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 2012 13号[2001]1067号 “关于进一...

第二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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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 财会[2001]41号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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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注册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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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机关注册登记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工作规范化程度,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注册登记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名称登记问题 &&& (一)关于企业集团名称登记问题。 &&& 1.企业集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的表述应与集团核心企业名称相一致。 &&& 2.企业名称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的集团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失去集团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资格的,应要求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再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二)关于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名称应当冠以其隶属企业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可不含字号,但应当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分支机构所从事行业与其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分支机构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可以省略。 &&& (三)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且应置于括号内。 &&& (四)关于“电子商务”可否作为企业名称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258号),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做为行业特点,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 (五)关于出具《准予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问题。登记机关作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时,应当向企业出具《准予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具体格式见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 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问题 &&& (六)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明确、具体,登记机关在核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按照市、区、街道、具体位置逐次表述。 &&& (七)关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问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号)的要求,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样证见《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工商函字〔号)附件)。 &&& (八)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问题。城镇住宅小区内属住宅性质房屋,不得做为企业住所(包括办公场所)登记。经营单位租用城镇住宅小区、城中村及其改造小区内非住宅性房屋做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可以与居(村)委会签订的《购(租)房协议》等做为产权证明,也可以居(村)委会或村委会改制后的社区居委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做为产权证明。农村房屋做为企业住所的(不得影响其左邻右舍的正常生产生活)由村委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 (九)关于餐饮服务场所场地核查问题。2008年9月、2009年4月市局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居民楼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工商处发[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楼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工商处发[2009]54号)文件,要求城六区工商机关在核发餐饮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时,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查。但鉴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工商机关在核发餐饮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时,需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查,并对经营过程中是否产生油烟污染进行监督,且工商机关也无有效手段完成此项工作。因此,市局印发的上述2个文件不再执行。 &&& (十)关于有形市场内经营单位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问题。对有形市场内经营单位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可按以下几种方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住所证明文件: &&& 1.出租方已按照市局有关文件精神,办理了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住所与承租人住所(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的,登记机关可凭租赁协议及出租方营业执照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出租方未办理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但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可凭租赁协议、相关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出租方身份证明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3.出租方按照市局相关文件规定,将其租赁场所的权属证明向市局进行了一次性备案确认的,登记机关可凭租赁协议及出租方身份证明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三、注册资本登记问题 &&& (十一)公司变更类型时注册资本的登记问题。按照工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可不提交提交《验资报告》,但应按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发起人所持股份等额折算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额。 &&& (十二)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登记问题。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公司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但未分配利润转增时,可不受此比例的限制。 &&& (十三)《验资报告》时效性问题。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号)的规定,企业设立或者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或重新确认。 &&& (十四)关于外资转内资的注册资本确认问题。外资转内资注册登记时,若外资登记时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计算,且已足额缴付,外资转内资登记时,可不再要求企业进行验资。若注册资本以外币缴付,则还应要求企业提交《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时,应以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时的外汇汇率折算,对拟转企业注册资本进行验证。 &&& 四、经营范围登记问题 &&& (十五)关于经营范围核定问题。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及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应按照相关许可文件或批准文件批准的内容或项目进行核定,并依法加注有效期限;一般经营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核定,用语应规范、明确、具体,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应同时表述。一般经营项目后应加注“一般经营项目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等限制语。 &&& (十六)关于食用农产品经营的登记问题。按照省工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许可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发布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执行。登记机关在核定食用农产品经营范围时,可按照“食用农产品(具体经营:***、***的销售)”格式核定。 &&& (十七)动漫产品经营范围的核定问题。动漫产品既包括动漫图书、动漫音像制品等需办理前置许可的项目,也包括动漫玩具、服饰等不需办理前置许可的项目。因此,在核定动漫产品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产品类别予以明确核定。 &&& (十八)关于“电子商务”可否作为经营范围用语的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258号),“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因此,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直接予以核定,而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项目分别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 &&& 五、部分前置许可问题 &&& (十九)关于部分领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问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陕政办发[号)文件精神,下列领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相应取得各自领域食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件: &&&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申请注册登记的,应要求提交质监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加工许可文件。 &&& 2.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要求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文件;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提交质监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加工许可文件。 &&& 3.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零售摊贩申请注册登记的,应要求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文件;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申请注册登记的,应要求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文件。 &&& 4.“农家乐”申请注册登记的,应要求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文件。 &&& (二十)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范围核定问题。登记机关在核定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经营范围时,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类型核定,如“餐饮服务(中型餐馆,含***,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 (二十一)关于“茶秀”登记中相关卫生许可问题。&经营范围含有“茶秀”项目的,办理注册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餐饮服务许可证》。 &&& (二十二)关于“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登记问题。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属旅行社业务,申请开展此项业务的,应依法取得前置许可。 &&& (二十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登记问题。按照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 (二十四)关于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件问题。根据卫生部、铁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因此,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在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对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运输等经营单位所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文件,登记机关应视之为法定的前置许可文件,依法予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 六、公司股东(发起人)及出资变更登记问题 &&& (二十五)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问题。根据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号)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 (二十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问题。《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 (二十七)关于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问题。股权转让并未改变该股权的出资性质和出资时间,股权转让后,其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仍为该股本交付公司时的初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 (二十八)实行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实行分期到位的、未缴付到位的公司股权,若未超出章程约定或法定的缴付期限,股东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转让,由受让的新股东继续履行该出资义务。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要求公司及股东在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及转让协议等文件上明确载明股东的出资义务。 &&& 若已超出章程约定或法定的缴付期限,则应要求股东及公司依法履行完法定出资义务后,再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 &&& (二十九)有限公司自然人死亡后,股权继承登记问题。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要求提交死亡证明文件、股权继承公证书和新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方可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 七、分支机构(非法人)登记问题 &&& (三十)关于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范围登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因此,登记机关在登记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时,应允许分支机构以所属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全部或部分经营项目依法申请登记。 &&& (三十一)关于我市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注销登记时,是否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问题。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住所在我市的企业法人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时,可不要求企业提交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 八、股权出质登记问题 &&& (三十二)实行分期到位的股权能否出质问题。实行分期到位的、未缴付到位的公司股权,若未超出章程约定或法定的缴付期限,股东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法出质;若已超出章程约定或法定的缴付期限,登记机关则不能为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 (三十三)关于股权出质登记档案管理。股权出质登记档案应单独立卷,并归入公司注册登记档案。公司登记档案迁转时,股权出质登记档案随公司登记档案一并迁转移交。 &&& (三十四)关于公司迁转时股权出质登记的操作程序。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发生变更时,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也应同时变更。公司迁入登记机关在接到迁入档案后,对股权仍处于质押状态的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该股权出质人、质权人交回原登记机关核发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按原核准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向出质人、质权人重新核发《股权出质通知书》,并将该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于本局股权出质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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