己了 解的情况与拍的摄的照片发布到了网上。他认为,即使曹大和有精神疾病,捆绑这样的处置方 式也不恰当,应该是由其同乡在乘务员室这样的地方看护。 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原则: (1) 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 (2) 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 A.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 16 条) 。 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少量出售盗版货黄色影碟的),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 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 39 条) C.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 (第 23 条、第 29 条) D.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 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包括排除妨碍、划拨、拍卖、依法处理等)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 目的达,不强制) ――行政强制法第 6 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 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要求如: (1)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 4、禁止谋利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 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 ――行政强制法第 7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 (1)收支两条线(第 49 条、第 60 条) 。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 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 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 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 26 条) 。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 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干年前查封扣押了一辆破汽车,很旧的,当事人一直 没有来领,他把这事也给忘了,若干年以后,有人旧事重提,查找这辆车的下落,谁也说不清楚到哪 里去了,后来派出所所长被撤职)。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 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 26 条第三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红方河口 了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 (选择性执法) “叶县冤案” ―― 。 行政强制法第 8 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享有陈述权、 申辩; (不能因为人家申辩而加重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 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要求赔偿。”(处女嫖娼案件). 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它为了 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作出。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形式:盘问(看到形迹可疑的人可依上去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 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 3.扣押财物。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4. 冻结存款、汇款。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 得委托。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 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协 管人员(前一段时间发生在深圳的城管队员强奸案件就是特例)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1、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前的报告程序) 例外,(十九条)遇有紧急情况,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两名以上人员执法)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亮证执法)(一个老头子锄完地回家,走到路上看到一个人抱着 自己的儿子,另一个人正在打自己的儿子,二话不说,抡起锄头对着保他儿子的那个人的头上砸了 上去.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 途径;(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 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 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 关、地点和期限;(告知程序)(我接触到这样一个案子,一个男同志和一个女孩儿谈对象,后来 两人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后女同志要求该男孩儿给她买一双皮鞋,可是女孩儿看上的鞋太贵了, 男孩子没钱没买成,女孩子一气就报了案说男孩儿强奸,男孩被带走后他的家人去公安局打听孩 子现在关在哪儿,并质问为啥没有通知家属,公安局人的回答是我通知他就够了,为啥要通知你,让 人哭笑不得)。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 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 (某些人醉酒、或者突发神经性疾病,)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3、查封扣押财物的特别规定 (1)只能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2) 禁止重复扣押、 查封(比如一饭店工商局认为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查封了饭店,卫生局 说没有卫生许可证而查封了饭店)一个饭店被查封了两次. (3)(查封、扣押的) 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的时间,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查封、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4.冻结存款特别规定 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金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能重复冻结。 四、行政强制执行 (一)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 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 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期限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催告后强制执行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些特别规定 1. 加处罚金或滞纳金最高限额(汇林置业老板范学林偷逃税款几千万,让其交罚款他不交,按日加 出 3%的滞纳金大家算一下这是啥概念,结果是滞纳金上一 2.(去年司法考试真题就考了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制度) 3.禁止夜间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特殊情况例外。 4.禁止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 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单位,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后,但是人在法定 期限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行政诉讼后,可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用冻结的存款直接 扣抵罚金。 6.代履行 A.条件 ――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由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履行 B.代履行的程序要求: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 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告知 当事人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三日前催 告当事人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 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C.即时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 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审查方式之争: 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2.程序 ――申请条件 (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申请法院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 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材料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受理(5 日内) 、复议(15 日内)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对申请的书面审查、执行裁定(7 日内作出)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 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听取意见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 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执行裁定(30 日内) 、异议(15 日内提请复议,30 日内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即时强制执行(5 日执行)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 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执行费用承担(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 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 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五、 《行政强制法》亮点 它的亮点主要有三: (一)更加人性化,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 。 格的规定, 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 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注重和谐社会的建立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注重和谐社会的建立, 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 行政强制权侵害时, 规定了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 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 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三)程序性要求更加严格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 10 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2、5、当场告知 6、听取当事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行政强制法存在的缺陷 四、 《行政强制法》执行难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一)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强制法》的严格限制 《行政强制法》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条件、主体、程序等,都比较严格。因此, 一边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边是事实上已经变成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边是适用条件和 程序的严格, 一边是适应条件和程序的宽松。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行政强制法》 的严格限制,完全可能不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直接采取登 记保存措施。这样一来, 《行政强制法》的范围限定作用和权力规制作用, 就会大打折扣。 在《行政强制法》列举的四种强制措施中,没有登记保存措施。事实上适用的强制措施包括登 记保存措施,而登记保存措施又未明确在《行政强制法》的规制范围之内。 这种有实无名的状 况不解决, 会使得《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会变得不那么严格。 (二)法律规定条件不足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对象和 程序。法律已经作为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但是,从行政执法实 践来看,最多的问题主要出在法定条件方面,即在什么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按 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答案明确而简单。 但这个条件经常很抽象, 因此还需行政主体自 己解释。 (三)送达难 在《行政强制法》中,有三处涉及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生效的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名。二是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要求当事人 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程序的规定,明确 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这些规定,都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当事人到场 或者当事人被送达了。但实践中行政机关无法找到当事人。有的时候,当事人逃逸或者避而不 见。 (四)非诉执行难 非诉执行难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限制非常严格,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 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但这过于加重法院负担。 在司法权威日渐不彰、 法院地位日渐弱化的形势下, 执行 工作的难度有增无减。基于各种情况综合考虑,此次的行政强制法自然无法轻易的让法院承担 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法定执行职责 综上所述, 《行政强制法》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还需较长时间,需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 题和完善。良好的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 “润滑剂”,能够理性消解社会关系中的紧张和矛 盾,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中实现动态平衡。 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 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 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行政强制遵循依法 强制原则、比例原则、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救济原则。同时,行政强制法较好地实现了 行政强制所涉及的行政权与公民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公共利益与 个人利益、公正与效率等若干基本 关系的平衡,各级政府应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亲历事件的几位乘客不约而同在网上发帖披露此事,还有照片被发到网上。记者采访了这 几位乘客网友,他们说帖子是真实的。铁路方面官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承认确有此事,但质疑网帖标题不当,细节上有出入, 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死者家属告诉本报记者,昨天死者在家乡入土为安。他的家人在接受了 铁路给出的总计 12 万元补偿后,在犹豫是否坚持向铁路部门发起诉讼。死者名叫曹大和,贵州仁怀人,30 岁,一子一女。1291 次列车乘客黄先生已经不记得曹大和的衣着,只记得他的眼睛,“很亮”,“像是在乞讨 什么,让人看了心生怜悯。就算是条狗这么看着你,心里也会咯噔一下,何况是个人。”那时曹 大和被列车长和列车员捆住了手脚,一直在激烈地挣扎。车厢里的狂躁喊叫 曹大和的弟弟曹大军知道的情况是,他二哥原来挺健康的,前不久到佛山打工。才上班一 天突然精神不正常,乱喊乱叫,两个同乡在问过他家人后决定带他回贵州仁怀老家。曹的家里 父母尚在,还有妻子和一双儿女,儿子 1 岁,女儿 4 岁。9 月 24 日广州至遵义的 1291 次列车晚点两个小时开始运行,于当日 22 点 40 分从广州开 出。曹大和与两位同乡一起坐在 4 号车厢,开始的时候其他乘客没怎么注意到他。同车厢的成准强,事后在天涯论坛发表的帖子里回忆说,“列车开出后,我听到我的左前方 座位的一位男子大声说话,但说几句后就会安静下来,因此我并没有在意。列车运行中,这名 男子会突然站起来,大声喊几句。他站起来后,坐在他旁边的两个男子会用力将他摁下座位, 但是并没有发生什么争吵或者强烈的冲突。列车运行一个小时左右,该男子又站起,做出要跳 窗的姿态(注:该车为非空调车),一边大声喊叫。”乘客黄先生也开始注意到曹大和的异常举动。 黄先生后来也在天涯上发帖回忆当时的情形, “在靠近餐车的后车厢也不时夹杂着不和谐的叫声,像是一人的自嚎。刚开始小声,没人注意这 不和谐的举动,但很快声音越来越大,频率也越频繁,都是些混乱的贵州方言,甚至影响了乘 客的休息。”被列车员绑起来据成准强回忆,“这时候有乘客提议把曹先生绑起来,于是有人报告了乘警。乘警通知了列 车长,列车长决定要把曹先生绑起来,他们马上拿来了那种 6 厘米左右宽的封箱胶布,列车长 和几个列车员手忙脚乱地把曹绑了起来。对于列车长的决定,曹先生的同伴也是恭敬不如从命。 当时绑的情况是:曹的上臂和胸部连上衣被缠绕了若干圈,膝盖以下缠绕了若干圈,缠的宽度 大概为 7-10 厘米。被捆绑以后,曹开始不断地挣扎,很快胶布开始松动,上臂的胶布松动后, 曹差不多可以用手来解开这些胶布了。列车长过来看了情况后,又在曹的手腕部位、脚踝部位 缠上了胶布。这些关键部位被绑以后,曹就没有办法自救,开始不断挣扎,不断地哀求周围的 人松开他的捆绑。”黄先生说,“我看到的是手和身固定,两脚也固定了,其中有个戴眼镜青年为此提出异议, 说这样做不行,但那个列车长拍胸口承诺负责。此时被绑的男人情绪更激动,他破口大骂,乱 叫着方言。”曹大和在叫什么黄没听懂,但听到曹的贵州同乡在哈哈大笑,他们告诉黄,曹喊的 是意思大概是:“天塌了!杀人了!”黄所说的戴眼镜青年经其本人证实,就是成准强。“整个晚上曹都是不断要求解开缠的胶布,但是曹的生命还是活生生的。看他挣扎很痛苦, 我不断地安抚他,这个时候他都很温顺。”黄先生的描述是:“后半夜在他的杀猪般的叫声中多数 人进入了梦乡。”重新捆绑据成描述, 到了第二天早上, 9 月 25 日上午 7 点多, 即 他去餐厅就餐, 向乘警反映了情况。 成说,解开胶布应该不会造成危害,因为曹不具有攻击性。但是乘警和乘务员一致不同意,认 为还是需要继续绑住。“这个时候曹还是活泼的。”车过茂名,天也亮了。成说,“到了 9 点多的时候,列车长出现了,然后说怎么松了,转身 就去拿了一卷上述规格相同的黄色封箱胶过来。我一看顿时觉得不对劲了,马上站起来反对。 说原来的捆绑已经很痛苦了,不要再绑了。列车长问:跳车怎么办?伤人怎么办?对此我无言 以对。”黄先生当时跟其他同车乘客一起在围观。 那位“捆绑式卫星”已没多大叫声了, 他也看到列车 长把曹大和身上的胶片又加厚加紧了几层,“像裹粽子一样”。在捆绑中死去成准强回忆,过了不到十分钟,他发现曹伸在凳子外面的脚不断地抽搐。他走过去就看到 曹大和已经脸色苍白, 浑身虚汗, 于是马上跑到餐车对列车长说。 成说当时列车长依然在说: “出 了事,我负责!”他指着该列车长说:“好,你负责,那我一定会作证!”说完之后,成立即跑回曹身边,向周围的乘客借了小刀割开了胶布,“但是这个时候生命已 经开始从曹的身上流逝,给他喂水,他已经不能吞咽了,舌头开始变色,眼睛也不转动了。我 摸他的脉搏和心跳都已经没有了,这个时候列车长才到现场。”黄先生也发觉乘客突然都围到后车厢去了,广播也不断重复,说 6 号车厢有病人需要医生 乘客的帮忙。他知道出事了,曹大和松绑后“面黄黑嘴紫青”。把尸体卸在沿途车站25 日中午火车在广西来宾站停下,卸下尸体,成准强也同时下车到派出所报案。成准强听说列车方面在写交接单的时候注明的是“危重病人”时,马上就大叫起来, 说人都死 了,还“危重病人”!车站方面的工作人员马上就不干了,要求列车长留下。 最后,列车长还是上车走了,因为这趟车只有这一个列车长,上级来电表示要他继续对车 上 1000 多名乘客负责。曹大军最后接受了铁路方面 12 万元的赔偿方案。 其中包括 2 万元的保险和 10 万元的补偿。 9 月 30 日,他在贵阳与铁路方面签了一个协议,签字后得到了 12 万元现金,曹大和的尸体随 即在广西火化。 曹大军非常感谢从 9 月 25 日开始一路坚持陪伴的成准强。 成还联系了北京的律 师张凯,准备帮他们打官司。曹大和 1978 年 10 月 5 日出生。昨天,10 月 6 日,中午 12 点,曹大和正式入土。-各方说法铁路副段长:帖子标题不当,有误导参与了与曹大和家属谈判的成都铁路局贵阳客运段副段长慕泽君对记者的来电显然并不排 斥。他表示,网上的帖子他看了,客观地说,有一些说法是不切合目前的调查情况的。最主要 的是发帖人有意地回避了一些细节,事情在定性之前就以《亲历 1291 次列车绑死民工事件》这 样的标题发帖,有误导公众之嫌。现在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谁黑谁白,谁是谁非未定,不应 该简单地给列车长的行为进行定性。慕泽君说,如果认真看过帖子,你就会发现一个问题,一个车长怎么可能当着一百多位乘 客的面,杀死一个乘客呢?但帖子“故意回避”的细节究竟是什么,慕表示要由警方公布。 目前列车长的职务已经给停了下来,正在接受调查组的调查。“请大家相信,一定会有一个 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的”。网友成准强:我亏欠他的网友们都对成准强表示了敬意,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不仅有勇气一直坚持站出来反对捆绑, 还亲自解救并坚持陪伴,赔上时间精力为家属做一切力所能及的事。成准强却不这么觉得,他 对本报记者说,“我没有赔上什么,是我亏欠他们的,如果我的勇气能早半个小时,这一切都不 会发生。”“他们在侮辱我的良心。他们以为把列车长家法处置一下就了不起了。”网友黄先生:我当了一次看客,我鄙视自己黄先生是广西人,在广州工作,事发时他一直在场,在列车长捆绑曹大和时,他曾闪过一 个念头,用手机把他们拍下来,但后来他放弃了,为此他非常后悔。“如果拍下来,那就是铁证 了啊。”看到曹死亡时,“整节车都凝固了,是的,人人都在问、在自责,这列车除了那四眼青年谁 没有责任?想想几次上厕所看到他,都多看两眼,恐慌闪亮的眼神,为什么只有怜悯,没有解 救?我恨我自已,和大多数一样选择沉默。”“在这个事情中,我就像鲁迅小说里描写的看客,我非常鄙视我自己。”最后他还是把自己了 解的情况与拍摄的照片发布到了网上。他认为,即使曹大和有精神疾病,捆绑这样的处置方式 也不恰当,应该是由其同乡在乘务员室这样的地方看护。 家属:我们还在等尸检报告曹大军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这两年在福建打工,对二哥曹大和的身体情况并不了 解,他也不敢肯定二哥的身体状况究竟如何,是不是因病发猝死。所以他还在等尸检报告。等 拿到尸检报告之后他才能决定怎么办。同时他也很重视成准强和律师张凯的意见。张凯对记者 表示,现在他还没有开始正式介入,从目前初步了解的情况看,关键在于列车长有没有责任, 如果有,肯定是刑事责任,过失或者故意要看具体的情节,等委托书签订之后他有可能会到贵 州进行调查。(没遇到这事,我的麻木还会继续下去
2008 年 10 月 17 日 09:05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45) 9 月 25 日,广西来宾火车站。曹大和的尸体被卸下车后,同车的乘客黄先生拍下了照片,图中 被穿铁路制服的人拉扯的就是成准强。图/网友黄先生 点击浏览更多最新图片 潇湘晨报记者:薛小林 “民工火车上被绑一夜死亡事件”目击者、发帖人成准强是双峰人,他首度面对媒体谈自己。 “正义始终会出来说话的,而且在不同的时候会责备我们。就像毒奶粉这样的事件一样,是 对我们每个人良知的拷问,在这个拷问里面,尽管有些人良心可能比较软弱,但他会出来痛哭, 试图挽回一点什么,挽回人的一点点尊严。”――成准强 “民工火车上被绑一夜死亡事件”目击者、 发帖人成准强到底何许人也?9 月 24 日晚在广州 开往遵义的 1291 次列车上,成准强屡屡提及的“责任”、“痛苦”、“权利”等词语响彻乘客和那名至 今未知其身份背景的列车长耳膜旁。 这名仗义执言的发帖者,就是湖南双峰人成准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近十年 来生活在广州。 目前,成已找到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张凯表示,他日前已口头答应为曹大和的 家人打官司,委托书正在贵州寄往北京的路上。 在北京的成准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讲述了他的故事。“如果没有遇到这件事, 我的麻木还会继续下去。” A、十年换了六份工作 成准强是湖南双峰人, 父母是双峰县城永丰镇一家肉联厂的下岗职工, 企业于 1990 年代中 期倒闭,那时候成准强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正是家里最艰难的时期。 这位肉联厂工人的后代描述说,从小印象中父母就是很老实的人,和中国很多父母一样, 希望子女长大后做官。他的父母现在还不知道儿子的惊人之举。 成小学时学习成绩优秀,“从小队长一直做到大队长”,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世界有了自己的 看法,后来成绩有所下滑,但依然保持在班上前十名左右。 颇感庆幸的是,在复读了一年之后,他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 虽然读的是经济法系,可成准强却没有想过将来做一名法官。他的理想是毕业后做一名律 师,因为他觉得这是一份自由的职业,但毕业后这个梦想却没有实现。 成向记者讲述了大学毕业前实习的遭遇。在其实习的法院里,他看到法官和当事人一起吃 喝,法官让当事人买单,也许正是这些让他决心远离司法系统。毕业后他去了广州,向广州的 一家国有企业投了简历,企业录用了他。 成做的是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的一些法律纠纷打官司,帮助解决法律问题。但成很快感 到了不适应,他描述道,“没想到在广州这样一个开放的城市里,国企官僚气息这么严重”,企业 里一些普通员工见了他,俨然把他当成国家干部一样。在这里做了不到半年,他选择了离开。 此后近十年间,成换了六份工作。 B、靠写时评赚稿费 今年春节后,他甚至在一个新认识的朋友那里做过搬运工,帮别人送货,他不觉得做这样 的事情很委屈,认为可以尝试一下。 发生在成身上的一件事足可见他的性格,可以看出他在社会上的处境。2003 年,他去一家 商店里买烟,因为怀疑购买的是假烟,和老板吵了起来,老板居然报了警,两人被叫到派出所。 经调解未果成要离开,被警察拦住,他一把就把警察推开了,和警察打了起来。 他认为那是民事纠纷,警察不应拦着他。后来他才了解到,那时正是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不 久,所以他才免于惩罚。我问他遇到查暂住证的事情吗,他说可能是他戴眼镜,看上去文质彬 彬,没有人找他麻烦。 大约从 2004 年起,成开始给一些报刊杂志写文章,这后来成为他收入的主要来源。他的时 评在多家都市报上发表过。 2008 年 10 月 4 日,成准强在天涯论坛发表了那篇《亲历 1291 次列车列车长致人曹大和 死亡案》的帖子,讲述了目击曹大和被绑一夜死在火车上的情况,并在帖子中公布了自己的身 份证号和手机号码。 成事后对记者说,他要对这篇帖子的真实性负责,才公布个人信息。他曾在另一个网站提 交这篇文章,但很快被删除了,他甚至把帖子内容发给了朋友,以便“在我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的 情况下,适当时候公布”。 C、“对这件事要负责到底” 成准强本与曹大和素昧平生。 到底是什么样的刺激,令“很软弱的人,是一个能没事就尽量不找事的人”(成准强语)违背 了自己的做人准则和行事原则?据已经公开的信息和成准强本人讲述, 成准强劝阻列车长无效, 曹大和于次日上午死亡后,成下车去派出所报警,并自此留在了广西来宾协助死者家属处理此 事。 曹大和的尸体被卸下车后,在车站,成准强听到站台值班人员说“这个重病病人”,他马上站 出来质问,来宾当地的救护医生当场宣布曹大和已死亡。 成准强对本报记者描述,事发后一两天时间,赶来处理此事的贵阳客运段副段长慕泽君等 人“非常客气, 对我称兄道弟”, 成希望能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 令成没想到的是, 家属赶到后, 铁路方面的态度随即大转弯,在家属面前诋毁他,阻止家属和他见面。 曹大和的妻子向记者证实了成的话。但记者打电话给贵阳客运段副段长慕泽君核实,对方 拒绝接受采访。 此前已广为人知的一个事实是,列车长第二次捆绑曹大和,成坐到了曹的对面,并照顾了 曹一个晚上。第二天早上成去请求列车长为曹松绑,被拒。列车长第三次捆绑曹时,成表示了 坚决反对。 事发后铁路方面人员对他“称兄道弟”那几天,他曾希望“大家坐下来讲道理,对话解决这件 事情”,答应“不会去寻求扩大影响”,但前提是对方遵循法律规定来处理。但后来,他认为铁路 方面没有这么做,于是,事发当天他就给媒体打电话,12 天后才有媒体报道。 家属赶到来宾后,为了留下这个热心的目击证人,给他开房住下,成表示对这件事要负责 到底。 10 月 1 日,家属答应了铁路方面提出的十万元赔偿,将曹大和的尸体火化。此后在遵义的 三天,成准强整理了列车上的目击情况,并发到了网上。 后来他去了曹大和家里,曹的妻子希望两个孩子认成做干爹,“跟着我姓,要我给他们取名 字”。成没有答应。 他带着曹大和家属的民事委托书,坐火车去了北京。他说,不要怪列车长,是体制的问题, “你看,我还不是要坐他们的车吗?!” [对话] “被捆绑的应该是我才是” 记者:你现在怎么看这件事? 成准强:在这件事情中,我们都是罪人,对于我来说,我对自己的责备,不是来自于道德 意识,而是信仰。这是我应该做的,被捆绑的应该是我才是。 记者:但是在一般人看来,你已经做得很不错了。 成准强:对呀,所以这个就是我们社会扭曲的现象。 记者:这件事对你有什么影响? 成准强:如果没有遇到这件事,我的麻木还会继续下去,这些事情会离我很远,我相信的 都是些理论上的东西,没有到现实中来。 记者:把你带到了一个抉择面前是吧。 成准强:对,这一次真的是没法去逃避这些问题了,不能再以自己的软弱去找借口,而是 要始终坚持正义,生命应该得到尊重,正义应该得到伸张。 记者:怎么伸张? 成准强:我相信这个社会还是有良心的,或多或少隐藏在每个人的身上,有一天迸发出来 的时候,让我们的整个社会都很吃惊。我们每个人可能很软弱,或多或少有一些过失,但是始 终还是有人在坚持,因为正义有它本身的价值,会亲自说话。所以不要以为,我们在这个社会 中可以随波逐流,可以被收买,可以麻木不仁,或者我们可以让事情的真相隐藏起来,但是正 义始终会说话的,而且在不同的时候会责备我们。就像毒奶粉这样的事件一样,是对我们每个 人良知的拷问,在这个拷问里面,尽管有些人良心可能比较软弱,但他会出来痛哭,试图挽回 一点什么,挽回人的一点点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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