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向纳税人追缴个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咨询问题】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上半月对员工张三的所得未足额扣缴个人,现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个人所得税只是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对此行为会如何处罚? 【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除了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须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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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ICP备号&&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未缴是否可以继续追缴
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未缴是否可以继续追缴
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未缴是否可以继续追缴问:2009年2月本人向A公司提供劳务,一次性支付劳务费100万元。日前,A公司被举报,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进行稽查时,意外发现A公司支付本人劳务费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已超过5年,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向本人追缴?按照现行政策到底有哪些情况下可以无限期追缴?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为提供劳务年所得已远远超过12万元,所以,除了扣缴义务应当履行纳税申报外,同时你个人还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所以不能无限期追征,一般追征期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见,对纳税人未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一般追索期为3年,但未缴税款超过10万以上的,税款追索期为5年,超过5年即丧失税款追索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税款追缴期限规定总结如下:一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追缴期为3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由于主管税务分局适用应税所得率不当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二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所称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追缴期3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在10万以上的,追缴期为5年。依据不再重复表述。也就是说,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进行纳税申报但未申报,税务机关又未下达责令其限期申报的动作。如果税务机关已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了虚假申报,则属于税法中的偷税范围,不属于不申报不缴税款追缴的范围。四是纳税人已申报未缴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税未缴应无限期追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答复: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五是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无限期追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即3年或5年)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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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在线问答
问: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受到哪些税务处罚?阅读次数:713[ 字体大小:&&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责任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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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权追缴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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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咨询我,股权转让时,代扣代缴人由于计算失误,少扣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现在负有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来追缴这部分税款,但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原则,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与股权转让地及代扣代缴地不一致,应该有权追缴的税务机关不是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应该是有义务代扣代缴地的税务机关,我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内蒙古 赤峰 元宝山区发表时间: 20:41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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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475****
对于纳税人来说,争议这个无实际意义。可能对税务机关有关,个人认为,应由原征税机关继续征缴。
回复时间: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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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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