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月新番1日甘肃基药店配送单位想知道配送单位企业名…

甘肃省2011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须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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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1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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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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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甘药采发[2015]5号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公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医疗机构:《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经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各相关机构做好相应工作。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甘肃省公立医院2016年度中成药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第一部分 
则一、总体目标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障药品供应,控制虚高药品价格,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二、工作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三)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四)分类采购,保障供应。(五)积极稳妥,分批实施。三、实施机构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中成药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负责本次中成药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市(州)、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不同层次医疗机构联合体参与中成药阳光采购竞价议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省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及产品资质审核,发改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监测,人社部门参与中成药有关品种的价格谈判,工信部门负责医药产业促进,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资质有关问题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检察机关提供投标主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四、采购主体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部分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采购目录由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上报汇总形成,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兼顾不同人群用药需要,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衔接。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招标采购中未纳入的非基本药物剂型且已中标品规不可替代并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的,可纳入本次集中采购。国药准字B类不纳入本次集中采购。批准文号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管理类别的药品,下次招标时按规定执行。由于医疗机构上报药品采购计划时,无法使用的错误数据虽经勘误仍有发生,此类采购计划数据医疗机构或投标企业可在申报资料截止日期前书面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申请更正。一、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且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非专利中成药实施公开招标,采取“双信封”的评审办法。经济技术标评审采取省市联合方式进行,商务标由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联合体,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带量采购商务标评审。二、谈判采购目录对专利、独家品种中成药,以国家、省际联合谈判方式进行。品目根据国家、省级联合谈判具体确定。三、议价采购目录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但同一竞价组有效竞标企业不足3家的中成药,采取议价方式采购。议价在规定的统一时段内,由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联合体,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投标企业通过网上完成议价工作。四、阳光采购目录对临床用量小等未纳入以上采购方式的药品,全部纳入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中成药、急抢救药品,按国家示范药品目录集中挂网。常用低价中成药,国家发改委和甘肃省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药品,按照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原则集中挂网。常用低价药品的日均费用标准以实际零售价格为依据。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享受低价药品相关政策。阳光采购目录药品,经省级经济技术标资格审查合格后集中挂网。以市(州)、县(市、区)医疗机构联合体或医疗机构为单位,依据评审结果、限价规则,参考已中标药品价格,结合市场情况,带量采购或议定合理的价格。以上四个目录均按以下两个类别进行管理。(一)报销药品《2010年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乙类)》和《甘肃省2015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中所有中成药部分,涵盖医保、农合目录所有药品剂型。(二)非报销药品报销药品以外的其他中成药。第三部分 
投标人及投标材料申报(见附件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探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改革,实行投标企业产品资格自查、互查和拟中标后资格复核制。凡拟中标后资格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拟中标资格。对违规行为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处罚。第四部分报价与解密一、  
投标报价(一)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报价系统对投标品种进行网上报价。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供应到各级医疗机构的到货价。投标企业应结合市场价格、运输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不同评审单元的实际采购价;投标价应包含配送费用,应能保障生产供应。(二)投标报价必须根据中成药招标采购目录对应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材质、转换系数等药品信息进行报价。报价为零的品规为无效报价,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程序。(三)投标报价必须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四)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按转换系数对应零售包装单位进行报价,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0.01),报价系统自动换算成最小制剂单位的价格(报价除以对应转换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四舍五入)。按最小制剂单位价格进行价格评审。(五)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六)报价时间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网公布的时间为准。二、价格控制限价格控制限按照“省级中标挂网价、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辖区内零售药店价”设置,按招标方式及药品类别,对不同生产企业各自设置价格控制限。(一)价格控制限设定1、省级中标价1)公开招标和议价采购药品(采购金额占比80%的药品):取全国最低5省均值作为省级中标价;省级中标价不足5家的,取算数平均值。2)阳光采购药品(除以上外的其他药品):取全国最低9省均值作为省级中标价;省级中标价不足9家的,取算数平均值。2、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从全省医疗机构上报的2016年度中成药采购计划中采集,取所有上报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的最低值。3、零售药店价:取辖区内零售药店的平均价格。(二)价格控制限的数据来源1、省级中标价投标企业需如实提供本企业29个省份(除甘肃、西藏)目前正在执行的最新挂网采购价或中标价。价格信息由投标企业自行维护,经公示后作为价格控制限统计数值。对企业提交的省级中标挂网价,同国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数据比对和接受企业质疑投诉等方式核查。公示期结束后,凡未填报省级中标挂网价或填报不实,影响价格采集和价格控制限确定的,经查实,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等给予处罚。2、现行采购价从本次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计划中的价格最低值采集,医疗机构对其上报的价格准确性负责。3、辖区内零售药店价由评审单元自行采集,作为价格评审的重要参考。(三)价格控制限使用原则1、取“省级中标价、现行采购价”的低值作为价格控制限,辖区内零售药店价作为重要参考,按从低原则执行,就低不就高。无以上数据来源的,由专家组根据其他厂家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价格数据,综合评定设置价格控制限。价格控制限应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如企业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必要时提请专家组评定。2、原则上均不得高于价格控制限。高于的,评审专家组须集体评议,出具合理说明供备查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各方监督。无合理理由的,不得推荐中标或成交。3、对阳光采购药品,评审单元要将经公开招标已中标的同厂家或不同厂家、同品种不同剂型和规格药品的价格作为重要参考,确保拟成交价同已中标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4、妇、儿专科非专利中成药、急抢救药品评审单元在评审时,参考省级中标挂网价、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和辖区内零售药品价,确保价格处于合理水平。5、常用低价药品,参考省级中标挂网价、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并将辖区内零售药品价作为重要参考,确保价格处于合理水平6、对中标或成交价格高于价格控制限,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要将此类药品纳入价格异常波动品种,实施价格预警和价格重点监控,同时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监测。三、报价解密与公示(一)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价数据进行解密,逾期不解密的按弃标处理。(二)网上报价解密时,有关部门将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报价解密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三)报价解密后,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网对解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报价错误的(不包括报价为零的),需在报价公示截止时间前向省交易局提出废标申请。(五)进入评审程序后,不接收企业的废标申请。第五部分专家抽取、通知和评审
一、此次公开招标和议价采购药品时,在省市卫生计生委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的共同监督下,从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综合评审专家库和各市(州)药品和医用耗材评审专家库中各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省级和市级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药学专家、临床专家、医保管理专家组成,其中药学专家占50%、临床专家占30%、医保管理专家占20%,临床专家按药品临床使用类别抽取)。省级、市级评审专家组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在网上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各评审专家组按市州进行商务标评审和议价。从抽取专家并通知到开始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二、评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企业药品评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评标系统自动生成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意见。三、省、市药品集中采购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工作人员不参加评标或评审。第六部分
质量类型及竞价分组一、质量类型将所有中成药按质量属性划分为三个质量类型,每一质量类型单独设定竞价分组,同时满足两个以上质量类型的中成药,按高质量类型划分。质量类型一:保护期内的中成药提取单体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药品;保护期内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保护期内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质量类型二:过保护期的中成药提取单体专利,获得FDA/欧盟等国际制剂认证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过保护期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过保护期国家一类新药;过保护期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原优质优价药品;进口药品;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省政府质量奖;甘肃省名牌产品(药品)。质量类型三:GMP药品。二、竞价分组中成药按通用名、剂型和规格及质量层次分为不用竞价组进行单独评审。(一)品种按中成药不含剂型的中文通用名划分,其中同名不同方的分为不同竞价组(组方不同或含量不同),同方不同名的列入同一竞价组(组方及含量均相同)。(二)剂型中药剂型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分为不同竞价组。丸剂、散剂、煎膏剂、片剂、丹剂、颗粒剂、锭剂、胶剂、胶囊剂、糖浆剂、合剂、酒剂、酊剂、露剂、注射剂、气雾剂、喷雾剂、膏剂、栓剂、膜剂分为不同竞价组。其中:1、片剂中的糖衣、素片、薄膜衣为同一竞价组;2、口服液和合剂为同一竞价组;3、丸剂中水丸、水蜜丸为同一竞价组。蜜丸、糊丸、浓缩丸、微丸、蜡丸、滴丸为不同竞价组;4、注射液与注射用无菌粉末为不同竞价分组;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为同一竞价组;5、颗粒剂中可溶性、混悬性、泡腾性,有糖型和无糖型为不同竞价组;6、胶囊剂中的硬胶囊、软胶囊为不同竞价组;7、所有剂型中的内服与外用分为不同竞价组。8、其他未列剂型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剂型分类分为不同竞价组。(三)规格1、中药规格不同,原则上分为不同竞价组。剂型、用法用量相同但规格标示相近或无法区分其含量、成分的,分为同一竞价组。2、规格中主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体外培育、体内培植、人工分为不同竞价组,须有生产批件或说明书明确标示。(四)包装材质原则上竞价分组时不考虑区分包装材质。同企业同一规格的注射剂中有多个不同包装材质的(如玻璃安瓿、玻璃瓶、塑料瓶、软袋、预充式)不另分竞价组,中标后按差比价规则确定其它包装材料价格。以玻璃安瓿或玻璃瓶包装中标价为基础,最小零售包装价20元以下的,塑料瓶包装最高加0.5元,普通软袋最高加1元,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的软袋和预充式包装最高加2元;最小零售包装价20元以上的,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元;普通软袋最高加2元,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的软袋和预充式包装最高加4元。第七部分评审办法一、
双信封评审对公开招标且投标企业数大于3家且采购金额占比80%以上的药品,采取“双信封”评标办法。(一)经济技术标的评审经济技术标采用综合评审法:客观分依据投标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药品质量抽验等指标由计算机量化考核。主观分由评审专家组主观赋分,根据临床疗效评价、临床安全性用药,药品包装适宜性、包装质量和方便使用度,以及以往企业所提供伴随服务质量等综合赋分。 
经济技术标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进行评审,客观指标计90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主观指标计10分,由临床、药学专家评价赋分,总计100分。1、产品综合得分:60分(1)药品质量属性(40分)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药品,40分。
2)保护期内的中成药提取单体专利;保护期内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保护期或监测期内一类新药、保护期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国家重点新产品;36分。
3)专利保护期内的中药提取物专利药品;保护期内的中药保护二级品种;过保护期或监测期一类药品;过保护期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原优质优价药品;获得FDA/欧盟等国际制剂认证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进口药品;省政府质量奖;甘肃省名牌产品;32分。
4)有效期内中药组合物专利药品;过专利保护期的中药提取物专利药品;过保护期的中药保护二级品种;28分。
5)新版GMP药品;26分。
6)普通GMP药品;24分。(2)药品产量排名得分(6分)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3)》公布中成药产量排序,1~5位,得6分;6~10位,得4分;11~20位,得3分;21位以后有排名的,得2分;产量无排名的企业,得1分。药品产量排名中如有生产企业未被纳入,申请企业提供其药品产量排名证明材料的,降低一档赋分。(3)产品储存条件或有效期(4分)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质量标准和药品说明书为依据,同品规储存条件或有效期优于的,分别得2分。有效期以最低值为基准,优于的品规进行统一加分,不再区分有效期的差别;但有效期小于等于24个月的,不享受加分。此项须申请企业提供对照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4)剂型特点(2分)注射用无菌粉末中,溶媒结晶或冻干粉针得2分,普通粉针不得分,以质量标准和药品说明书为依据。(5)原料来源(8分)使用自产GAP认证药材,按药品说明书处方排序前8种,1种药材赋2分,最高8分。自产包括本厂自产和本集团自产。集团公司认定标准:仅限工信部中成药制药分册主营业务收入集团公司名单和绝对控股者(第一大股东);本厂包括全资子公司,其它不予认定。2、企业综合评价得分(30分)(1)企业销售额及社会责任(10分)投标企业以2014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年销售额≥15亿元,得10分;10亿≤年销售额<15亿,得9分;5亿≤年销售额<10亿,得8分;1亿≤年销售额<5亿的,得7分;1亿元以下的,得6分。获甘肃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等称号企业,加3分。(2)企业行业排名(10)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3)》公布的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为依据进行评价。1~20位,得10分;21~50位,得9分;51~100位,得8分;101~200位,得7分;中成药200位以后及无排名的企业,得6分。进口药品由经营企业投标的,赋7分。(3)供应保障能力(10分)以企业所有中标品规在我省中标配送信誉和服务能力作为评审指标,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数据为准,按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统计,统计时段为日至日。企业平均配送率≥95%的得分10分,85%≤配送率<95%的得8分,75%≤配送率<85%的得6分,65%≤配送率<75%的得4分,55%≤配送率<65%的得3分,40%≤配送率<55%的得2分,<40%的得0分。初次参加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企业按5分赋分。(4)奖惩项(10分)1)奖励项A、凡在甘肃省境内设立GAP供应基地,且已通过国家GAP认证,1个GAP基地认证得2分,3个以上的得6分。B、日以来采购甘肃省境内生产的道地药材或饮片,每100吨得1分,可累计得6分。C、为保障区域生产、配送优势,鼓励企业在本地投资建厂,凡在甘肃省境内设置生产线的得6分。以上3项累计奖励加分不超过10分。对企业在甘肃省慈善事业、残疾人公益事业和医药行业做出贡献且市场信誉好、服务供应好,拟中标时可给予适当照顾。2)惩罚项(5分)以日以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的处罚通知书内容为准(截止至日)。根据处罚通知书,每通报批评1次扣0.5分,警告1次扣1分,记不良记录1次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3、主观指标(10分)由评审专家依据企业申报资料及临床使用情况,从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包装质量和实用性、伴随服务情况等方面主观赋分。(1)临床疗效和安全性(6分)根据企业投标信息、文献资料和临床用药经验进行评价,优6分,良4分,一般2分。(2)包装质量和实用性(2分)根据药品包装质量和方便实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2分,良1分,一般0分。(3)伴随服务及带量采购响应情况(2分)。根据投标承诺及以往企业提供免费伴服务质量进行赋分,优2分、良1分,一般0分。企业评审指标,对企业所有投标品种均有效;药品评审指标,仅对该投标药品有效。凡阶梯得分项,除非特别说明,均按最高分值赋分,不重复计分。经济技术标评分标准评审要素评价指标分值分项指标指标权重评审依据评审方法一、客观指标(90分)质量类型●40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药品40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或审核认定的证明材料※保护期内的中成药提取单体专利;保护期内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保护期或监测期内一类新药、保护期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国家重点新产品.36专利保护期内的中药提取物专利药品;保护期内的中药保护二级品种;过保护期或监测期一类药品;过保护期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原优质优价药品;获得FDA/欧盟等国际制剂认证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进口药品;省政府质量奖;甘肃省名牌产品32有效期内中药组合物专利药品;过专利保护期的中药提取物专利药品;过保护期的中药保护二级品种28新版GMP认证26普通GMP药品24投标药品产量排名●61~5位6产量无排名的,按1分予以赋分。药品产量排名中如有生产企业未被纳入,申请企业提供其药品产量排名证明材料的,降低一档赋分※6~10位411~20位321位以后2产品储存条件或有效期●4储存条件优于同类药品2分;相同0分2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质量标准或药品说明书为比较依据。需申请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有效期高于同类药品2分;相同0分2※剂型特点●2仅指溶媒结晶或冻干粉针,以质量标准和药品说明书为依据,溶媒结晶或冻干粉针2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质量标准或药品说明书为比较依据。需申请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原料来源●8使用自产GAP认证药材,按药品说明书处方排序前8种,1种药材赋2分,最高8分。8※销售金额及社会责任10年销售额≥15亿元10以2014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赋分。获得甘肃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等称号加3分;投标药品生产线在甘肃省境内的企业得6分;日以来采购甘肃省境内生产的道地药材或饮片,每100吨得1分,可累计得6分;在甘肃省境内设立GAP基地,且已通过认证,1个GAP基地认证得2分,3个以上的得6分;以上3项累计奖励加分不超过10分。※10亿≤年销售额<15亿95亿≤年销售额<10亿81≤亿年销售额<5亿71亿元以下6行业排名★101~20位10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3)》公布的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为依据进行评价。※21~50位951~100位8101~200位7无排名企业6以往供应保障能力得分★10企业平均配送率≥95%的得分10分,85%≤配送率<95%的得8分,75%≤配送率<85%的得6分,65%≤配送率<75%的得4分,55%≤配送率<65%的得3分,40%≤配送率<55%的得2分,<40%的得0分10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数据为准,统计时段为日至日。初次参加我省集中采购的企业统一按5分赋值。※初次参加我省集中采购的企业按照5分赋值。5惩罚措施★(企业扣分项)-5根据处罚通知书,每通报批评1次扣0.5分,警告1次扣1分,记不良记录1次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5以日以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的处罚通知书内容为准(截止至日)※二、主观指标(10分)临床疗效●6根据临床疗效评价文献资料和临床用药经验进行评价,如不能掌握足够的文献资料和临床经验,也可参照药品质量稳定性和获表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优6、良4、一般2。无甘肃省中标结果不得分.6由评审专家按规定阶梯自由赋分,优6、良4、一般2。无甘肃省中标结果不得分评审专家包装质量和实用性●2根据标文件、文献资料及临床使用情况,从药品包材抗撞击性、低温适应性、溶出性、吸附性、相容性等内容进行包装质量和方便使用角度综合评价,优2、良1、一般0.无甘肃省中标结果不得分2由评审专家按规定阶梯自由赋分,优2、良1、一般0.无甘肃省中标结果不得分.评审专家伴随服务情况●2根据投标承诺及以往企业提供免费伴服务质量进行赋分,优2、良1、一般0无甘肃省中标结果不得分。2由评审专家按规定阶梯自由赋分,优2、良1、一般0.无甘肃省中标结果不得分。评审专家1.标有●的,是药品评价项目,仅限该投标药品赋分;标有★的,是生产企业评价项目,对企业所有投标药品均赋相同分数。2.质量类型评分中,如产品符合多项指标的,按照最高得分项评分,不重复计分。凡企业或产品阶梯得分项,除非特别说明,均按照最高分值赋分,不重复计分。4、经济技术标入围商务标规则公开招标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见附表。非公开招标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实行客观评审制,经济技术标评审合格即可实现省级资格准入,不实行淘汰。附表:公开招标类药品经济技术标入围商务标规则参加企业数准入企业数≤4个3个或全部5~6个4个7~9个5个10~14个7个15~19个10个20~2913个≥3015个(二)商务标评审1、入围商务标的品规,按入围企业价格从低到高依次排序,最低、次低者中标。2、最低、次低报价出现并列的,经济技术标得分高者拟中标;得分相同的,同时中标。3、报价明显异常无法保障供应或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评审专家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可直接否决其中标。4、拟中标结果经公示、申投诉处理、资质复核无误后中标。二、谈判对国家谈判和省际联合谈判确定中标价格的,按国家和省级联合谈判结果执行。三、议价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在规定时段内集中网上议价。议价分三轮进行,企业综合考虑并在价格控制限内报出合理价格,议价单元确认其价格的,议价结束,不确认其报价的,进入下一轮议价;经三轮议价未确定其价格的淘汰,议价结束。企业所报价格超过价格控制限要求的品规议价单元推荐其成交,需说明其推荐理由。四、阳光采购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部门需制定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工作方案,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备案,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布。阳光采购经省级经济技术标资格审查合格后,各市(州)、县(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其议价组织方式,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完成竞价议价并公布其结果。第八部分
中标(成交)结果一、拟中标(成交)结果公示评审单元须对产生的拟中标结果或成交结果进行公示,结果公示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各市州卫生信息网、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各医疗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二、申诉质疑受理与处理公示期内接受企业关于评审结果的申诉质疑,逾期不予受理。对省级资格准入及经济技术标入围结果的申诉质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统一受理处理。对商务标评审结果或议价成交结果的申诉质疑,由各评审单元受理并处理。申诉质疑处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进行证明材料核查的可适当延长。因企业自身原因延误申诉处理的除外。三、价格整理公示期间,评审单元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规定,对不同质量层次之间、同一质量层次不同企业之间、同品种不同剂型之间、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同规格不同包装材质之间等价格异常的,以及不符合价格控制限要求的进行价格整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调整谈判。经价格整理后价格仍然异常或不接受价格整理的,可限制其使用范围或取消其拟中标资格。四、中标(成交)结果公布(一)公开招标药品中标结果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发布并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与拟中标结果发布网站相同。(二)阳光采购药品成交结果由各评审单元发布,并发放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与拟成交结果发布网站相同。(三)各评审单元阳光采购等重要议定结果须同时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布。(四)中标药品因质量、配送及其它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按照报价从低到高顺序递补。第九部分
采购、配送和药款结算一、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挂网的中标采购目录中,选择确定本机构具体的采购目录。二、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一)中标价格是医疗机构实际采购药品的价格,也是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的结算价格。(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即为零售价格。三、药品配送(一)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主体责任人,对超出约定采购数量的采购计划,企业必须无条件保障供应。(二)配送企业由中标企业自行确定,药品配送必须按照有关配送政策及时供应,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四、药款结算和回款医疗机构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第十部分监督管理对投标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隐瞒周边价或虚报谎报周边价,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撤废,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附件1: 附件2:
附件3: 1、
2、阳光采购目录(随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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